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活著的個體即生物人的人,是基於出生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2.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合夥企業的財產是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入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合夥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時,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壹人或者多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非法人組織的解散。
①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
②投資人或創始人決定解散;非法人團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3.國家:在中國,國家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唯壹統壹主體;在國際法中,國家是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4.法人: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分類(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特殊法人)
①營利性法人:公司制營利性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營利性法人(國有企業、非公司制集體企業)。
組織機構: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應建立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設立監事會或監事等監督機構。
投資者:不要濫用投資者的權利;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投資者有限責任;不得利用其關聯交易決議的內容或程序違反法律法規;
(2)非營利性法人:指以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設立,不向投資者、發起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比如: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捐贈法人和宗教活動場所
③特殊法人: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