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國政府首腦?

法國政府首腦?

弗朗索瓦·德努瓦耶國家元首(總統)-弗朗索瓦·荷蘭

政府首腦(總理)-讓-馬克·埃羅的讓·馬克·埃羅

政府首腦是國家(或地區)政府或內閣的領導人。在議會制政治體制下,壹般是總理(如德國、新加坡)或首相(如英國、日本)。總統制政治體制下,壹般是總統(總統也是國家元首,如美國、墨西哥)。在半總統制政治制度下,政府首腦由總統在議會大多數政黨中任命(如

附上

法國總統和總理職權的區別及其關系

(信息來自戰略網絡)

根據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總理、政府和總統實行行政雙軌制。憲法規定了他們的職權範圍,但在許多地方含糊不清。比如規定總統是“武裝力量總司令”,總理負責國防,政府主管武裝力量。甚至在“繞* * *”執政的情況下,總統和總理同時代表法國出席壹個峰會。對此,我們有必要關註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關於總統和總理職權的相關規定,明確二者之間的關系。

壹、法國總統的職能和權力

《憲法》第二章第五條賦予國家主席憲法監督者、仲裁者和國家保障者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監督憲法的遵守。通過他自己的仲裁,他確保了公共當局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延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遵守美利堅合眾國的協定和條約的保證人。”總統擁有:任免總理,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外交權力;軍事力量(包括使用戰略核力量)行使憲法第16條的非常權力;憲法委員會的特權;總統的發言權;大赦權等。就總統的行政權而言,戴高樂曾聲稱,政府只能來自“我的選擇”,總理只能是“我的總理”。

二、法國總理的職權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都涉及總理的職能。這主要包括:

1.總理的地位、職能和職責概述。《憲法》第21條壹般規定了總理的職能:“總理領導政府的活動。首相負責國防。總理保證法律的執行。”總理是政府首腦。新總理上任後,必須代表政府向議會提出政府的施政綱領,或者發表壹般性政策聲明,向議會承擔責任。

2.人事任免權。根據憲法,總理有權向總統提議任免他領導的政府成員,即部長、大臣、部長級代表和國務秘書。他還有權任免總統以外的所有文職和軍事人員。

3.立法倡議。總理代表政府享有啟動立法和提出憲法的權利。當總理代表政府行使立法主動權時,簡稱為“法律草案”或“法案”。

4.訂單會簽。總理會簽總統的文件、法令和命令,但《憲法》第八條第壹款、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和第六十壹條規定的除外。

此外,總理還擁有:就解散國民議會或行使《憲法》第16條特別權力的決定向總統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以政府名義宣布戒嚴令;領導國防部,負責組織國防事務,兼任國防委員會副委員長;必要時代替總統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在特殊情況下,經總統授權,總統可就某項議程代行總統職權主持部長會議。

第三,法國總統和總理的關系

根據法國憲法1958,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遵守同體協定和條約的保證。* * *共和國總統應確保憲法得到遵守。通過仲裁,總統確保公共當局的正常運作和國家的延續。因此,憲法賦予總統擔保人和仲裁者的地位。所謂擔保人和仲裁者,其根本意義在於,總統是淩駕於壹切權力之上的權利,淩駕於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之上。因此,總統作為保證人和仲裁人行使權力,不僅不需要承擔政治和法律責任,而且不規定除叛國罪外對總統的任何彈劾。總統通過任免總理、組織政府和主持內閣會議,直接領導國家行政權力的實施,特別是在國防和外交領域。當國家遇到重大問題時,總統可以通過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全民公決、宣布緊急狀態等方式,掌控國家局勢,決定國家命運。例如,從法國外交政策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到總統在外交決策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制定重大外交政策時,首先由外交部提出方案,然後由總統召開專門的協商會議,聽取外交部長、總統外交顧問等人對方案的意見。如果方案被認為可行,總統將召集內閣會議討論通過,然後由外交部實施。

總理和總統的關系體現在三個方面:

1,權力交叉——都有行政權力。總理領導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因為總統和總理都有行政權,所以人們把法國的行政領導體制稱為“行政雙頭制”。對此,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的締造者戴高樂有許多精辟的論述。他認為,第五共和國總統體現了“國家的連續性”(如憲法第5條所規定的),“在政府中發揮著不間斷的作用”。任命總理代表政府,體現了政府的“臨時性”和“多變性”。根據憲法,總統在政治上不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他不能親自來議會,必須由總理代替。

2.地位不同——總統負責大政方針,總理負責具體行政;總統占主導地位,總理聽命於總統。壹般來說,總統和總理有基本分工:總統主管大政方針,總理負責具體施政;總統占主導地位,總理聽命於總統。憲法規定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雙重行政體制並不意味著權力平等。戴高樂在第壹次擔任總統時就指出:“在中國,中華民國的總統和總理不是由同壹個人擔任是很正常的。的確,我們不能同意有兩位最高領導人。”

3.施政重點不同——總統的施政重點是國防外交,而總理的施政重點是國內事務和經濟。戴高樂總統在1964 65438+10月31的記者招待會上進壹步闡述總理與政府和總統的關系時指出:“總統的任務的性質、範圍和期限,意味著他不應無休止地全神貫註於處理政治、議會、經濟和行政的常規事務。相反,這對法國總理來說是壹項復雜的任務。”

當然,在不同的執政環境下,法國總統和總理的具體關系是不同的。如果總統和總理來自同壹個政黨,總統對總理和政府的權力就大得多,也廣得多,體現了強勢總統的特點。如果總統和總理不是同壹黨派,總統的權力就會受到很大的限制,比如1986、1993、1997的左右翼“* * * *”政治,總理和政府就會收回憲法賦予的權力,真正加入總統。此時,總統會更加關註憲法賦予特權的外交和國防領域,而總理則主要處理內政。

  • 上一篇:如何確保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得到有效采納
  • 下一篇:10優秀議論文帶題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