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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專題國家稅務局系統國家公務員升降暫行規定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推廣

第三章降職

第四章紀律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行為,保障國家公務員公正合理任用,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國家稅務局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必須遵循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群眾公認、註重實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除工人以外的各級國家稅務局行政機關(含分局、稅務所)的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使用企業編制的單位工作人員,除地勤人員外,經批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晉升第四條各級國家稅務局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應在規定的職稱序列和崗位數量內進行。

(2)循序漸進的推廣。因工作需要,表現突出、成績突出的,可以晉升上壹級領導職務,但在晉升前,必須報上壹級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審批。

(三)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夠堅定地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國家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熟悉並熱愛本職工作,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業績突出;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作風正派,團結* * *;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文化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晉升領導職務的,還必須具備能夠勝任領導工作的理論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在年齡結構上符合領導班子的要求。

(四)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近兩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者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以上。

2.晉升省、地、縣級國家稅務局局長職務,應當分別擔任下壹級職務兩年以上,同時應當具有擔任兩個以上下壹級職務的經歷;晉升為以上職務的副職,分別擔任下壹級職務三年以上;總經濟師和總會計師的晉升應分別擔任下壹級職務四年以上。

3.晉升為師、處級正職的,應當分別擔任下壹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處級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職務,應在下壹級任職三年以上;晉升助理研究員、研究員職務應分別擔任下壹級職務四年以上;晉升為助理巡視員、巡視員的,應當分別擔任下壹級職務五年以上。

4.晉升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縣級國家稅務局非領導職務和副局長,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作為年輕幹部,提拔到省國稅局領導崗位,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晉升科級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的,應當具有高中或者中專文化程度。

5.晉升為處級以上領導職務,壹般要求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工齡的基層工作經歷。

6.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7.符合崗位回避的要求。

對少數有特殊需要和德才表現突出的崗位,本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資格條件可適當放寬,但須經上壹級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五條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應當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壹)公布職位空缺、資格條件,采取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方法,推薦預選。

(二)按照擬任職位的要求,對預選對象進行資格審查,產生考察對象。壹般來說,科目數應該比職位空缺數多。

(3)考察中要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專題調研、實地考察、個人述職、與被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廣泛了解情況。

(四)晉升省(區、市)國家稅務局的人選,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後,由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進行考察。擬提拔為副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局長的人選,壹般由所在省(區、市)國家稅務局確定,也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在上報擬推薦人選時,應將討論記錄、決議、考察材料、群眾推薦和評價等情況報總局,總局人事司進行考察。

(五)晉升為地方或縣級國家稅務局局長、副局長及其他相應職務,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則和本條第(四)項的要求執行。

(六)公務員晉升到各級國家稅務局領導崗位,也應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七)對已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晉升級別,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批準。

第三章降職第七條擔任科員以上職務的各級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適宜調任同級其他職務的,予以降職。

第八條擔任各級國家稅務局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實行先免職後降職,嚴格審批程序。

第九條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降職壹般壹次只降壹級。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所在單位提出降職安排意見。

(二)審查降職理由,聽取被降職者的意見。

(三)按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決定,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被降職者對降職決定不服,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壹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務員被降職後,其降職等級應達到與新任職務相對應的最高等級。

第十二條被降職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務員,經綜合考察,其在新崗位上誠信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的,可以不受任職年限的限制,重新晉升職務和職級。

第四章紀律與監督第十三條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職務升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遵守下列紀律:

不出現人浮於事、突然提拔為國家公務員的情況;不準隨意放寬或者改變國家公務員晉升條件,搞遷就照顧;不準違反規定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不準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屬;沒有官方誓言,打擊報復,貪汙受賄;沒有其他妨礙公正合理進行職務升降的行為。

第十四條地(市、州、盟)級以上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負責本系統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的監督和綜合管理。

第十五條地(市、州、盟)級以上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應當掌握本級工作部門及其所屬部門的崗位設置和人員編制情況以及本規定的執行情況,提供業務指導,受理有關職務升降的舉報、投訴等事項。

第十六條。在省(區、市)國家稅務局部門晉升為科級職務的,在地(區、市)國家稅務局部門由上述職務降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地(市、州、盟)以上國家稅務局或人事部門,未按職位數量、職位要求和任職資格晉升國家公務員的,應宣布無效;對不按規定程序晉升或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的,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或重新辦理相關手續;違反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或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最後更新: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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