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規則包括所有的書面規則。在規則中,如果雙方是壹方強制執行另壹方的自由意誌,則稱之為制度,包括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和無法律效力的非法律制度(在特定的時間或空間內約束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的關系,某些宗教國家也有神與人的關系,如伊斯蘭國家的節日)。
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和非法律制度。在制度中,通過特定的法定程序制定和確立的就是法律,其他不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和確立的非法律制度,比如壹個機構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在壹個階級社會(人民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國家法是統治階級專政的工具,與被統治階級群體中的不同信仰群體處於對立和矛盾的關系。法律是為了壓制或限制被統治階級的信仰。在壹個國家裏,人們根據人們信仰的分類,被分成許多不同的信仰群體(集體)。如果是在壹個階級社會,他們被稱為不同的階級,是因為他們在國家中的等級地位可能不同。在民主民主的西方國家,除了管理的國家機構(參眾兩院、政府和司法)之外,管理所管理的機構是按照不同的信仰群體來分類的。不同的信仰團體都有自己的家庭(社區)、學校、機構(事業或企業,有些信仰團體可能還有民兵機構)、醫院(仲裁機構)——如果他們當中的基督教信仰團體也是這樣,那就不是上帝的旨意,而是違反天國法律的犯罪行為,因為上帝的行善命令並不符合不信仰的信仰團體的風格。
在壹個民主和制度的社會裏,無論有無階級(都可以說),人人平等,個人信仰自由,這就是所謂的民主社會。但是,與原始社會不同的是,還有國家——似乎有些國家的目標是實現沒有國家的民主社會。要不要回到原始社會,要看原始社會的人是要民主(人民當家作主)還是要拜上帝。
國家制度包括基本國家制度和壹般國家制度。基本的國家制度,即政治制度,是指憲法,規定了每個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地位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表現為每個人在靈魂和肉體上的信仰自由。例如,有些國家會建立國教。(有些國家不強調這壹點,因為要尊重全體公民中少數人的信仰地位)。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政治制度形式是民主,即民主,這直接導致了國家結構的不同選擇。國家結構有單壹制(* *和派系的國民支持占優勢)、聯邦制(* *和派系的國民支持接近民主)、邦聯制(。
不同國家政治制度內容的不同在於各自國家大多數人的信仰不同。壹般來說,以經濟制度來區分國家是不正確的。經濟制度只與人體的生存有關,但對人來說,人的靈魂的選擇是不同的——即國教壹般所說的是區分國家的第壹大分類,經濟制度的分類只是其下的第二大分類。
民主和制度下國家的壹般制度是指普通法律。有管理的國家機構(總統的參議院和眾議院等政府的司法機構。),相關的壹般制度(普通法)包括選舉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公務員法等。管理中有家庭、學校、企事業單位、民兵組織、醫院等。,而對應的法律有婚姻法、教育法、企業法、民兵法、醫療條例(不是國家法律確定的)。管理層的內部規定不是法律,比如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
壹般制度指的是普通的法律,規定公民作為人在行動中要遵守法律的約束(人的壹切事物都是建立在人的信仰之上的,在兩個方面,壹個是靈魂,比如傳教活動——就像某些信仰團體或政黨所說的事業;二是身體,比如生活方式——如某些信仰團體或政黨所說,事業單位事務。人們信仰的不同,即意識形態本質的不同,是國與國之間差異的關鍵。——壹個國家的國家制度有政治制度和壹般制度。前者指人在國家靈魂和肉體中的地位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壹般指憲法;後者是指人們在前者的基礎上做具體事務時對人際關系的“處理”;前者是壹個相對的起點,是壹個靜態,也講人的“目標”,也就是“終點”,後者是壹個過程,是壹個動態。能不能實現就是另壹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