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環節法律規定述評
1.評標主體: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評標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3.評標過程
(1)評標準備。《評標委員會和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編制相應的評標表格,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熟悉和理解以下內容: (壹)投標的目的;(二)招標項目的範圍和性質;(三)招標文件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2)初審。《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標文件中有含糊不清的內容、明顯的文字或者計算錯誤的,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和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根據上述規定,澄清需要註意以下四個問題:
第壹,澄清必須由評標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有三種情況需要澄清:投標文件含有含糊不清的內容,投標文件對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投標文件存在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
三是澄清聲明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投標人應按照評標委員會的書面澄清要求進行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
五是評標委員會只能依法要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投標文件進行澄清,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進行澄清和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提出的澄清和說明。
(3)詳細復習。《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詳細評審的內容是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對投標文件的價格要素進行必要的調整,以便按照統壹的口徑對所有投標文件的價格要素進行比較。價格要素可能發生的調整包括招標範圍的偏差、招標中漏項(或項)的增加(或減少)、付款條件偏差導致的資金時間價值差異、交貨期(工期)偏差給招標人帶來的直接損益、外幣匯率折算損失、評標中應考慮但未包含在報價中的稅費、運輸保險費等費用的增減。
綜合評估法詳細評估的內容是將價格、商務、技術等各種因素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分數或貨幣)定量換算成貨幣、分數或比例系數,然後進行比較。
(4)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應不超過三名成功候選人,並註明排名。”
二、評標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評標中的問題往往與招標文件的編制密切相關。如果這些問題在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中有規定,就比較容易解決;如果投標文件的編制存在疏漏和錯誤,問題相對較難解決。具體來說,有以下類型的問題:
1.第壹類問題:不合格投標人被拒絕的常見情況。
主體身份:參照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相關方:參考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控股管理關系:參照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2.第二類問題: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最高限價。
例:某工程招標的招標文件中沒有設置最高投標限價,也沒有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如果所有投標人的報價都超過項目預算,該怎麽辦?部分投標人報價超出預算怎麽辦?
招標投標法適用於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招標采購的企業。根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超出工程預算的投標價格不是廢標的法定理由。因此,如果所有投標人的投標都超過工程預算,且招標文件中沒有設定最高限價,則沒有否決所有投標的法律依據。
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第六十四條規定,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合同價款,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之內。確需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在簽訂中標合同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凡經審查應上報而未上報的,在調整初步設計和概算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不予認可。招標人通常不能因此拒絕投標。
3.第三類問題:招標機構全資子公司,參與投標。
例: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機構的全資子公司和招標機構的參股公司均參與了投標,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結果招標機構的子公司和招標機構的參股公司被評標委員會否決,這種說法正確嗎?
答案是否定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簡明施工招標文件》在投標人資格要求中規定:“投標人不得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代理或招標代理機構持有或分享下列情況”
4.第四類問題:貨物采購中對代理商投標的限制。
代理人投標不被接受的情況回答如下:
(1)招標文件規定不接受代理人投標;(2)代理人的資質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3)制造商及其委托代理人同時投標;(4)制造商委托兩個或兩個以上代理商投資同壹品牌和型號的商品。
5.第五類問題:在合並或者分立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投標人的相關資質和業績?
解釋
(1)無論合並還是分立,企業的資質必須得到相關審批部門的認可,且資質應為投標人所有並在其名下。公司合並或分立前,應變更公司名稱下的資質。
(2)企業合並的,合並後的企業可以繼承合並前各方的業績。
(3)如果企業發生分立,分立後需要對投標人的業績進行重新評估。
轉自:建築經濟與管理
四川和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國家註冊律師、註冊拍賣師、仲裁員、工程造價經理(高級)、企業法律風險經理(高級)、企業法律顧問(高級)、民商法碩士、中國民主建國會四川省第十三屆分會會員、中國民主建國會四川省社會法學會會員、西南財經大學法律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會員、四川省政府信訪咨詢特邀律師。
主營業務及專長:常年法律顧問、房地產與建築、金融、投融資、並購重組、公司法、經濟合同、破產、拍賣、知識產權等民商事訴訟、非訴業務及刑事辯護。
學歷: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清華大學、亞洲城市大學。
律師工作經歷:2001開始執業律師。
獲得榮譽:
多年來獲得四川和君律師事務所頒發的“優秀表現獎”、“特別貢獻獎”等多項獎項。
律師執業的主要成就:
法律顧問單位的業績(包括以前的服務和現在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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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非訴訟履行
1.代理人林女士訴四川山東朝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號: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號。123;
2.成功代理(含執行)四川東方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訴彭州市龍興寺300余萬元施工合同糾紛案。案例編號: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號。213.本案中,代理申請人成功添加彭州市佛教協會為被執行人,對最終執行至關重要,具有典型性;
3.成功代理韓國洪詩策劃有限公司訴成都世傑廣告有限公司其他服務合同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35號,本案因涉嫌虛假出資,在執行階段成功追加被告股東為被執行人,具有示範性。此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
4.為在全國有影響的“李涉嫌尋釁滋事罪”辯護(事發時,錦江區警方出動60多名警力控制現場。本案事實刊登在2006年5月27日《成都商報》13版,sctv和成都電視臺也進行了報道)。他們與公訴機關溝通,積極交換意見,以涉嫌妨礙公務罪提起公訴,最終對阿利從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06)錦江刑子楚632號;
5.成功代理成都龍潭杜愚實業有限公司訴中石業集團有限公司(案號:(2012)成華民初字第號。1379);
6.為智超科技(遂寧)有限公司金額9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供代理服務:(2018)川01民初字第612號,(2018)川01民初字第2866號。
7.參與2011四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第壹案(眉山甘長雲、四川上東朝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億元);
8.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9.代理範7000萬元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件;
10,為範提供金額為65438+1億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案件代理服務。案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字。124.
11.迄今為止,他已成功代理了600多項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服務。
團隊服務:
成立任律師團隊工作室,成立任律師團隊(成員專業特長涵蓋公司法、勞動法、知識產權、風險合規、公司治理結構完善、PE、VC、IPO等。).始終堅持走專業化、品牌化、團隊服務的道路。能承辦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項目,能為當事人提供及時、全面、充分、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專業技能和訴訟成功率(包括調解):
任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專業的辯論/辯護技巧。本人誠實守信委托當事人,勤勉盡責,善於制定法律顧問單位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以期風險合規,“防患於未然”。其專業的技能、雄辯的口才、優雅的語言、縝密的思維、務實的訴訟方案、勤奮敬業的態度和團隊服務是當事人獲得優質服務的保障。截至目前,根據歷年案卷統計,其訴訟成功率(含調解)壹直保持在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