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學上,由於標準和視角的不同,法律關系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本書采用以下分類:
1.監管法律關系和保護法律關系。根據法律關系的基礎,實施只能與實現規範的內容有所不同,可分為規制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監管法律關系是基於人的正當行為的法律關系,只能通過執法來調整。它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行為規則(指令)的內容。調整後的法律關系不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主體可以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依法成立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合同關系等。保護性法律關系是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它只能實施法律的保護,而實現法律規範(規則)的保護性規則(消極法律後果)的內容,是壹種非正常的法律實現形式。其典型特征是壹個主體(國家)適用法律制裁,另壹個主體(通常是犯罪人)必須接受這種制裁,如刑事法律關系。
2.縱向(從屬)法律關系和橫向(平等)法律關系。根據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縱向(從屬)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法律關系。縱向(從屬)法律關系是指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建立的權力服從關系(舊法稱為“特別權力關系”)。其特點是:(1)法律主體處於不平等地位。比如父母關系中的父母與子女,行政關系中的上級與下級,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比如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服從,監督與被監督。(2)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隨意拋棄。相比之下,橫向法律關系是指權利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特點是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具有壹定的任意性,如民事財產關系、民事訴訟來源與被告的關系等。
3.單向(單邊)法律關系、雙向(雙邊)法律關系和多向(多邊)法律關系。根據法律主體的數量及其權利義務是否壹致,法律關系可分為單向法律關系、雙向法律關系和多向法律關系。所謂單向(單方)法律關系,是指權利人只享有權利,義務人只履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對立關系(如無條件贈與關系)。單向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體系中最基本的要素。事實上,所有的法律關系都可以分解為單向的權利和義務。雙向(雙邊)法律關系是指特定法律主體之間存在兩種不可分割的單向權利義務關系,其中壹個主體的權利與另壹個主體的義務相對應,反之亦然。比如買賣的法律關系就包含了這樣兩種相互關聯的單向法律關系。所謂多向(多邊)法律關系,又稱“復合法律關系”或“復合法律關系”,是三種或三種以上相關法律關系的復合體,既包括單向法律關系,也包括雙向法律關系。比如行政法上的人事調動關系,至少包括三種法律關系,即調出單位與調入單位的關系,調入單位與調入單位的關系。這三種關系相互聯系,互為條件,缺壹不可。
4.初級法律關系(主人法律關系)和次級法律關系(奴隸法律關系)。根據相關法律關系的功能和地位的不同,可分為初級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次級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初級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是人們賴以建立並獨立存在的不依賴於其他法律關系或在多向法律關系中占據主導地位的法律關系。由此產生的處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系是次要法律關系或從屬法律關系。所有相關的法律關系都分為主次關系。例如,在監管法律關系和保護法律關系中,監管法律關系是初級法律關系(初級法律關系),保護法律關系是次級法律關系(次級法律關系);在實體與程序的法律關系中,實體法律關系是初級法律關系(初級法律關系),程序法律關系是次級法律關系(次級法律關系),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