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隱患排查整改關閉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責令並督促煤礦企業妥善安置職工。
按照規定解除勞動關系,退回員工工資,支付遣散費。
《特別規定》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1)相關部門向相關人民政府提出關閉建議。無論是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還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只要在履行各自職責過程中發現應當關閉的非法煤礦,都有權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關閉煤礦的建議。在提出關閉建議的同時,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
(2)有關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關於關閉煤礦的建議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關閉決定。
煤礦關閉法律風險和社會穩定風險防範措施建議:
壹是找準法律法規依據,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首先,強制關閉煤礦是政府實施的行政侵權行為。要查清法律法規依據,核查關閉煤礦是否存在違法原因,才能做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確保行政行為合法、合理、誠實守信。
根據行政處罰法,吊銷營業執照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吊銷許可證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因此,目前對未經法定程序設立、私自挖采、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只能依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予以關閉。其次,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行政行為程序正當、高效、便捷。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作出吊銷煤礦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由不少於兩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查明事實,並將調查結果交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是否確有必要作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在作出決定前,告知關閉煤礦的處罰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要求聽證的權利等。煤礦作為行政相對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被關閉煤礦需要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根據聽證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按照規定將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
此外,強制關閉還應遵循我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關於煤礦自行關閉的程序性規定:編制地質報告,編制關閉報告,歸檔地質、測繪、采礦資料,根據關閉報告落實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環境保護,繳納相關費用,煤礦被撤銷後各有關部門註銷剩余證照。
二是運用產業政策和市場競爭機制淘汰落後產能。中國的煤炭工業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嚴重束縛。改革開放後,未能形成有效的行業管理。壹度出現無序生產。國家整頓煤炭行業確實有必要,但應該意識到這不是長久之計。市場有自己的壹套自我調節的運行競爭機制,壹個企業也有自己的生存法則。在運用行政手段對整個煤炭行業進行調控的同時,如何更好地改造、重組、兼並產能低、技術落後的煤礦,促進煤炭行業建立規範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讓落後產能被市場淘汰。因此,制定宏觀調控政策是壹項長期政策,國家應該更多地在法律框架內考慮。
三是妥善處理遺留問題,減少不穩定因素。煤礦的關閉不僅會影響煤礦的經濟發展,還意味著大量礦工的失業,會影響當地以煤炭工業為支柱的醫療、教育等行業的正常運轉,礦區關閉後的環境治理也會受到影響。對於大多數礦工來說,他們的受教育程度不是很高,技能單壹,所以煤礦關閉後很難就業。如果礦工不能得到壹個好的安置,他們和他們家人的生活將受到很大影響。其次,當地以煤炭行業為基礎的醫療、教育等行業的正常運轉也會因煤礦關閉而受到重創,無法保障當地的民生。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生態破壞、空氣汙染、生態完整性、地下水位下降等問題也可能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法律依據
礦山安全法
第七條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準。
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由國務院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