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商和雇主之間的關系是分等級的。發包方是指施工單位,分包方是總承包方的下屬單位,分包方是指在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某壹部分工程的壹方,壹般指在非主體、非關鍵性的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接工程的壹方,不能越級;
2.發包方是指施工單位,分包方是總承包方的下屬單位,也就是說不能越級。妳必須只考慮總承包商和單位的直接關系,有點像軍隊的直線指揮;承包是指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總承包人並簽訂合同的行為;
3.承包是指承包人依法與發包人簽訂合同的行為,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行為;
4.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把工程的某壹部分分包給承包人的壹方,壹般指在非主體、非關鍵性的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擔工程的壹方。
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的後果如下:
1.發包人以設備租賃方式將建設工程分包給無施工資質的承包人,並簽訂設備租賃合同。該合同名為租賃合同,實際上是建築工程的分包合同。建築行業關系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築企業需要在其相應資質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因此建築企業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是進入建築市場的條件。沒有建築資質承包人不能承擔相應的建築工程,發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建築企業施工資質的個人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無效,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無效;
2.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同時出於平衡當事人利益、避免矛盾激化的目的,作出是否沒收發包方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違法所得的決定。承包人應當按照無效合同組織施工並完成工程,驗收合格後,應當獲得與所付出勞動相符的勞動報酬。同時,發包人在獲得第三人的管理費補償後獲得承包人的管理費,與承包人的勞動所得利益不相平衡,因此發包人因合同無效所獲得的非法所得應當返還給承包人。
綜上所述,在對外關系的表象中,存在兩種獨立的對外關系形式,即分包商與雇主的關系,分包商與分包商的關系;在掛靠關系中,由於屬於借用行為,壹般表現為對外關系中用人單位與掛靠人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1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壹條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