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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和再審有什麽區別?

(壹)程序的主體和理由不同。

再審是指二審法院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原判決,責令其他下級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壹審法院組織合議庭進行再審的案件。

只有具有司法監督權的國家機關才能引起司法監督程序的發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據司法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二審程序是因當事人不服壹審無效判決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啟動的,即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二審程序。

(二)法院不同。

再審決定屬於二審。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在大多數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中,它是壹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三)裁判的效力不同

再審的決定權屬於二審法院。只要二審法院決定再審,下級法院就必須再審。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暫不生效;按照第二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壹經宣布、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上訴的終局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四)結論期不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的規定: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發回重審案件的期限也按照第壹審期限計算。壹般在六個月內結案。屬於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的規定辦理;屬於二審案件的,應當按照二審的有關規定辦理。

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分別按照第壹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確定,審理期限從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對判決的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終結;需要延長結案期限的,因特殊情況在三個月內不能結案的,應當延長結案期限。經總理批準,配額可以延長。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判決。上訴案件的裁決期限不得延長。

(五)審判對象不同。

再審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作出的判決為壹審判決。

再審程序的客體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使再審程序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使再審程序發生,才能作出再審判決、裁定。

二審程序發生在當事人因不服壹審無效判決而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時候。因此,二審程序的對象是壹審判決是否確認事實,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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