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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講座: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法律現實主義學派]

第五節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

壹.法律解釋

(壹)法律解釋的含義和特征

1,法律解釋是指某個人或組織對法律條文含義的解釋――準確地說,法律解釋不僅是對法律條文含義的解釋,也是對法律制度的內涵、相關背景及其他相關情況的解釋。法律解釋不僅是人們日常法律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律實施的重要前提。

2、與壹般解釋相比,法律解釋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條文及其附隨的情況。法律條文或法律規定是被解釋的文本,法律解釋的任務是通過研究法律文本及其伴隨的情況來探索法律規定的意義和目的。

(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例密切相關。

○1法律解釋往往是由未決案件引起的。

○2法律解釋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相結合,即解釋壹個法律條文對應的壹個待判斷或待處理的事實。

(3)法律解釋具有壹定的價值取向。

1法律解釋的過程是壹個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的過程。

○2在法律解釋實踐中,這些價值壹般體現在憲法原則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中。

(4)法律解釋受到解釋循環的制約。

○1解釋學循環是指“只有理解其部分才能理解整體,只有理解整體才能理解部分”。

○2指出法律解釋的解釋周期,可以幫助人們防止孤立地、斷章取義地曲解法律。

(2)法律解釋的類型

1,取決於解釋的主題和解釋的效果。

(1)形式解釋又稱法定解釋,有解釋權。

○1指特定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2根據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3有權進行法定解釋的機關、官員和個人在不同國家或不同歷史時期是不同的,通常由法律規定或由歷史傳統決定。

(2)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術解釋。

○1壹般指學者或其他個人和組織對法律條文做出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2此解釋為學術或常識,不作為執法依據。然而,它在法律適用、法律研究、法律教育、法律宣傳和法律發展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註:教材上說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術解釋,這是壹個很大的誤區:非正式解釋不能叫學術解釋。學術解釋是用學術方法解釋法律文本的壹種方法。非正式解釋原本是指沒有權威和法律效力的解釋。形式解釋的對應面只能是非正式解釋,理論解釋的對應面只能是任意解釋。如果非正式解釋是學術解釋,那就說明中國迄今為止所有的正式解釋都是不合理的解釋,很可笑。其實中國官方的所有解釋都是學術解釋。

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區分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的關鍵。

○1這裏的“法律約束力”應該從狹義上理解,尤其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約束力。

○2在我國,普通法官或其他司法和執法人員在日常司法和執法過程中作出的法律解釋通常被視為非正式解釋。這意味著它們的解釋不具有只有正式解釋才能具有的普遍法律效力。

○3所有官方解釋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普遍規律的效力。這種法律解釋與其司法或執法行動融為壹體。如果是依法制定的,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2.根據不同的解釋尺度。

(1)限制性解釋。這意味著,當壹個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明顯寬於立法原意時,它就比字面意義要窄。

(2)擴大解釋。這意味著,當壹個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明顯窄於立法本意時,就作出更寬泛的解釋。

(3)字面解釋。這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來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

法律解釋的類型包括:文義解釋和字面解釋;限制性解釋和擴大解釋。與字面解釋相對應的是字面解釋或語法解釋。它強調法律文本根據其字面意義實際上是什麽,但字面解釋或語法解釋是不同的。它是根據字面意義的規則(或說語言的規則)對法律文本的解釋,它強調根據語言的規則某壹條款應該是什麽。即字面解釋強調的是實際意思,而字面解釋強調的是應該意思。狹義解釋和廣義解釋是壹對相對應的解釋範疇。限制性解釋是指對解釋對象的意義和範圍的解釋小於其原本的範圍。擴大解釋強調的是解釋對象的意義和範圍超出了原來的解釋範圍。比如“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這裏的“父母”、“子女”是什麽意思,可以解釋為:這裏的“父母”不僅包括親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還包括現實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各種其他父母。換句話說,所有父母都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這是對父母的擴展解釋;也可以解釋為:這裏的“父母”並不是所有的父母,只是有撫養教育能力的父母,這是限制性的解釋。

(3)法律解釋的方法

1,文義解釋(也稱語法解釋、語法解釋、文義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來解釋法律條文的含義。字面解釋的特點是以語言為中心,不考慮根據語言得出的結果是否公平合理。

2.歷史解釋是指通過研究相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新舊法律的比較來理解法律的含義。

3.系統解釋(又稱邏輯解釋、系統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個法律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本條與其他條文的關系來解釋法律。

4、解釋目的是指制定法律解釋法律的目的。

○1這裏的“目的”不僅指法律最初制定時的目的,也指在當前條件下探索法律的需要;

○2可以指整個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規的目的。

法律解釋的方法包括:歷史解釋、系統解釋和客觀解釋(文義解釋對應文義解釋,見上表)。歷史解釋是指在閱讀和使用法律文本和法律條文時,我們應該清楚文本和條文的歷史背景。比如在1982之前,我國法律體系中有壹種法律形式叫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政令,需要說明這些政令今天是否仍然有效。法律雖然不是法律,但卻是當事人的歷史條件造成的,因為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所以只能制定法律。這兩者是不同的。實際上,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制定法律,但要解決法律問題,所以當時的法律相當於今天的法律。因此,雖然它有壹個法律的名稱,但如果它在今天仍然有效,我們應該把它視為壹個法律。這種解釋是歷史解釋的方法。系統解釋強調壹個被解釋的法律內容和法律條文要放在整個法律文本甚至整個法律體系中去理解。也稱為整體解釋。目的解釋強調某壹條款的基本意圖。在某個地方掛個牌子:此處禁止停車。如果有人突然頭疼不能開車,按規定要罰款。這個時候就可以解釋,這個人是緊急情況下把車停在這裏的。如果他不在這裏停車,問題可能會更多,所以這個人的停車行為無可厚非,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因為作出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相關人的利益。

這些方法有時結合使用。在壹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上,解釋者往往同時使用多種方法。

第二,法律推理

(壹)法律推理的含義和特征

1,法律推理是在法律論證中運用法律理由的過程,是人們在關於法律問題的爭議中運用法律理由解決問題的過程。(周旺生老師認為這種說法是不恰當的,因為法律推理不僅用於法律論證過程,也用於法官思考法律問題和撰寫判決書的過程。法律推理的適用範圍很廣,不能說只會用在法律論證中。這本教科書需要修改。)

事實上,法律推理由以下要素組成:

(1)主體(包括組織和個人);

(2)在運用法律或法規解決某壹問題的過程中,該問題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邏輯方式相聯系;

(3)得出了壹個結論,並且這個結論有助於解決案件或法律事務本身的問題。

(1)法律推理就是講道理,說服人。

(2)這裏的“原因”是指法律上的原因,包括:

○1定律的官方起源

○2非正式法律來源

2.與壹般推理相比,法律推理具有以下特點:

(1)法律推理是壹種尋求正當性的推理。

○1法律是壹種社會規範,其內容是對人的行為的要求、禁止和允許,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為行為規範或人的行為是否正確或適當提供正當的理由。

○2法律推理要回答的主要問題是:規則的正確含義和有效性,即行為是否合法,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是否應該有義務,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推理要受現有法律的約束。

○1現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條件。(過時的法律、外國法律、以前的法律不能作為法律推理的依據)

○2法律的正式或非正式淵源可以是法律推理中的“理由”和行為的正當性。

A.在中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b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原則、政策、法理、習慣都會成為法律推理的前提。

c在英美法系國家,來自判例的法律規則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實踐理性。

○1人總是尋求將被視為武斷、非理性的意誌幹擾降到最低。

2法學家的任務是運用法律推理的方法,根據法律制度所提倡的價值來協調法律的精神和文字。

○3即運用法律推理解決實際問題。法律推理不是為了證明壹個學術觀點,而是為了解決案件事實中存在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律推理不是為了解決意識問題,而是為了解決案件問題。

(2)法律推理的類型

1.演繹推理。也就是從壹個點向前推演,演變成壹個結果。

2.歸納推理。即從多個點逐漸收縮,最後得出結論。

3.辯證推理(實質推理)。強調的是問題的本質,而不是問題的外在表現。從形式上講,辯證推理不是線性推理,而是壹種曲折推理。近年來,辯證推理在試題中反復出現。總的來說,看了幾遍,還是搞不清楚是什麽推理。

1,演繹推理在結構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

(1)的大前提是概括某些相似的個別事物中* * *的普遍判斷;

(2)小前提是說明某事物屬於大前提主語的延伸;

(3)結論表明,這個個別的東西也具有大前提中壹般判斷所揭示的屬性。

當代中國是壹個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國家,成文法中的各種具體規定是人們進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因此演繹推理被廣泛應用於法律推理中。

2.歸納推理

(1),與演繹推理的思維路徑相反,是從特殊到壹般的推理。

(2)歸納推理的具體方法大致如下:

○1匯集了眾多個體案例和經驗事實;

○2對收集的對象進行比較、分類、總結;

○3在實現歸納的案例和經驗事實中發現或確定那些* * *特征和屬性,形成普遍的判斷。

3.辯證推理

(1)是側重於法律條文的價值評價和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或利益沖突之間的選擇的推理。特點是從前提到結論,不能用單壹的思維過程鏈和證明模式得出結論。

(2)類比推理、法律解釋、論證、說服和推定是辯證推理的具體方法。

(3)壹般適用於:

○1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必須處理;

○2法律雖有規定,但過於原則、模糊,以至於可以根據同壹條規定提出兩種相反的意見,需要法官判斷選擇;

○3法律條文本身是矛盾的,有矛盾的法律條文,法官也需要從中選擇;

○4法律雖有規定,但由於新情況的出現,即合法性與合理性發生沖突,如安樂死,等等,適用這壹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

(4)

○1辯證推理的優點是承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客觀存在,把司法活動作為推動法律發展的力量;

○2缺點是在制度不完善、法官素質不高的情況下,會轉化為法官的任意司法,從而破壞法治。

3辯證推理的存在是必然和必要的。這是壹個沒有選擇的問題。需要的是通過有效的制度建設加強對司法活動中辯證推理的監督,防止司法權的濫用。

(5)辯證推理不是沒有前提條件的推理。只是辯證推理的前提和形式推理的前提不壹樣。更需要依靠法官的理性思維能力,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通過司法權實現法律的正義目標。因此,辯證推理對法律職業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壹個稱職的法律職業者,應該善於發現、提出和充分說明作為辦案的前提。

三、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職業和法律思維的關系。

如果從事法律職業,當然要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如果他從事法律思維,那麽他要麽是法律職業者,要麽是從事法律推理或法律解釋的。

1.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1)他們要完成的任務與對象的任務不同。

○1法律解釋是解釋法律條文的含義,針對法律條文,通過研究法律文本來明確其含義;

○2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論證中運用法律理由來說服人。它既針對法律條文,又包含案件事實,通過演繹、歸納、辯證推理,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結論。

(2)它們是有機聯系的。

○1與具體法律問題有關。當具體的法律問題需要法律解決時,往往需要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

○2很多時候,兩者是不可分割的。在法律解釋中,離不開推理方法的運用。在法律推理過程中,往往需要對法律規範進行解釋,然後將其應用於具體的案件事實。尤其是在法律條文不明確或含義有爭議的情況下,法律解釋是法律推理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壹環。

2.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也與法律職業和法律思維密切相關。

(1)法律職業的獨特性與其獨特的法律思維密不可分。作為法律職業者,要在良好的法律知識基礎上,運用法律思維分析和解決問題。

(2)法律思維是抽象的,體現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中,尤其是法律推理,由於其演繹、歸納、辯證的推理方法和現有法律的約束,更能體現法律思維的特點。

(3)通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培養和深化法律思維,有助於維護法律職業的自律和自治,促進法律職業者更好地開展法律活動,在社會分工體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在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果在法律實施中沒有法律解釋,那麽很多法律的適用就會出現問題,如果沒有法律推理,很多正確的結論就很難出來。

1,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實施的重要前提。

(1)沒有法律解釋,法律規範就不能適用於具體案件解決法律問題;

(2)從法律規範和案件事實中得出法律結論,法律推理是必不可少的環節。沒有法律推理,就不會有法律的實施。

2、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有助於保證法律的正確公正實施。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在審判活動中的應用

◎審判活動離不開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運用。法官審判活動的本質是通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將抽象的法律規定適用於具體的法律事實,從而得出法律結論。

(壹)法律解釋在司法活動中的應用

1.在司法活動中,我們往往需要按照壹定的順序運用上述法律解釋方法。

(1)壹般情況下,文義解釋的方法是首先使用的基本方法;

(2)如果不能獲得令人滿意的解釋,解釋者也可以使用:

1黃金法則法

2歷史解釋的方法

3系統解釋的方法

○4目的解釋的方法

(3)其中,目的論解釋是解決解釋問題的最後壹種方法,具有特殊的意義。

2.在壹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上,法官可能經常同時使用多種方法。比如在產品責任案件的審理中,通過多種法律解釋方法的綜合運用,可以認為嚴格責任是我國產品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

(1)首先,通過字面解釋理解法律條文。《產品質量法》第465438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失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裏用的詞是“應該”。在法律條文中,壹般情況下,“應該”就是“必須”。

(2)其次,通過目的說明考察立法意圖、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這裏所說的立法意圖是指立法者在制定相關法律時是如何考慮的。比如我們認為立法者將產品責任規定為嚴格責任。根據三點:

○1用系統解釋的方法考察法律規定的文體結構。《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的產品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行為,不同於壹般侵權行為。後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前者作為特例不適用。

○2了解《民法通則》起草人的解釋,這是歷史解釋的方法。壹位參與起草《民法通則》的學者認為,產品責任可以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合同關系中,質量不合格的責任通常基於過錯原則,產品責任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另有學者也指出,產品責任屬於七種特殊侵權責任之壹,適用無過錯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是這壹條的總精神。

○3產品質量法起草人的解釋也是歷史解釋的方法。國家技術監督局局長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是“最大限度地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最後,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0條(1)、第40條(2)、第43條的規定和《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試行)》第153條(2)的規定,保證責任和過錯責任是處理產品責任案件的輔助歸責方式。

(二)法律推理在司法活動中的應用

法律推理的主體是不確定的。法官、律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可以進行法律推理,但只有法官的推理才是有效的。別人的推理僅供評委參考,但也有很大的價值。

◎法律推理是司法活動中的思維活動,也是受法律約束和調整的法律活動,必須遵守壹定的規則。

在司法活動中運用法律推理時:

1,必須受到現有法律的約束,這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條件。但壹方面要遵守法律規則,另壹方面也在做價值判斷。事實上,司法活動中的法律價值判斷是在價值、利益、歷史和目的四種因素影響下的綜合運作。也就是說,憲法規定的原則和理想,利益的計算和平衡,歷史和當代的目標和宗旨,都對司法活動中的法律推理產生影響。

2.在司法活動中,為了使法律推理正當化,法官需要秉持司法責任的信念,即法官有責任維護法律,判決應當符合法治的要求。他們不應基於個人意見作出與法律不壹致的判斷,培養法律情懷,清晰地理解法律價值的內容和法律價值體系的結構,並根據作為技術使用的法律概念和邏輯使每壹個價值判斷合理化,使每壹個判斷都具有創造性——解決本案的特殊問題。

3.同時,我們需要采用某些制度和規則來防止司法主觀主義和法律推理中的任意性:

(1)遵守推理的邏輯規則;

(2)在法律體系中,明確推理所依據的類型以及它們之間的等級關系,即理性和理智的順序在壹定程度上得到規範。

辯證推理,也稱實質推理,是指在兩個矛盾的、有壹定道理的陳述中選擇壹個的推理。所以,辯證推理是在沒有使結論產生的壹定規律和事實的情況下進行的推理。在前提明確的情況下,辯證推理壹般不適用。因為辯證推理往往是基於實質的而不是形式的理由,所以也叫實質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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