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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孟晚舟說孟晚舟沒有認罪。為什麽不認罪很重要?

孟晚舟的律師說孟晚舟沒有認罪。是真的嗎?我覺得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這要從什麽是“暫緩起訴協議”說起。

什麽是暫緩起訴協議?

根據陳瑞華教授的說法,“DPA”是美國聯邦執法機構或監管機構與涉案企業之間達成的協議。涉案企業需要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與執法機構或監管機構協商要繳納的罰款,達成協議後按時繳納這些罰款。同時,執法機構或監管機構設置壹定的測試期,在此期間,涉案企業建立合規制度,堵塞公司運營制度漏洞,改變公司運營方式。經過持續的監督審查,期滿後由執法機關或監察機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壹旦認為公司已經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合規機制,執法部門和監管機構將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最終以涉案公司被免於定罪,避免刑事處罰而告終。

因此,根據這壹定義,暫緩起訴協議通常適用於企業,以涉案企業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為條件。

2.孟晚舟認罪了嗎?

孟晚舟是壹個自然的人。與美國聯邦執法機構達成暫緩起訴協議的是自然人,而不是企業。這不同於典型的暫緩起訴協議。根據暫緩起訴協議的定義,被告主體需要承認犯罪行為,以換取執法機關的暫時不起訴。如果被控主體在協議期內符合協議的合規條件,協議到期後美國聯邦機構不會起訴。不起訴的結果就是被認為無罪。

然後,根據披露,美國聯邦機構以孟晚舟承認某壹事實為條件,做出了暫緩起訴的決定,並寫道孟晚舟不應改變對事實的承認或表示遺憾。

從承認事實的角度來看,可以認為孟晚舟承認了壹些指控美國聯邦執法機構構成犯罪的事實。但從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來看,只要孟晚舟遵守暫緩起訴協議,美國聯邦執法機構就不會再將孟晚舟承認的事實作為犯罪來指控,孟晚舟就會作為壹個無辜的人獲得自由。

因此,孟晚舟的律師說孟晚舟不認罪是事實。但從另壹個角度看,孟晚舟承認美國聯邦機構指控的壹些犯罪事實也是現實的。

這種說法聽起來很迂回,但這就是暫緩起訴協議的神奇之處,既滿足了美國聯邦執法機構的執法需求,也滿足了被指控主體的無罪訴求。當然,妳也可以說,它使美國的聯邦機構未能真正調查美國法律中的犯罪行為,但它也沒有使被告完全逃脫犯罪事實的束縛。

以上是我對孟晚舟和美國聯邦執法機構暫緩起訴協議的理解。

孟晚舟回歸中國,從外交角度來說,對各方來說都需要下臺。暫緩起訴協議是所有當事人的司法工具。

3.壹個事實和兩個聲明是孟晚舟同意暫緩起訴的奇跡。

如前所述,暫緩起訴協議是給當事人壹個臺階下的司法工具。因此,從美國的角度來看,可以認為孟晚舟承認了犯罪事實,孟晚舟被暫緩起訴。如果孟晚舟遵守協議,它將不再被視為犯罪。從中國和孟晚舟的角度來看,孟晚舟只承認了部分事實,但沒有承認犯罪(因為從孟晚舟和中國的角度來看,孟晚舟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問題的關鍵是,認定壹個罪名的標準是什麽?孟晚舟是否構成犯罪是根據美國法律、中國法律或公認的國際法來確定的。基於對伊朗的敵視態度,美國對伊朗實施制裁,禁止美國企業與伊朗做生意。那麽孟晚舟所在的華為是壹家中國企業,不受美國法律管轄。但基於長臂管轄權(中國從未承認美國的長臂管轄權),美國認為華為也必須遵守美國的制裁令。

那麽,如果美國法律及其長臂管轄權得到承認,孟晚舟承認指控的部分事實就等於承認犯罪行為。如果我們不承認美國法律在國際事務中的長臂管轄權,那麽孟晚舟承認的部分指控事實不等於承認犯罪行為。

在我看來,孟晚舟聲明孟晚舟不認罪的根本依據是他不承認美國法律對國際事務的長臂管轄權。由於美國沒有管轄權,美國聯邦機構的指控就像無源之水,可以說孟晚舟沒有承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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