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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承包工程外派勞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的管理,切實保護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有序發展,參照對外勞務合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外派勞務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派遣,是指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相關企業)向其在境外承包的工程(含分包工程)派遣各類勞務人員的經濟活動。各類勞動者都是相關企業雇傭的,而不是國外雇主。

第三條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境外勞務是對外承包工程的組成部分。為支持對外承包工程的發展,國家允許相關企業向其在境外承包的工程派遣各類勞務人員,但相關工作應參照對外勞務合作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章企業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境外勞務由總承包商(對外承包單位)自營,或者總承包商將部分承包工程連同其項下的境外勞務壹並分包給具有對外承包工程資質的分包商。

第五條總包單位不得將本項目下的境外勞務分包或單獨分包。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和境外勞務轉包或分包。

第六條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直接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務派遣用工合同,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招聘被派遣勞動者。

第七條總包商和分包商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所承包項目的境外勞務管理,總承包商應對整個項目的境外勞務管理負總責。

第八條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參照《對外勞務合作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令2001)和《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暫行辦法〉的決定》(商務部、財政部令2003年第2號)執行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制度。

第九條總承包方和分包方應在境外勞務人員出國前往項目現場前,與境外勞務人員簽訂勞務派遣用工合同。簽訂的合同應符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勞務輸出合同主要條款的通知》(外經貿部[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保證外派勞務人員的工資水平不低於項目所在地同類型工人的工資水平,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出發前培訓時,應當全面、詳細、真實地向勞務派遣人員介紹派遣國(地區)和項目的相關信息、工作生活條件和工資待遇,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項目所在國的法律法規,不得采取任何不正當手段激化矛盾。

第十壹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總承包方和分包方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合理要求,應予以重視,及時答復,妥善解決。

第三章項目評審

第十二條有關企業在申請需要自助服務的對外承包工程投標(談判)許可時,除按現行相關文件要求向商務部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清單(見附件)。總承包方將部分承包工程與對外勞務業務壹並分包的,總承包方應提交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填寫的《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勞務事項清單》。

(二)我國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出具的關於該項目的境外勞務的明確意見。

第四章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十三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和相關企業要高度重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勞動爭議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盡快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勞動爭議或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問題,保護境外勞務人員合法權益,避免出現損害我國聲譽或引發外交糾紛的涉外事件。

第十四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企業的管理和指導,督促相關企業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勞務派遣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五條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和處理勞動爭議或突發事件。

第十六條壹旦發生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有關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境外勞務人員通過適當方式向我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反映情況。

第十七條在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相關部門的分工和處理程序可參照《商務部關於處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的通知》(商合發〔2003〕249號)執行。

第五章處罰規則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商務部將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附件: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清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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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安全生產月活動總結總範文1

    ?壹、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工作。

    ?在院內多功能廳和病房樓前懸掛安全宣傳標語,在門診大廳和病房樓大廳放置安全宣傳展板;並通過微信平臺對各部門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示。安保部組織臨床科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向臨床醫生講解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召開安全生產專家研討會

    ?總務部組織院內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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