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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起草公文的幾點建議

根據* * *中央政治局《關於轉變工作作風和文風的八項意見》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對起草公文提出幾點建議。

第壹,起草公文要規範標題。

(壹)公文標題要精。標題是公文的“眼睛”和“窗口”,是公文所有構成要素中的經典元素,體現了語法、修辭和邏輯的綜合運用技巧。

(二)公文標題應簡潔明了。公文標題是對公文主要內容的準確而簡要的概括,公文的起草應根據公文的內容恰當地定位發文機關、發文理由和語言類型。如果妳經常看到關於控制XXX的通知,妳會想,控制的是什麽?誰想控制它?停下來好好學習,才明白是交通管制的通知。建議修改為《××××關於確保交通和出行安全的管制通告》,既說明理由,又指出主體。簡潔不是簡單,需要清晰明了。

(3)介詞要用得恰當、完整。介詞起標記作用,附在實詞或詞組後形成“介詞短語”,作為壹個整體進行修飾,補充謂語詞,表示與動作、形狀有關的時間、地點、方式、原因、目的、對象。比如“約”和“對”做介詞時,都表示引起某種關系的人。作為指示方向的虛詞,不容易同時使用。在起草公文時應恰當使用,避免理解不當。

第二,公文起草要遵循章法。

(壹)符合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是我們工作的基礎,是起草公文的出發點。在起草和執行上級機關的公文時,不應照搬上級機關的文件,而應提出與上級機關文件精神相壹致、符合當地發展需要、有助於調動當地群眾積極性、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實施措施。

(二)與現行有關的文件。筆者發現該公文存在:壹是擬稿與現行公文規定不統壹。對同壹問題,相關公文從不同方面作出規定,相互矛盾,互不協調。二是未能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情況,擬出臺的公文對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但在新出臺的公文中並未註明,令執行者無所適從。起草公文時,要掌握公文起草所涉及領域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了解相關公文的現狀,對因政策變化而與現行公文不壹致的新措施,要與有關部門深入協商,達成壹致意見。確保本機關發布的公文、本機關發布的公文和其他機關發布的公文與實際情況壹致。不壹致的規定要在新下發的正式文件中具體說明。新規定與擬議正式文件的原規定之間的差異並不矛盾,而是為適應新的情況而作出的調整。文件相互壹致,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全面準確地反映發證機關的意圖。公文的起草要充分準確地反映簽發機關和領導的意圖,這是執行公文最基本的要求。公文有特定的簽發主體、特定的執行主體和讀者、特定的內容、特定的格式、特定的語言等等。在起草公文時,既要從高層思考,又要從中層考慮執行,還要從低層享受好處。要有謀政、惠民的思維,用明確、果斷、有力、通俗的語言把政策講清楚、講透徹,準確、完整地反映出發文機關的意圖。《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關負責人應當主持和指導重要公文的起草工作。”機關負責人在把握政策、豐富實踐方面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科學的實踐經驗,能夠全面、準確地反映簽發機關的真實意圖。

第三,公文的起草要嚴謹準確

(A)起草正式文件更符合邏輯。在起草公文時,要用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嚴謹思維,對公文進行周密的考慮,立場堅定,說話清楚,經得起推敲和琢磨。公文裏有嚴格的三段論,比如是什麽,為什麽,怎麽做。在起草正式文件時,“是什麽”應該是真實的,“為什麽”應該解釋清楚,“如何做”應該具體。公文的開頭、結尾和中間部分的安排必須有序、嚴密,全文構成壹個有機整體。

(二)起草公文要突出重點。《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壹是公文起草旗幟鮮明,主題突出。公文開頭用非常簡單的文字來表明全文的主旨或中心觀點,做到言簡意賅,切中要害,是非對錯,贊成反對,清晰明了。要立場鮮明,語言清晰,主旨突出,杜絕前後矛盾,直截了當陳奇,直截了當。妳翻壹翻,就能明白公文想說什麽,做什麽,怎麽做。

(3)公文的起草要簡潔、準確。春秋時期內容樸素的孔子,主張“無過於實,言之足矣,言之不煩”。公文的起草應當簡潔、樸實、真實、公正、客觀、準確,思想內容不得含糊、歧義、歧義,不得有缺失、不恰當、失真。

(4)公文的起草要簡明扼要。簡潔是公文的要求,不允許廢話、套話、官話。人民日報樹立了榜樣。報道的時候,和時間、地點、人物、事件息息相關,沒有壹個很重視的語言。簡潔明了。起草公文時,要用簡潔的語言表達文字內容,用簡潔的文字把公文表達清楚,杜絕散漫和啰嗦。

第四,起草公文要會簽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征求有關地區或者部門的意見,爭取達成壹致。”會簽是公文的必經程序,也是保證公文客觀、公正、務實並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保障。公文傳達貫徹上級意圖,涉及各部門利益。如果不進行協商,公文的執行力就會大打折扣,不利於公文為民造福、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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