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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壹個人的肖像是否侵犯肖像權?

法律主觀性:

第壹,發他人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權?

可能侵犯公民的肖像權。根據《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醜化、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所以,如果妳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發表他人照片,應該屬於侵犯肖像權,對方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我國《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因此,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發朋友圈侵犯肖像權,但新聞報道、尋找妳、通緝令等有屏蔽違法原因的行為除外。

二、侵權判定的標準

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壹是使用肖像,二是未經肖像所有人同意或者無正當理由使用肖像。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權利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肖像的;

(二)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權利人同意,展示、公開、展示、復制、發行權利人的肖像的;

(三)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權利人肖像的;

(四)超出權利人許可的地理範圍使用權利人肖像的;

(五)未經權利人許可,在期限內使用權利人肖像。

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攝的影片、將肖像移出公開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需要財產損害。

第三,什麽情況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犯罪分子、失信被執行人、網絡廣告詐騙、造假者等。可以曝光自己的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1)政治家、電影明星、體育明星等公眾人物出現在公共場合時,不允許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不得因其活動是公開的而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具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或不幸的人,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在場的人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四)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提供司法證據而拍照;

(5)肖像權專有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肖像和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20條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合理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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