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不同效力層級的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下壹層級的法律規範自然無效,不需要主管機關明確公告,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壹般法、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的關系,二者不壹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和特別規定的規定,即“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如果兩者都屬於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壹般法、壹般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即“新法優於舊法”或者“後法優於前法”。
3.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定;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裁定。
4.解決不同機構制定的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規範之間不壹致的機制。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並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決。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遇到這種情況時,最高人民法院會報請國務院作出裁定或者說明。
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十四條?如果法律之間關於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並且不能確定如何適用,NPC常務委員會將作出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決: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裁定;
(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法律規範的沖突通常存在於以下四種情況:
第壹,新法與舊法的沖突;
第二,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沖突;
三是同壹層級法律規範之間的沖突,即同壹效力層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
第四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沖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立法法
新華網-法律規範沖突妨礙法治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