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發生醫療事故後應該怎麽做,應該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後應該怎麽做,應該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有哪些法律規定?

壹、醫療事故的概念和要素

(壹)醫療事故的概念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和操作規程,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第壹,從行為人的角度看,醫療事故的實施者必須是經考核合格,並經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醫療機構和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首先,除醫務人員外,與診療、護理相關的行政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後勤人員都沒有從事醫療的資格,因此不能成為該責任的主體。二是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在行醫時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即非法行醫造成的損害,不能引起醫療事故責任。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從主觀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存在診療過錯。如果醫務人員沒有這種過失,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這種過失可以分為兩種:第壹種是過失導致的過失。這是在醫療事故中,根據行為人相應的職稱和崗位責任制的要求,應當預見並且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患者造成危害結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導致了危害的發生;二是自信導致的斷層。這就意味著,行為人雖然遇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的結果,但他認為憑借自己的技術和經驗是可以避免的,從而導致判斷和行為上的錯誤,造成傷害。具體來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醫務人員有醫療過失:

1,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毀棄、搶奪病歷資料。”因此,違反該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

2.未履行必要的說明義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壹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並及時解答其咨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到必要的說明義務的,屬於過錯。

3.違反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三,從其性質來看,醫療事故的過失必須是違法的。其違法性表現在醫務人員的醫療保健行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規範和常規”的義務。

第四,在時間上,必須發生在醫療活動中。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因診斷、治療、護理過失造成的後果。“在醫療活動中”是醫療事故的時間特征。反之,除醫療活動外,不應認定為醫療事故。

第五,從後果來看,必須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醫療事故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權利。因此,只有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才能產生醫療事故責任。也就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的。必須是“直接導致患者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如果沒有達到這個程度,就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第六,從相互關系看,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系,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行為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原因。在醫療事故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與醫療過失相同,必須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即醫療機構提供證據證明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能證明,就應該認為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對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有爭議的,可以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二、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糾紛中的應用

(壹)舉證責任倒置的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明確規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原則正好相反,即壹方提出主張,另壹方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倒置”。

(二)醫療糾紛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壹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依據的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在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患者確實存在舉證障礙。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被害人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確立了醫療行為引發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分配原則。原因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特點。壹般情況下,患者不可能具備相應的醫學知識,也很難了解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診療常規,因此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行為。

其次,醫療和護理中雖然有病歷,但這些病歷都處於醫生或醫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之下,患者無法接近或獲取。即使衛生部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幹問題的說明》中對病歷的保管和查閱做了規定,也會對患者造成極大的不利。

再次,有些情況下,如患者意識不清、死亡,無法知道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更無法舉證。以上三個原因最終說明,患者對發生在醫方控制領域的事情無法壹窺究竟,通常處於無證據狀態,而醫方更有可能了解真相,接近或擁有發生在自己領域的侵權行為的證據。

綜上所述,“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公平公正解決醫療訴訟案件的需要。

(三)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特點。

1.醫療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定舉證責任倒置,必須適用,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2.在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是壹種部分反駁,即過錯和因果關系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著舉證責任完全由醫療機構承擔,作為原告的患者將不承擔舉證責任。第壹,原告要提供自己與醫療機構有醫療關系,原告有危害後果。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因此,原告提供上述證據後,舉證責任轉移到醫療機構。壹是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必須證明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否則,醫療機構將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四)應正確識別“倒裝句”

當然,人民法院在處理醫療事故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是合理的。但不能簡單理解為被告對原告所主張的他所否認的所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當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時,就是舉證責任倒置。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在訴訟中,原告和被告都可能承擔某些法律要素的舉證責任。同樣,在醫療侵權糾紛中,並不是所有的舉證責任都在醫生,患者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舉證責任。

壹般侵權行為應當具備四個要件:行為人的行為應當違法;行為人應具有主觀過錯;有害的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只要求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並不是全部舉證責任倒置。

但在醫患關系中,患者是壹個相對弱勢的群體,醫療機構在舉證時比患者有更便利的條件,在取證上也優於患者。因此,法律向弱勢患者傾斜,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以往患者難以自行取證的問題,更好地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權,也盡可能避免了醫療行為中患者與醫務人員之間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問題。這壹新規則符合司法實踐發展的要求,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重要舉措。醫療機構也應該理解患者的權益,尊重這些權益。同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應當了解患者的義務。答辯時要考慮患者是否違反醫院制度,是否侵犯醫護人員人格,是否積極配合醫護,是否同意檢查。

第三,醫療事故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受害者(病人或其法律代表)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對其受到損害的事實和其接受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對患者生命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醫療程序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認可的醫院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承擔以下舉證責任:

第壹,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大多數情況下,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明確的。但在壹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因果關系只能通過專門的技術鑒定來確定。

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要想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必須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壹些學者在這方面做了壹些探索和研究,值得借鑒和參考。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方式如下:

1,損害結果屬於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指由於醫療機構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損害結果或者醫療機構無法避免的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意想不到的並發癥。這種“復雜”必須是不可預測、不可避免的,才能成為免責條件;

3、患者及家屬不配合治療。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損害全部原因的,醫療機構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之壹,醫療機構也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錯相抵原則,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在醫患關系日益緊張的今天,“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出現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它不僅要求法院對醫療事故本身有全面準確的認識,還要求對事故原因和責任有明確的判斷;不僅要求正確妥善解決醫患糾紛,對受傷患者進行合理賠償,還要求責任醫生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做出的判斷符合法律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尊嚴和權威。

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關於“醫療事故有哪些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咨詢。如有疑問,歡迎進入咨詢。

  • 上一篇:5份優秀精美的地震手抄報
  • 下一篇:法學專業簡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