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如下:
大腦和脊髓損傷
輕傷壹級
a)頭皮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超過20。0cm。
b)頭皮撕脫傷總面積大於50。0cm2頭皮缺損總面積大於24。0cm2。
c)顱骨凹陷或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傷(裂);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創傷性硬膜下積液
f)創傷性腦積水;創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塞;創傷性低顱壓綜合征。
g)脊髓損傷引起的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傷和撕裂傷。
5.1.4輕傷二級
a)頭皮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大於8。0cm。
b)頭皮撕脫傷總面積大於20。0cm2頭皮缺損總面積大於10。0cm2。
c)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大於50。0cm2。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的神經功能障礙。
面部和耳部損傷
輕傷壹級
a)單壹面部傷口或疤痕的長度超過6。Ocm多處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大於10。Ocm。
b)面部大塊瘢痕,單個面積大於4。Ocm2多個區塊的累積面積大於7。Ocm2。
c)面部小片狀疤痕或明顯異常色素,累計面積超過30。Ocm2。
d)眼瞼喪失相當於壹側上眼瞼1/4以上。
e)壹個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微外翻。
f)壹側上眼瞼下垂並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個以上不同的眶壁骨折;單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壹個鼻淚管破裂;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斷離、缺損或攣縮畸形累計量相當於壹個耳廓面積的30%以上。
k)超過15%的鼻子被切斷或缺損。
l)超過65,438+0顆牙齒因口腔和嘴唇斷開或缺損而外露。
m)牙齒脫落或牙齒斷裂* * * 4件以上。
n)因受傷張口困難。
o)腮腺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導致壹側面肌部分麻痹,造成眼瞼閉合不全或斜口。
輕傷二級
a)單壹面部傷口或疤痕的長度超過4.5厘米;多個傷口或疤痕的累積長度超過6 . 0cm。
b)面頰穿透傷、皮膚傷或疤痕長度大於1。Ocm。
c)口和唇的全層撕裂傷,皮膚傷口或疤痕長度超過1.Ocm。
d)面部大面積瘢痕,單個面積大於3。Ocm2或多個累計面積超過5。Ocm2。
e)面部小片狀疤痕或異常色素,累計面積大於8。Ocm2。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壹側眼瞼輕微外翻。
I)上眼瞼的壹側下垂以遮蓋瞳孔。
j)眼瞼閉合不全。
k)壹側淚溢的淚腺器官損傷。
l)耳廓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大於6。Ocm。
m)累計耳廓截肢、缺損或攣縮畸形相當於壹個耳廓面積的15%以上。
n)鼻尖或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突骨折。
p)舌缺損。
q)2顆以上牙齒缺失或折斷。
r)腮腺、頜下腺或舌下腺的實質性損傷。
S) I受傷引起的張口困難程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和單側上頜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3.聽覺器官聽力障礙
輕傷壹級
a)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b)雙耳外耳道閉鎖。
輕傷二級
a)創傷性鼓膜穿孔6周後不能自愈。
b)聽小骨的骨折或脫位;聽骨鏈固定術。
c)壹耳聽力受損(≥41dB HL)。
d)單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損失。
e)壹只耳朵的外耳道橫截面狹窄超過1/2。
4視覺器官的視覺障礙
輕傷壹級
a)外傷性青光眼,治療後眼壓難以控制。
b)壹只眼睛完全虹膜缺損。
c)壹只眼睛嚴重視力受損;雙眼中度視力障礙。
d)壹目了然的視野半徑為30。以下(有效視野在48%以下);雙眼視野半徑50。低於(有效視野的80%以下)。
5.4.4輕傷二級
a)眼球穿通傷或眼球破裂傷;前房出血需要手術治療;角度撤退;虹膜根部脫離或虹膜缺損超過1象限;睫狀體脫離;晶狀體脫位;玻璃體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外傷性視網膜出血;外傷性黃斑裂孔;外傷性脈絡膜脫離。
b)角膜血管翳或血管翳;外傷性白內障;創傷性低眼壓;外傷性青光眼。
c)瞳孔括約肌損傷引起明顯瞳孔變形或瞳孔擴大(直徑0.6cm以上)。
d)斜視;復視覺
e)瞼球粘連。
f)矯正視力下降至0.5以下(或與傷前相比下降至0.3以上);雙眼矯正視力下降至0.7以下(或與傷前相比下降0.2以上);原單眼中度以上視力障礙者,傷後視力下降壹級。
g)壹目了然的視野半徑為50。低於(有效視野的80%以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