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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香港與幼童尿液事件有關的法律

在這次事件中,不同觀點的網上評論也涉及到法律上的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兩點:

1.當時兩歲小孩的排便行為是否違反了香港當地法律?

2.沒有經過家長同意,妳是否違反了保護孩子不接觸色情內容的法律?

4月22日以來,指責香港人的評論廣泛引用了網上題為《從法律角度看香港兒童小便案》的觀點。這篇來自作者博客“李沃騰”的評論認為,兒童隨地大小便的圖片和視頻是兒童色情的壹種。香港人拍攝兒童排便,涉嫌“制作”兒童色情物品。如果拍攝者在相機存儲卡上留下了這個圖像,那麽可以肯定他“擁有”了兒童色情內容。因此,孩子的父親爭取相機存儲卡是制止拍攝者正在進行的“制作”和“擁有”兒童色情制品的犯罪行為的正當手段,也是阻止其“出版”兒童色情制品的必要手段,完全合法合理。

1.當時孩子的小便行為是否涉嫌違反香港法律法規?

香港公眾地方潔凈及防止妨擾規例。

該法第8條規定:

(1)任何人不得在下列場所大小便:(壹)任何街道、公共場所或者公眾能夠看見的地方;或(b)建築物中不屬廁所或水廁的任何公用部分。

(2)任何正在照顧或照料12歲以下兒童的人,如無合理原因,不得讓兒童在下列地方大小便:

從上述規定來看,任何人在沒有法律授權或解釋的情況下在公共場所隨地小便,都可能被罰款或監禁。但香港法律有其他規定,假設10以下的兒童沒有犯罪意圖,那麽兒童不受此限制,緊急生理需要也可以合理正當。所以,如果孩子被指控行為不當,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但是,照顧孩子的成年人也不例外。如果沒有“合理的原因”,讓孩子在街上小便,監護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初犯可罰5000元,再犯可罰10000元。

事件中的大陸夫婦當時是否有足夠的“合理理由”被法院采信?

從視頻資料來看,大陸夫婦反復強調當時在公廁排隊,但等了半個小時還沒輪到他們,孩子憋不住,就在街上撒尿。這個因素贏得了很多大陸網友的同情和支持。

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僅憑這個理由,很難讓法院以“合理的理由”采納。因為他們無法解釋以下問題:

1.如果妳花了半個小時排隊,足以證明妳半個小時前就學會了,開始解決孩子的方便問題。所以很難把孩子無法抗拒排便的情況解釋為“迫切”的生理需求。只能說,延遲了半個小時,原本不緊急的生理需求就變得“緊急”了。

2.在半個小時的等待時間裏,他們顯然沒有用足夠“合理度”的努力去嘗試壹些簡單快捷的解決方法。比如問排隊的人孩子能不能優先;他也沒有努力合理的詢問路人附近是否有其他公廁。

在“MK”視頻中,吳某的女友指出“街對面”還有其他公廁。事發地點旺角是香港最繁忙的商業區之壹,方圓500米內有超過10個廁所對公眾開放。從事發地地圖分析,吳某女友指的方向可能是指幾十米外的旺角廣場,裏面有必勝客。如果夫妻倆在半個小時的排隊過程中,合理的主動詢問路人,並想辦法盡快解決孩子的方便問題,就不應該拖到孩子忍不住的時候。

視頻中有壹段對話——當吳某的女友指出他們排隊等得太久時,可以問路人哪裏還有其他廁所。”吳某女友回答“街對面有壹家”,大陸媽媽興奮地問“街對面哪裏有!”,得到的答案是“對面XX”。(詳見詞條第壹部分:根據相關媒體報道和現場視頻,發生了什麽。)這段對話說明大陸情侶以前從來沒有嘗試過問路人。

3.在最後急著解決孩子就地小便的時候,孩子在靠近馬路邊的人行道上,直接把尿排到了地上,沒有遮擋。這種情況表明,他們沒有做出足夠合理的努力,以盡量減少對公共利益的負面影響。即使情況緊急,他們也有足夠的時間選擇對行人影響較小的方式,比如選擇壹個更隱蔽的角落,在孩子蹲下之前在地上鋪兩秒鐘紙巾。

據媒體報道:“香港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4月26日表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小便都是違反香港法律的。如果執法人員在場,他們壹定會執法...高永文說,他理解有些家長暫時找不到廁所給孩子用,但只要準備好小便池,就能避免尷尬。”

高永文解釋說,執法人員不是每時每刻都在每個角落,所以不壹定能在每壹個街頭排便案件中都有效執法。但如果有違法行為,有執法人員在場,就要依法強制執行。

二、未經家長同意,他人拍攝幼兒小便是否侵犯了兒童肖像權?是否侵犯了孩子的隱私權?保護兒童免受色情內容侵害是否違法?

香港法律中沒有“肖像權”的具體概念。特別是在版權的概念上,香港的《版權條例》規定個人肖像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如果攝影師拍攝了某人的照片,所有與照片相關的權利都屬於攝影師。

但根據香港法律中專門用於保護隱私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實際案例中,個人肖像已被劃入個人資料(又稱“私隱”,中國大陸稱之為“私隱權”)的範疇。所以在香港法律中,個人肖像保護的法律範圍和其他個人資料(隱私)是壹樣的。在這個問題上,肖像權和隱私權可以放在壹起討論。

因為香港的判例法,很多具體的判斷標準和尺度都是在以往案例的基礎上積累起來的。關於當街拍攝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有兩個最重要的案例:

第壹,在1997「東方周刊偷拍女裝」壹案中,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認為,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街上偷拍受害人,是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行為,高等法院的覆核其後裁定東方周刊敗訴。但《東方周刊》繼續上訴,最終上訴法院推翻了之前的所有判決,裁定《東方周刊》的行為不受《條例》限制。上訴法庭指出,新聞報道,尤其是新聞攝影,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過度限制。本案確立了在類似案件中保護新聞自由比保護隱私更重要的原則,使得裁決者在今後類似案件的判決中更傾向於保護新聞自由。同時,在本案的判決中,上訴法院引用了壹個判斷隨意拍攝是否屬於侵犯隱私的標準:“在沒有特定目標人群的情況下拍攝照片,並有計劃地準備拍攝,不算收集個人資料。“這個標準不僅適用於新聞媒體的拍攝,也適用於所有類似情況的拍攝。無論拍攝者的職業是什麽,只要他拍攝的對象不是事先知道其身份或想知道其身份的特定目標人,並以此目標制定了監視計劃,並在實施此計劃的過程中拍攝了照片,就不認為是收集他人隱私。自此,該案的相關內容成為先例。

另壹個是2011,壹位藝人投訴《突發壹周》在其家中拍攝活動,侵犯個人隱私。在本案的判決中,負責判決的個人資料及私隱專員,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基礎上,總結出偷拍相機是否侵犯個人隱私的三個判斷標準,並形成案例,沿用至今的類似投訴中。只有同時不滿足這三個標準,才會認為類似行為侵犯了個人隱私。這三個標準是:

(a)投訴人在被拍照時的情況下是否有合理的隱私期望;

(2)照片是否是通過有計劃地監視投訴人的活動而拍攝的;

(3)被投訴人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由於案件具體行為中違反了全部三個標準,“突然壹周”最終被判定敗訴。藝術家的隱私是有保障的。

通過比較該事件中的這三個標準,可以基本確定王沒有侵犯孩子的隱私權。

首先,孩子被拍到的時候,是處於當眾排便的狀態。當孩子的監護人要求孩子脫下褲子,在旺角擁擠的街道上撒尿時,他仍然擁有孩子的隱私——具體地說,是沒有遮蓋的裸露的生殖器和臀部,他可以指望不暴露在別人的視線中,引起他們的註意。很難說是“合理預期”。壹個類似的案例是,壹名球迷在比賽過程中裸體沖進球場,他不能將“避免未經授權的拍照”視為“合理期待”。更何況,在這次事件中,有足夠多的影像證明,孩子小便時,他的父母並沒有盡力避免孩子隱私的暴露,這也算是他們沒想到孩子的隱私不會被別人看到。

其次,拍攝者王事先並未確定孩子為拍攝目標,並計劃對孩子的活動進行監控,從而拍攝了這些照片。相反,他們在街上隨機相遇,壹時沖動就拍了照片。因此不符合“有計劃地監視投訴人的活動,從而獲取這些照片”的標準。

最後,根據“公共利益”概念的範圍,王作為記者,在家長的監督下拍攝兒童在街上小便的照片,目的是涉及公共利益。

香港《個人資料(隱私)條例》第61條規定如下:

(1)由(1)其業務或部分業務包括新聞活動的數據用戶持有。

(2)用戶僅為該活動(以及任何直接相關的活動)的目的而持有的個人數據除外。

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指被收集的資料有權要求查閱該等資料、要求解釋、要求刪除及修改該等資料)及第18(1)(b)及38(i)條的規定所規限,除非及直至該等資料已被發表或播放(不論在何處或以任何方式);(2)不受第36及38 (B)條的條文所規限。

(2)在下列情況下,個人資料獲豁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該原則規定更改資料使用的目的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

(a)該等資料的使用包括向(1)段所提述的資料使用者披露該等資料;以及(b)披露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並且合理地相信)發布和播放(無論在何處和以何種方式)該信息(無論該信息是否實際發布或播放)符合公眾利益。

因此,記者有權保存並持有其拍攝的照片,無需滿足家長要求刪除照片或向家長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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