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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的規定?

仲達咨詢公司介紹了建設工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依法簽訂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本條分為兩款,分別規定了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第壹,該條第壹款是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的規定。

1.建設工程發包是指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商)將建設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全部或部分發包的行為。)通過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發包給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築活動,並按約定支付報酬。建築工程承包,即對稱發包建築工程,是指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築活動,通過招標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建築工程,並按照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2.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通常是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即投資建設建設工程的單位(“業主”)。根據國家計委1996年4月發布的《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國有單位投資的大中型商業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成立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依據《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集、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根據這壹規定,國有單位投資建設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如作為生產經營設施的工商用房和作為房地產項目的商品房),由依法設立的項目法人作為建設單位,負責發包建設工程。國有單位投資的非經營性房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作為發包方承包。另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經建設單位同意,總承包單位將法律規定範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就成為分包工程的承包單位。

3.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即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單位,包括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

4.本條所稱建設工程承包單位與承包人訂立的合同,是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即承包人按時完成發包人交付的特定工程,發包人按時驗收,並支付報酬的約定。施工合同是壹個廣義的概念,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和設備安裝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訂立,再由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訂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分別與從事建築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單位簽訂合同。在建築活動中,要求當事人依法訂立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由法律保障其實施,對於建立和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維護建築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5.本條所稱依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合同法律體系。其中,建設工程合同適用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中的有關合同條款,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條例》。依法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下列規定:

(l)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資格應合法。雙方應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由於建築工程壹般具有造價高、技術復雜的特點,其質量問題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國家對建築承包商的資質有特殊要求。根據本法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按照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等級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超越承包人資質等級訂立的工程合同無效。依法應當通過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應當通過招標選定承包人,並與之簽訂合同。

(2)訂立合同應當貫徹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壹方不得利用其在某些方面的優勢地位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合同的內容應當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從現實生活來看,要註意防止發包人利用建築市場供大於求的情況,強迫承包人接受壹些不公平的條件(如要求承包人帶資承包、墊資)。

此外,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屬於國家的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任務書簽訂。(《經濟合同法》第十八條)

(3)合同的形式應合法。根據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可以分為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當事人口頭表達意願的合同稱為口頭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稱為書面合同。口頭訂立合同簡單、快捷、容易,是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比如消費者在商店購物與買賣商品之間的合同關系,就是典型的口頭合同。但由於口頭合同沒有必要的證據,壹旦發生合同糾紛,往往舉證困難,容易互相推卸責任、扯皮,難以分清責任。書面合同對約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明確的書面記載,可以促使當事人及時、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發生合同糾紛時,也便於分清責任,正確解決糾紛。因此,我國法律嚴格限制口頭經濟合同的範圍。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只有即時結算的經濟合同(如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交付貨物,另壹方當事人即時支付價款的貨物買賣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其他經濟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壹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由於工程造價高)、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限長等特點,為慎重起見,應進行書面約定。為此,該條特別重申,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4)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明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按照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應當約定提交勘察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含概算)、設計質量要求及其他合作條件的時間。在建築安裝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程範圍、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起止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的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調撥結算、竣工驗收、雙方相互配合等條款(《經濟合同法》第十八條)。在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條例》中,詳細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還發布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示範文本,對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詳細的示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自願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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