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參與法規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和論證。
3 .以黨政機關為壹方參與合作項目談判,協助起草和修改重要法律文件或重大合同。
4.為處理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提供法律服務。
5.參與辦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6.地方黨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7.參與制定董事會章程和經營規則。
8.對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和合同進行法律審查。
9.對企業重組、兼並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等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10.組織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外聘律師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咨詢等工作。
11.組織處理訴訟和仲裁案件。
12.企業規定的其他職責。
外部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擁護黨的理論、路線、方針和政策,壹般應是共產黨員,中國的生產者。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在法學教學、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4.嚴格遵守法紀,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也應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罰。
5.聘任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部法律顧問的選擇應公開、公平、公正。受聘為法律顧問的,聘任機關應當頒發聘書。
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1.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提出法律意見。
2.獲取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資料、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3.獲得約定的報酬和待遇。
4.任命機關同意的其他權利。
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不得泄露擅自承擔的工作。
2.不得利用工作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便利條件為自己、單位或他人謀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顧問身份從事商業活動或者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4.不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托,辦理與聘用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從事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5.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市、縣、鄉三級黨委、政府可以聯合聘請外部法律顧問,為黨政機關提供服務;黨委、政府可以分別聘請外部法律顧問,為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供服務。
各級黨政機關要根據本意見設立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是指依照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黨政機關公職人員。公職律師履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公職律師享有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訊問、質證、辯論等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外聘法律顧問的,予以解聘,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個人誠信檔案,向律師協會或所在單位通報,並依法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推進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制度和律師制度的意見
(七)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為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2 .參與法規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和論證;
3.參與合作項目談判,以黨政機關為壹方,協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件或重大合同;
4.為處理涉法訴訟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提供法律服務;
5.參與辦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6.地方黨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制定董事會章程和經營規則;
2.對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和合同進行法律審查;
3.對企業重組、兼並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等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4.組織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外聘律師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咨詢等工作;
5.組織處理訴訟和仲裁案件;
6.公司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