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加強自律,遏制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促進互聯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互聯網站不得發布或者傳播中國法律法規禁止的淫穢、色情及其他有害信息。
第三條淫穢信息是指宣揚淫穢的整體,具有下列內容之壹,激起人的性欲,導致普通人墮落、墮落,但沒有藝術、科學價值。
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有價值的信息內容,包括:
1,淫穢描述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揚色情和淫蕩的圖像;
3、淫穢描述或傳授性技巧的;
4.詳細描述亂倫、強奸等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細節,可能誘發犯罪;
5.描述兒童的性行為;
6、淫穢和具體描述同性戀性行為或其他性變態行為,以及具體描述與性變態行為有關的暴力、虐待和侮辱行為;
7.其他普通人不能容忍的猥褻性行為描述。
第四條淫穢信息是指整體上不算淫穢,但部分含有第三條1至7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害。
缺乏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
第五條從事新聞信息發布、公告欄服務和移動通信增值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獲得合法資格的程序;新聞信息應來自有資格向互聯網站提供新聞信息的媒體或其他合法內容提供商。
第六條不得誇大或集中展示有關性暴力、性犯罪、性醜聞等新聞信息。此類內容必須嚴格控制數量,不得在多個頻道或欄目同時發布。
加載。發布這樣的新聞信息,要有利於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公德,保證正確導向。
第七條發布醫療、身體健康、婚姻家庭、人體藝術及相關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信息,應當建立信息內容審查制度。
讓內容健康科學,來源合法可靠。
第八條不得開設或變相開設為不道德性行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頻道或欄目;開設交友專用頻道或專欄時,應明確說明專欄的目的。
網民行為規範及相關法律警示的發布;非註冊用戶不得在此類頻道或欄目上發布信息,註冊用戶上傳的信息在發送前經過審查。
第九條利用互聯網公告欄服務系統、短信息服務系統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的用戶,應當將其IP地址納入“黑名單”。
涉嫌犯罪的,應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條不與非法網站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關系;不與其他違反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網站或企業建立聯盟或合作關系。
第十壹條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和傳播含有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廣告;不得用於含有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網站或網頁。
任何形式的宣傳和鏈接。
第十二條互聯網網站違反本自律規範的,應當及時糾正;勸說和警告無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有義務向政府報告。
有關部門建議取消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的資格。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從業人員有責任和義務自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自覺接受政府。
政府管理。
第十四條加入《互聯網信息服務自律公約》的成員單位應當遵守本自律規範。
第十五條《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自律規範》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互聯網協會。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
2004年6月10日
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九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由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的中國互聯網,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的應用日益廣泛,引起了人們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的深刻變化,為加快中國國民經濟、科技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註。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出如下決定:
1.為保障互聯網安全運行,凡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和通信網絡,造成計算機系統和通信網絡破壞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致使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布、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破壞的。
民族團結;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的;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和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和網頁,提供淫穢網站鏈接,或者傳播淫穢書籍、影片、音像、圖片的。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任:
(壹)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二)非法截取、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的。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壹、二、三、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侵犯他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采取積極措施,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絡技術的普及,重視和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
增強了網絡的安全防護能力。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監督管理。
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活動。
當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應當采取措施制止有害信息的傳播,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任何單位或個人
在使用互聯網時,每個人都應該遵守法律,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都要
密切配合,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來保障互聯網。
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督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管和管理。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督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作。
合法權利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壹)煽動反抗,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壹)未經許可,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的;
(三)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秘密。
第二章安全保護責任
第八條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與安全保護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材料和數據文件,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國際進出口頻道提供者或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單位負責國際進出口頻道及其附屬的互聯單位。
網絡的安全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壹)負責本網絡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實保障本網絡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安全技術措施;
(三)負責本網絡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受委托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查;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絡電子公告系統用戶註冊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保存相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機構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絡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和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
第十壹條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第十二條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屬的聯網單位
分支機構)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
管理歸檔程序。
前款所列單位負責將接入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
住戶的變化。
第十三條使用公共賬號的註冊人應當加強對公共賬號的管理,建立賬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或轉讓。
第十四條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技等重要領域的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文。
證明
前款所列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和國際聯網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安全監管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市)、縣(市)公安局,應有相應的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督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根據國家
家庭的相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督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相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和檢查網絡安全。
保護管理和技術措施的實施。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督機構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督機構的安全檢查
對發現的問題應提出改進意見,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督機構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服務器。
除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督機構負責跟蹤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絡實施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刑事案件。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個人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可處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給予半年內停止。
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其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5000元以下罰款;嚴格的情節
重,並可給予半年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建議原發證、審批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或
取消聯網資格。
(壹)未建立安全防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絡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和管理所需的信息、資料和數據文件,或者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其委托的信息內容未經審核或者對委托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用戶註冊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建立公眾賬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8)出借或轉讓用戶賬戶。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業整頓不超過六個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和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 65438+2月11國務院批準1997 65438+2月30日公安部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