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指導思想是指導整個立法過程實施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準則。它關系到立法活動的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問題。它既是立法經驗的理論總結,也是立法活動的思想準則。它關系到立法活動的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問題,即立法活動的思想指導和最高準則,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
立法原則是指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過程中的具體化。中國現階段立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壹、科學性和民主性原則
(壹)科學原則
立法首先要體現科學原則。法律作為國家意誌的體現,要為國家、社會和普通公民建立合理的組織結構、規範的行為模式和正確的價值選擇,這就決定了法律必須以科學為基礎。
立法的科學性首先表現在其合理化上。法律是壹種確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行為準則,其制定是基於人類對客觀事物真相的識別、判斷、評價和認識能力的高度自覺的行為。
立法科學原則的第二個體現是合理化。與合理化相比,合理化進壹步體現了科學原理,合理性是對事物之間關系的恰當定義。立法科學原則的第三個體現是主觀性符合客觀性,法律既不是純粹的主觀現象,也不是純粹的客觀事物。它是主觀與客觀、理性與經驗相結合的產物。
(二)民主原則
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貫徹民主原則意義重大,它不僅維護了民主本身的價值,也為平等、自願、自由、契約乃至法治等其他法律的價值奠定了基礎條件和保障。(1)只有在民主的法制中,才能為全體公民提供平等享受權利、平等履行義務的權利機制,保障他們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平等法律地位,實現他們的平等權利。(2)民主可以為公民提供自願和意誌的機會,在法律規定和允許的範圍內,自願從事自己做或不做的事情,避免被外力強迫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3)體現民主原則的立法制度能夠充分發揮公民和法人的自主權,充分行使其決策、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自主權,使公民和法人掌握自己的命運,這對於處於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的我國各類市場主體尤為重要。充分實現自主權也是市場經濟的要義之壹。(4)民主機制本身意味著公民將被保證行使他們的自由權利。沒有民主就沒有自由,沒有民主機制的確認和保障,壹切自由權利都將失效,與民主相對應的專制只能扼殺和窒息自由。(5)對於法治來說,民主更重要。作為壹種社會形態、壹種治國方略和壹種價值選擇,法治本身就是民主的產物。沒有民主就談不上法治,法治只能走向專制。當然,民主的實現也離不開法治。民主作為壹種國家政治形式,為法治奠定了基礎,而法治是民主的實現形式和結晶。
第二,穩定性、連續性和及時性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只有穩定才有效。然而,社會是不斷變化的。為了協調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制定法律必須堅持穩定性與時效性相統壹的原則。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是指法律壹旦制定和頒布,就必須保持其嚴肅性和權威性,決不能隨意修改、中斷或廢棄;在修改、補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時,要註意維護與原有法律的繼承關系。
時效性原則是指壹個國家法律的制定必須不斷順應歷史的發展和時代的變化,並根據這種變化適時、適時地制定出符合時代需要的法律。
第三,合憲性和法律統壹原則
合憲性原則
合憲性原則是指法律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包括立法主體合憲性、內容合憲性和程序合憲性。
立法主體合憲性是指立法主體在制定壹切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具有憲法賦予的權力或者經過特別授權,其制定的內容必須在其職權範圍內,不能超越職權制定法律。任何沒有法律授權或被授權制定法律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內容合憲性是指法律產生的法律內容應當符合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和憲法的具體規定,不得有與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和憲法規定相違背、相矛盾或者相抵觸的內容。
程序合憲性是指壹切造法過程都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法律統壹的原則
法律統壹原則要求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應當是內部和諧統壹的,從而使整個法律體系中各個層次的法律法規能夠保持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