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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合同糾紛?

摘要: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和終止而發生的壹切糾紛。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爭議雙方對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不同的看法。那麽,常見的合同糾紛有哪些?怎麽處理?讓我們來看看吧!勞動合同糾紛

1,協商

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旅遊合同糾紛

1,協商

協商,也稱自行協商,是指雙方就旅遊合同發生的爭議。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通過陳述事實和講道理來解決爭議的壹種方法。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解決方式。實踐中,當事人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壹般采用以下方法:

當事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通過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法;

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之間相互協商的方法;

在某些組織的參與下主持友好的談判和解決。

2.調解

調解是指旅遊合同雙方在主管部門、第三方、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合同糾紛由哪個部門主持調解,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也可以單方面提請有關部門調解。

3.仲裁

仲裁,包括國內仲裁和國外仲裁。國內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機關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作出的裁決;涉外仲裁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壹種方式。

在法律上,中國的《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都有仲裁原則。在實踐中,國內旅遊公司的糾紛仲裁是由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的;對於涉外旅遊合同糾紛的仲裁,由於應根據當事人協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所在國可能出現在中國,也可能出現在對方國家或第三國。

4.訴訟

訴訟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旅遊合同糾紛的活動。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旅遊合同糾紛案件是解決旅遊合同糾紛的最終方法。

銷售合同糾紛

1,協商解決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爭議,應首先本著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解決。既不應該采取消極拖延,也不應該采取扣留貨物或拒絕支付貨款來行使法律部門的權力下放,因為這些做法都無助於解決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發生糾紛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爭端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既不影響團結,也不影響以後的合作,還能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因此,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對於需要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壹時無力償還的,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協商:

分期還款。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無法收回外債而暫時無力償還的,可在積壓產品銷售完畢或收回其他單位欠款後償還。企業因經營不善暫時虧損但未被宣告破產的,經過努力改善經營管理,可以盡快扭轉虧損,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制定可行的分期還款計劃。這樣做既能實現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又能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以物抵債。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嚴重,沒有資金償還債務,也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以產品抵債的方式解決。用產品還債,既能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還債的作用,變“死物”為“活物”,對國家和當事人都有利。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采取債權人代理銷售產品的方式,用實際銷售的錢來抵債。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之間的爭議。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某壹機構作為中介或第三方,根據相關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爭議事實進行判斷,對權利義務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壹種常用方式。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仲裁的期限。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內,抓住機會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錯過機會而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

仲裁機構及其管轄權。根據《合同仲裁條例》,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壹般由合同履行地或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仲裁效力。雙方經仲裁機構調解達成協議後,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調解不成,仲裁機關作出的最終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和解

發生合同糾紛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擔保合同糾紛

1,協商

通過協商解決爭議的方式

協商解決爭議是指擔保合同發生爭議後,合同當事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直接協商解決爭議的方式。至於如何協商,法律沒有統壹規定。在實踐中,壹般有兩種方式:

合同雙方直接談判。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面談,也可以通過電話或書面形式進行協商。協商後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書面記錄或書面協議,以利於協商後的順利實施,避免進壹步的糾紛。

各方派出代表進行談判。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代表是律師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各方派出的代表應主要是了解法律知識和合同內容的有關人員,以便解決問題。

通過協商解決爭議的要求

它是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解決擔保合同糾紛的壹種具體方式。通過協商解決爭端必須遵循壹定的規則,不能隨意。這些規則包括:

自願原則。所謂自願,是指擔保合同糾紛當事人自願協商解決。任何壹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另壹方。

合法性原則。所謂合法,是指擔保合同糾紛當事人在協商解決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是國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任何行為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否則,其行為無效,甚至可能導致執法機關追究募捐法律責任的後果。

平等的原則。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擔保合同糾紛當事人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解決擔保合同糾紛。無論是法人、其他組織還是個人,都應該平等相待,不能以大欺小,以強淩弱。

2.調解

調解解決糾紛是指擔保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後,第三人以理智和法律說服糾紛當事人,在糾紛當事人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從廣義上講,調解解決糾紛包括三種情況:

壹是法院按照訴訟程序進行調解。

第二,仲裁機構按照仲裁程序進行調解。

第三,由法院和仲裁機構以外的第三方進行調解。

但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的調解與第三種調解性質不同,法院調解和仲裁調解是其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壹部分。調解不成,可以依法作出裁決,第三方調解不能作出裁決。再者,法院調解和仲裁機構調解的主持人員由案件承辦人擔任,第三方調解的主持人員由擔保合同糾紛當事人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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