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標的的轉讓。原《保險法》僅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應當告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新《保險法》補充了關於保險標的轉讓的規定。(1)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繼承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二)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可以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三)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已收取的保險費扣除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4)被保險人和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人檢查保險標的的權利。被保險人有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檢查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並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書面建議,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
3.雙重保險。重復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就同壹標的物、同壹保險利益、同壹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新《保險法》中不僅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它還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總和的比例返還保險費。
4.責任保險。原保險法只規定了保險人可以直接賠償第三者的責任保險。在新《保險法》中,有關於責任保險的補充規定。(1)如果被保險人理賠緩慢,第三者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應賠償的部分。(2)被保險人未對第三者進行賠償的,保險人不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二,保險公司
1,成立條件。新《保險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1)大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2)除了高級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外,董事和監事也有同樣的要求。
2.註冊資本。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原《公司法》僅規定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在新《公司法》中,對註冊資本的規定更加嚴格,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全部為實繳貨幣資本。
3.申請所需材料。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文件。新保險法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三個文件。(1)備考計劃;(二)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背景資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報告;(3)投資方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及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本人認可證明。
4.準備工作。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後,申請人有壹年的籌建階段,這是新《保險法》增加的。(1)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書之日起壹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活動。(二)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符合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開業。(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設立分支機構。原《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只有簡單的規定。新《保險法》補充了相關內容。
(1)保險公司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設立分公司的書面申請,並提交設立申請書;②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材料;(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外資保險機構。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的規定是新《保險法》中的新規定。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代表處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7.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出了具體規定。(1)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後方可任職。(二)禁止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①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保險公司的變化。原《保險法》規定了壹些需要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保險公司變更事項。新《保險法》中增加了適用範圍,規定(1)分支機構撤銷;(二)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這兩種情形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9、會計賬簿、憑證等資料的保管。原《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十年。新《保險法》細化了這壹規定,儲存期間按照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計算,(1)保險期間不滿壹年的,不得少於五年,(2)保險期間超過壹年的,不得少於十年。
10,中介服務機構的聘用與解聘。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保險公司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時,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應當說明理由。
11.保險公司破產。根據新《保險法》規定,(1)保險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3)破產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按照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