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經濟性裁員的相關規定

經濟性裁員的相關規定

法律主觀性: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時,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然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對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負有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勞動合同權,勞動法不僅規定了上述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還規定了工會的權利: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同時,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同時,法律還規定了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性: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實行經濟性減員的企業,可以因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減少富余人員。根據裁員的具體原因,裁員分為經濟性裁員、結構性裁員和優化性裁員。我國勞動法規定的裁員是指經濟性裁員,是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法定期間內,依法集中辭退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這裏的“報告”僅指說明,沒有批準的意思。“優先就業”是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業。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有兩個法定條件,只要符合其中壹項,就可以實施經濟性裁員:壹是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法定重整期間”是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調整債務,對企業進行重整,以恢復其清償債務能力的壹種重新確立的破產制度。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由債權人申請破產。如果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營壹段時間後能夠恢復償債能力,企業可以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將宣布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是由已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並主持的。如果企業在整頓期結束時仍不能清償債務,法院將宣布企業破產。“進入法律整頓期”說明企業經營非常困難。二是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員的。裁員是對員工的集中辭退,所以不適用與員工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部分條件。同時,由於裁員往往涉及面積較大,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因為裁員是用人單位造成的,勞動者沒有過錯,所以勞動者符合下列四個條件之壹的,不得裁員: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上一篇:西南政法大學2021審計碩士招生簡章
  • 下一篇:申請可以這樣寫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