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著重探討其在聯邦立法和行政機關中的監督作用。
(壹)是對立法的監督。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無疑是對國會立法權最有力的約束。事實正是如此。在1803至1986期間,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全部或部分聯邦法律法規***125違憲。從數量上看,被宣布違憲的法律與國會同時制定的法律相比微不足道。但是,這種權力是19世紀下半葉以前世界各國法院獨有的權力。從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法律來看,19世紀聯邦最高法院謹慎行使司法審查權,有32部法律被宣布違憲。但進入20世紀後,尤其是在新政改革和民權運動的短短22年間,被宣布違憲的法律多達59部。可見,聯邦最高法院手中的司法審查權確實是制約國會立法、緩和社會矛盾、維護三權分立制衡格局穩定的有力工具。(2)是對行政的監督。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是美國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監督和制約作用的新嘗試。在美國200多年的憲法實踐中,司法審查權對行政權的監督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司法審查制度是保護公民權利免受行政權力侵害的重要屏障(如馬布裏訴麥迪遜案)。2.司法審查制度是調解立法權與行政權沖突的仲裁者(如水門事件的解決)。3.司法審查制度是限制行政權力張力的調節器(對總統權力的監督和審查,對立法機關委托給行政機關的立法權的重點監督和審查,對行政部門獲得的委托司法權和準司法權的嚴格審查)。
二是司法審查在司法獨立中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的缺失在理論上豐富了西方司法獨立的理論體系,在實踐中實現了司法獨立,對依憲治國、制衡權力具有決定性作用。
第三,最重要的法律解釋在美國司法審查制度中的作用不容忽視。法官可以根據需要靈活解釋,通過司法判例不斷賦予憲法新的內容,使憲法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保持其相對穩定性。在美國憲法中,這種權力通常被稱為法院制定法律的權力,即法院經常通過解釋憲法使相關法律具有新的含義。美國憲法之所以繼續發展,是因為除了成文憲法之外,實際上還有壹部不成文憲法,而正是這部不成文憲法反映了現實的社會經濟關系和政治結構,很大程度上是最高法院對憲法進行解釋的結果。我覺得這是壹個積極的作用。,
第四,司法審查可以促進法律的統壹適用。這裏我考慮了行政因素。行政事務多具有專業性,每個行政機關往往只關註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法律,而可能忽略其他法律。但是,壹個國家的法律是壹個有機的體系,必須相互配合。在司法審查中,法院從整個法律的角度考慮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僅僅是適用於某壹機關的法律。司法審查的存在也是統壹法律適用、協調法律壹致性的必要條件。第壹,這個司法審查制度有沒有限制,也就是這個司法審查有沒有限制?極限在哪裏?這種審查應該是有限度的,但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沒有這種限度。誰能保證少數會壓制多數?此外,法律解釋是司法審查的重要前提。法律解釋的標準如何確定?立法機關可能曲解憲法,曲解民意。誰能保證美國法官在解釋法律時會犯這樣的錯誤?人民代表不得按照人民的意誌行事。那麽,由人民選舉出來的法官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誌嗎?司法機關是制約和監督立法機關,還是制約和監督民主,這是壹個重要的問題。然而,司法審查制度並沒有對此作出任何書面或習慣性的規定。法官宣誓效忠憲法,但沒有辦法界定忠誠,因此保障人民自由和利益的憲法目標能否實現值得懷疑。
第二,司法機關因此成為“危險部門”。這是繼上壹篇文章之後的分析。司法審查在司法機關是最不危險的部門這個意義上是合理的,但司法機關真的是最不危險的部門嗎?比如反聯邦主義者說,憲法保證司法完全獨立,法官既獨立於人民,也獨立於立法機關,尤其是當他們做出錯誤的判決時,沒有人能讓他們離開崗位。然而,更重要的是,法院不僅可以從字面上解釋憲法,還可以根據憲法的精神和意圖來解釋憲法。因為司法部門在解釋憲法的過程中是獨立於立法部門的,司法權可以通過解釋憲法來否定法律,從而縮小和摧毀立法權威和行政權威。“對憲法的司法判斷將成為指導立法機關解釋其權力的規則。”由此可見,司法權是壹種“不受控制的權力”,擁有巨大的權力,卻幾乎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是壹種危險的權力。司法權因此超越了人民的權力,挑戰了人民的權力和立法機關的權威。“當非凡的權力被賦予任何人或壹群人時,他們在行使權力時可能會壓迫人民。”當這種權力被放在那些獨立於人民和人民代表之外的人手中,而他們又不按照憲法表達自己的意見,那麽除了上帝,就沒有辦法控制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