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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新型肺炎防治法律知識問答:淄博有新型肺炎嗎?

1.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法定傳染病嗎?

是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乙類、丙類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病種,並予以公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暴發後,基於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和臨床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準。2020年10月20日,國家衛生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列入《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對甲類傳染病采取防控措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於法定傳染病。

2.如何判斷自己是否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

2020年6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明確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的判定標準。

密切接觸者是指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輕癥病例有過接觸,但在無癥狀感染者檢測呈陽性後未能采取有效防護的人員:

1.***生活、學習、工作或有近距離接觸的人,如近距離工作或* * *住在同壹教室或房屋;

2.在診斷、治療、護理和探視病例中有類似密切接觸的醫務人員、家屬或其他人員,如探視病人或在封閉環境中停留,同病房的其他病人及其陪護人員;

3.乘坐同壹交通工具並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包括護理人員、交通工具上的同事,或者經調查評估後發現可能與病例、感染者有密切接觸的其他旅客、乘務人員;

4.經調查,現場調查人員認為其與其他密切接觸者有接觸。因此,判斷他們是否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可以根據上述情況進行分析。

3.如果我是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我該怎麽辦?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為判斷和管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有效控制疾病傳播,特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制定明確的管理要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應主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接觸者管理要求如下: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拒不執行的,當地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1.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者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原因、期限、法律依據、註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聯系人、聯系方式;

2.密切接觸者壹般采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醫學觀察人員無法居家隔離的,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的期限為最後壹次接觸病例和無有效防護的感染者後14天。如果確診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均為陰性,仍需繼續觀察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排除後,其密切接觸者可以終止醫學觀察;

3.居家式或集中式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盡量減少與* * * *同住居民接觸,做好醫學觀察場所的清潔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體可參考具體場所消毒技術方案,觀察期內不要外出。如確需外出,只能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準,並佩戴壹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前往人員密集場所。

4.告知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同壹交通工具以外的壹般接觸者,以及生活、學習、工作中密切接觸者,如有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腹瀉、結膜充血等癥狀,應指導其及時就醫,並主動告知其近期活動史。因此,如果他們是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應按照上述管理計劃中規定的方式處理。

4、如何加強防控工作,單位和個人發現肺炎病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病人如何報告?

根據《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山東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山東省嚴格按照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乙類傳染病、甲類管理”的要求,進壹步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防控責任,實施最嚴格的科學防控措施,第壹時間消除、發現、嚴控傳染源,阻斷潛在傳播途徑,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合理確定觀察時間,堅決阻斷疫情傳播。統籌做好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農民工等的防疫工作。,研究部署節後復工、返校、開工等壹系列後續工作,減少和停止上門聚會、婚喪嫁娶等聚集活動,對特定場所采取消毒滅菌措施。

對於全省中小學、高校幼兒園,根據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人社廳聯合下發的《關於推遲學校春季學期的通知》,為進壹步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減少人群聚集,阻斷疫情擴散, 學校開學時間順延:普通中小學、幼兒園開學時間不得早於2月17日,高校開學時間不得早於2月24日。

對於省內企業,根據山東省人社廳下發的《關於推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省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疫情防控、民生等重要相關企業除外。

對個人而言,應減少不必要的接觸,註意個人衛生防護,保持安全飲食習慣,主動實施居家隔離並服從當地政府、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或下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當地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加強防控工作,依法及時報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

5.發現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報告時限是多少?

2020年6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監測方案》,規定各級醫療機構發現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癥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應在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疾控中心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調查核實,並在2小時內通過網絡直報系統完成報告信息的三級確認審核。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當地縣級疾控機構報告,並在2小時內將填寫好的傳染病報告卡寄出;縣級疾控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並對後續信息進行更正。

各縣確診首例病例,且符合聚集性疫情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的,轄區疾控中心應在2小時內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事件級別可先選定為“未分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事件進行分級後,可以調整事件等級。

6.醫療保健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在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時,應及時采取哪些隔離預防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1.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2.對疑似患者,確診前應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3.對醫療機構內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觀察,並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2020年6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方案》,要求醫療機構要重視和加強隔離、消毒和防護,全面落實預防醫院感染的各項措施,做好預檢分診工作,做好發熱門診、急診科等所有普通病房的醫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感染者中的肺炎病例和輕癥病例應當隔離治療,疑似病例應當在單間隔離治療。如果當地疫情較強,醫療資源緊張,輕癥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可采取居家治療和觀察。

7.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指定具備治療傳染病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治療任務,或者根據治療傳染病的需要設立傳染病醫院。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應將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復印件轉送至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分診工作,組織管理本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沒有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分診點。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備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同時,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各科室醫師應當註意詢問患者流行病學史和職業史,結合患者主訴、病史、癥狀和體征開展傳染病預檢。經預檢確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流到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進行治療,並在傳達室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8.出入境人員在傳染病防控過程中有哪些法定義務?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實施檢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對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行李、貨物、郵包等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物品實施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

9.如何處理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拒絕消毒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

10,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緊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疑似傳染病的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並向車輛運營單位報告。車輛前方的停靠點和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車輛運營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療救治措施。

在交通工具上與傳染病病人有密切接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航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交通工具停靠點實施控制。

對國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涉及傳染病需要采取緊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因此,對在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國境口岸、出入境人員,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11.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進壹步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嚴防疫情,全力啟動山東周邊防控圈;省內城際客運班車全部停運,山東周邊公安檢查站全部啟動查控服務。加強對重點場所的監控,在所有重要檢查站設置監控點,並逐壹登記。是時候接受觀察了。

12.新型冠狀病毒患者、疑似患者、隔離觀察期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怎麽辦?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滿前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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