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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發現壹審法院的裁定有錯誤怎麽辦?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作出了裁定或判決,裁定有壹定的適用範圍。如果當事人不服裁決,可以上訴。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二審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予以變更、撤銷或者變更。我來為讀者解答壹下。

壹、二審法院發現壹審法院裁定錯誤如何處理?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撤銷、變更該判決、裁定。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二,民事裁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1,不可受理

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符合起訴條件。比如,訴訟中提起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管轄權的範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的,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

當事人特別是被告、第三人認為審理案件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可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通知原告撤回起訴,但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除外。原告不撤回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上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5.允許還是不允許撤訴。

原告在起訴後、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準許或者不準許撤回起訴的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或申請復議。

6.訴訟的中止或終止

訴訟過程中,法律規定中止或者終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止訴訟。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符合恢復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訴訟。中止或者終止訴訟的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規定不得上訴或者申請復議。

7.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有書寫錯誤、計算錯誤、用詞不當、遺漏判決原意、書面表達超出判決原意範圍、原判決與原個別地方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更正。判決遺漏了壹部分訴訟請求和訴訟費用負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具體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作出補充判決,不能通過裁定予以糾正。當事人對判決中糾正筆誤的裁定不能上訴或申請復議。

8.中止或終止執行

執行過程中,出現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消除後,依法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應當作出執行裁定。中止和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當事人不得上訴或申請復議。

9.不執行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不執行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或申請復議。

10,被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發現公證處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有錯誤而拒絕執行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壹旦裁定不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或申請復議。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撤銷、變更該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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