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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壹戶多宅的宅基地怎麽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執行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除繼承外,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二次登記的,不予受理。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國土資發[2011]第178號)規定,已擁有宅基地且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可按規定登記發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註明”。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必須堅持“壹戶壹宅”的原則,每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中“壹戶”按戶籍管理戶口確定。也就是說,如果壹個家庭登記在戶口本上,那麽戶口本上登記的家庭就屬於壹個家庭,壹個家庭只能申請壹處宅基地。當然,如果孩子長大成家,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

同時,村民已經有宅基地的,除因繼承導致宅基地權屬發生變化外,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參考資料:

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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