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通知》(商資發[2006]257號)、《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蔡健[2012]94號)等文件精神,具體內容如下:
壹.行政政策
1,堅持和完善精簡高效的管理體系。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壹般是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具有企業性質的以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審批、經濟協調和管理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得與其行政區域合並或取消設立管委會。(國務院[2005]15號第五條)
2.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為保持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體制”運行的穩定性和效率,原則上國家級開發區不得與本行政區域的行政機構整合。
根據新時代的發展要求,研究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適用於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使精簡、高效、務實、便利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化。(商資發[2006]257號第六十三條)
3.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適用於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進壹步明確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和管理權限,完善行政管理體制。
選擇體制改革條件成熟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為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商資發[2006]257號第86條)
第二,外國投資政策
1.鼓勵類和允許類投資總額3億美元、限制類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以下簡稱限額)及其變更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含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Xi)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註冊資本計算,其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凈資產值計算,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並購交易額計算。(商資發[2010]209號第1條)
2.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單筆增資限額以下的增資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二條)
3.地方審批機關負責限額以上鼓勵類、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的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三條)
4.地方審批機關負責註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公司、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設立和變更的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四條)
5.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的以外,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包括規模以上和增資)由地方審批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取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或者征求其意見的,應當取得書面文件或者同意意見。金融、電信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仍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五條)
6.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商務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單筆增資達到或超過限額且涉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除外)。(商資發[2010]209號第六條)
三。土地政策
1,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鎮用地形式分批單獨組織審批,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範圍內,對不改變土地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國務院[2005]15號第七條)
2.規範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制度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擴容和區位調整,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18條)
第四,財稅金融政策
1.推動國家級開發區與金融機構合作,建立股權型投資主體,投資區內高成長企業,建立推進市場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企業上市。建立和完善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信托業務,鼓勵設立多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引進和發展基金管理公司,為各類產權和資本的進入、退出、轉讓和流動創造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商資發[2006]257號第六十四條)
2.關於增加財政支持。繼續擴大中西部、東北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貼息貸款規模,用於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通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通過市場化運作,設立國家級開發區投資基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現代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89條)
3.中央財政將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蔡健[2012]94號第六條)
4.開發區轄區內已落實貸款並按期支付利息的在建基礎設施項目,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洛鳴[2012]94號第七條)
5.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確定貼息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洛鳴[2012]94號第八條)
6、項目建設期不足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超過3年的,貼息不超過5年;如果購買的話,打折2年。(洛鳴[2012]94號第九條)
7、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行財政貼息。(國發[2065 438+00]28號第二十五條)
8.繼續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財政政策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開發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國務院[2005]15號第八條)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施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政策,適當提高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貼息政策;
中西部地區外貿發展專項資金和政府間及國際組織援助資金可用於支持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國務院[2005]15號第九條)
動詞 (verb的縮寫)工業發展政策
1.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R&D中心、金融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國辦發[2005]15號文10)
2.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以國家級開發區為龍頭,推動國家級開發區由單壹經濟功能區向綜合性產業園區轉變,形成綜合性產業增長區。(國辦發[2005]11、15號文)
3.積極營造各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壹批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內資企業入駐國家級開發區,引導國有大中型企業向國家級開發區集中,使國家級開發區成為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的有效平臺。
認真解決國內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培育壹批管理水平高、綜合實力強、外向型程度高的國內大企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四十三條)
4.積極推進國家級開發區產業調整優化升級,國家制定的產業促進政策可在國家級開發區先行先試。(商資發[2006]257號第90條)
5.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與國家級高新區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設立的高技術產業創新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技術產業創新服務中心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九十二條)
6.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示範作用,承接電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創新要素對接,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R&D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產業“孵化器”,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國發[2065 438+00]28號第八條)
不及物動詞企業支持政策
1,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的國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與國家級高新區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設立的高技術產業創新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技術產業創新服務中心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九十二條)
2.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國發[2065 438+00]28號第二十六條)
3.對投資於國家鼓勵產業和中西部地區有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照章免征關稅。(國發[2065 438+00]28號第二十五條)
七、環境保護政策
1.鼓勵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區域環境管理標準化認證,對國家級開發區創建“ISO14000國家環境示範區”給予專項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國家循環經濟試點。(2006年第257號96)
八、擴園擴區政策
1.已經完成國務院批準的原規劃區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要擴大規劃用地範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以申請擴建。(商字[2005]96號1)
2.規範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制度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擴容和區位調整,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18條)
3.確保國家級開發區生產建設用地的有效供應。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審批原則和程序》,結合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級開發區擴區標準。
對規模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經濟發展較好的國家級開發區,符合條件且確需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可報國務院批準。
國家級開發區建設用地用途主要為現代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外包,除必要的配套設施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商資發[2006]257號第七十五條)
九。人才政策
1.鼓勵建立創業服務機構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吸引高素質人才來區投資創業。(國辦發[2005]15號文10)
人民網-關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持續發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