中國沒有壹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涉及金融的特定法律通常以其涉及的金融行業名稱命名。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目前,中國已經頒布了相當多的金融法規。截至2000年底,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有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和擔保法。國務院發布的金融條例142。3523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司法解釋有39個,最高人民檢察院有8個。以上總數為3721。上述金融法規都是具體的規範,但都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就是直接調整金融關系。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具體而言,金融法是指在國家立法中確立金融機構的設立、組織、性質、地位和職能的法律規範,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在組織和管理金融事業、規範和監督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形成的金融調控和監督的法律規範,以及調整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時發生的經濟交易關系的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免於司法強制措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是壹個固定的概念。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法規,但它是壹種規範或“法律體”,被公認為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來看,金融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法是指銀行法,因為銀行是金融體系的核心,銀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廣義的金融法不僅包括銀行法,還包括貨幣法、票據法、證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險法等。所謂金融法,壹般是指廣義上的金融法。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的總稱。財務關系包括財務監督關系和財務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金融法的主要內容是金融市場準入。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金融機構的設置標準,也叫金融市場準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大、系統性強,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準入資格審查嚴格,都規定了較高的準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中國的金融市場準入資格相對較高。比如商業銀行的設立有五個條件: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總裁)、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其中,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1億元。城市合作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中國規定的外資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要求為40%或更低。在中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自有資金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如果以上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的設立條件要低很多。比如,在中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兩個以上股東但少於50個股東參與,最低註冊資本分別為65438+萬元(咨詢及服務業)、30萬元(商業零售業)、50萬元(生產經營業)。並未超過654.38+0億元的要求,但金融機構最低額度也是5000萬元或654.38+0億元,可見兩類公司的準入條件差別很大。中國的市場準入對外資金融機構也有特殊規定:在中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還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國總公司提出申請前65,438+0年末總資產不低於200億美元。同時,應無償調撥不低於65,438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除上述註冊資本要求外,準入審查還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申請人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業務體系、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財務狀況和業務前景預測的審查,以及對申請人關聯公司和業務合並的審查。批準設立金融機構後,還需要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股權轉讓、重大投資和收購等進行審查。不僅我國金融主管部門嚴格審查準入資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立的國際銀行業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類似的審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