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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主體的構成條件是什麽?|Q׽P춌ʩڄӖĕk

“壹”什麽是法律主體和法律主體資格?

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中,享有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人。

這裏所說的“人的行為能力”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況下,法人等“人類合作組織”可以類比為法律主體。至於法律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是否應該承擔義務或責任,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普遍認為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但也有學者認為,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人,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人,也應該是法律主體。從生命存在於法律的角度來看,確實不可能找到壹個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人;但從具體權利的角度來看,並不壹定是享有權利就必須伴隨壹些具體的義務和責任。比如個人享有隱私權,這種“自我封閉”的權利不壹定對應某項義務。

2.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什麽,其構成要素是什麽?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復制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可以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

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又稱權利義務能力,是指依法參與壹定法律關系,享有壹定權利,承擔壹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沒有上述幾類,所以與公民的權利能力不同。

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分類。其中壹個比較重要的分類是根據其內容分為權利能力、義務能力和責任能力。世界各國法律壹般將本國公民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法人組織也有能力,但和公民的能力不同。

(3)構成法律關系主體的必要條件是(-)。

構成法律關系主體的必要條件是: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公民、法人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具有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

1.權利能力。又稱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依法參與壹定法律關系,享有壹定權利,承擔壹定義務的法律資格。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不同,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前者又稱基本法律行為能力,是壹個國家所有公民的法律行為能力。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任意剝奪或解除。後者是公民在壹定條件下所具有的法律資格。這個資格不是每個公民都有的,只是某些法律主體才有。例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是壹種特殊的權利能力。其次,根據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公民權利、政治權利、行政權利、勞動權利和訴訟權利。這既包括壹般行為能力(如民事行為能力),也包括特殊行為能力(如政治行為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不具備上述幾類,因此與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不同。壹般來說,法人的權利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解散時消失。其範圍是由法人設立的目的和業務範圍決定的。

2.行動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行為能力是公民意識能力的法律反映。判斷公民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有兩個標準:壹是能否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第二是妳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壹個公民是否達到壹定年齡,是否心智健全,就成為壹個公民享有行為能力的標誌。例如,嬰兒和精神病人無法獲得法律授權,因為他們無法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在這裏,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於他們的權利能力。要有行為能力,首先要有權利能力,但是有權利能力不壹定就是有行為能力。這說明這兩種能力在每個公民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構成中可能是統壹的,也可能是分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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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第壹,法律版是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術語“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和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與自然人對稱的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組織。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也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聯結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客體的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任何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在壹定條件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人與人之間取得或者給付利益的狀態。

(5)公民和法人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條件

構成法律關系主體的必要條件是: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公民、法人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具有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

1,權利能力。又稱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依法參與壹定法律關系,享有壹定權利,承擔壹定義務的法律資格。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不同,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前者又稱基本法律行為能力,是壹個國家所有公民的法律行為能力。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任意剝奪或解除。後者是公民在壹定條件下所具有的法律資格。這個資格不是每個公民都有的,只是某些法律主體才有。例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是壹種特殊的權利能力。其次,根據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公民權利、政治權利、行政權利、勞動權利和訴訟權利。這既包括壹般行為能力(如民事行為能力),也包括特殊行為能力(如政治行為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不具備上述幾類,因此與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不同。壹般來說,法人的權利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解散時消失。其範圍是由法人設立的目的和業務範圍決定的。

2.行動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行為能力是公民意識能力的法律反映。判斷公民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有兩個標準:壹是能否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第二是妳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壹個公民是否達到壹定年齡,是否心智健全,就成為壹個公民享有行為能力的標誌。例如,嬰兒和精神病人無法獲得法律授權,因為他們無法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在這裏,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於他們的權利能力。要有行為能力,首先要有權利能力,但是有權利能力不壹定就是有行為能力。這說明這兩種能力在每個公民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構成中可能是統壹的,也可能是分離的。

“土地”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企業與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就構成了雙方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在我國,根據各種法律,可以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1)公民(自然人)。這裏的公民不僅指中國公民,還包括在中國居住或經營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壹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二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政黨和社會組織。(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作為壹個整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取決於主體在特定法律關系中有無權利義務,或者有無利益牽扯。

“氣”的法律關系主體是什麽,其構成要件是什麽?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可以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

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權利能力也稱權利義務能力,是指依法參與壹定法律關系,享有壹定權利,承擔壹定義務的法律資格。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是前提條件。

公民權利能力可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不具備上述幾類,因此與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不同。

2.行動能力。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分類。其中,比較重要的壹種分類是根據權利能力、義務能力和責任能力的不同內容分為權利能力、義務能力和責任能力。世界各國法律壹般將本國公民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法人組織也有行為能力,但不同於公民的行為能力。

“巴”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法律關系中某些權利的持有者和某些義務的承擔者。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可以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

這裏的公民不僅指中國公民,還包括在中國居住或經營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這主要包括三類:壹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二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政黨和社會組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律上壹般可以稱為“法人”。

3.國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作為壹個整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2)法律關系主體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

(1)權利能力的概念:權利能力又稱權利義務能力,是指依法參與壹定法律關系,享有壹定權利,承擔壹定義務的法律資格。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是前提條件。這裏值得壹提的是,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公民的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權利能力,兩者有很大的區別。首先,公民的法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而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始於合法成立,止於法人消滅。其次,公民的權利和能力是平等的,而法人的權利和能力因其目的和經營範圍不同而不同。第三,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不壹致的,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壹致的。

(2)權利能力的分類: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不同,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其次,根據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公民權利、政治權利、行政權利、勞動權利和訴訟權利。

2.行動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問題是法律規定的。壹般來說,公民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1)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是指達到壹定法定年齡,精神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的自然人。(2)行為能力有限的人。這裏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和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三)無行為能力人。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

“九”法律關系的要素

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壹、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術語“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和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與自然人對稱的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組織。

參與任何法律關系,都要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了權利能力之外,還要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與任何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根據主流法學觀點,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壹般權力能力是全體公民普遍享有的,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特殊法律行為能力只有在某些法律事實出現的情況下才能享有。例如,參加選舉的權利必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基礎。

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始於法人的合法成立,止於法人的解散或撤銷。法人法律行為能力的內容和範圍與法人的設立目的直接相關,由相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行為能力是法律認可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類。壹種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第三類是無行為能力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是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表現,這與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壹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是完全責任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無責任人。然而,值得註意的是,不同法律中的行為能力和責任年齡是不同的。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也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聯結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客體的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任何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

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必須是壹種資源,能滿足人的需要,所以被認為是有價值的。(2)它必須具有壹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人無償占有和使用。(3)它必須是可控的,這樣才能被出於某種目的需要它的人占有和使用。

現代社會中,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事物很多,很難壹壹詳述法律關系對象的數量和種類。總的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物。法律所說的物,包括壹切可以成為物權客體的自然物和人造物。(2)行為。在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上,行為是指權利義務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3)智力成果。作為客體,智力成果是指人們在智力活動中創造的精神財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4)個人興趣。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在壹定條件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人與人之間取得或者給付利益的狀態。

(壹)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和義務是代表關系和狀態的壹對範疇,是法律範疇體系中最基本的範疇。權利本質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某些利益;從行為方式上看,說明它要求正確的相對人行動,必須行動或不行動。

義務人是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如何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的狀態下,權利是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表現為意誌和行為的自由。義務是法律要求的意誌和行為的限制,是利益的支付。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獨特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的最明顯標誌,是法與法之間關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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