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是合同履行的基本特征,也是合同法規範調整的重要內容。合同法中涉及的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原則上,合同變更對未來有效。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也有大量的工程變更。既有工程變更單形式的傳統工程變更,也有業主違約、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動形成的工程變更。國內研究者通常更習慣於將項目變更的後期視為項目索賠的內容。1994中,國外工程管理學者森普爾在考察了加拿大西部24個存在索賠爭議的工程項目後,將索賠定義為非常嚴重的破壞性工程變更。【1】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變更通常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內容的工程量的變更;2)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征的變化;3)項目任何部分的標高、位置和/或尺寸的變化;4)刪除任何作品,除了要交給他人的作品;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生產設備、材料或服務,包括任何相關的完井測試、鉆井和其他測試及勘探工作;6)項目實施順序或進度的變化[2]。
由於工程變更對工程建設的影響,國內外研究者對工程變更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提出了許多工程變更的控制方法,如程序控制、加強監理制度、加強決策者對投資行為的管理和引導等[3]。美國建築行業研究所等機構也任命了壹批工程變更經理,定量研究工程變更對項目的影響和變更的性質,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變更管理方法[4]。但是,由於工程變更的復雜性,目前還缺乏從技術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對工程變更進行控制的系統研究。因此,加強施工合同中變更控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工程變更的分類和特征
1.1工程變更分類
根據工程變更的具體內容,可分為以下五類:1)設計變更;2)施工方案變更;3)計劃變更;4)條件的改變;5)新項目。
1.1.1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不同項目參與方提出的工程變更指令,最終由設計單位以設計變更或設計補充文件的形式發布。設計變更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是工程變更的主要內容,占工程變更總量的70%以上。常見的設計變更包括:因設計計算錯誤或圖形錯誤而發出的設計變更通知,因設計遺漏或設計深度不足而發出的設計補充通知,以及應業主、承包商或監理要求對設計進行優化和調整。
1.1.2施工方案變更
施工方案變更是指由於工程地質條件、施工環境或施工條件的變化,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和業主提出改變原施工措施方案的過程。施工措施的變更應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批準後實施,否則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由承包商承擔。重大施工措施的變更還應征求設計單位的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施工方案的變更存在於施工的全過程。如人工挖孔樁樁孔開挖過程中出現地下流沙層或淤泥層,需要采取特殊支護措施後才能繼續施工;在公路或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開挖過程中,如發現地下文物,必須停止作業,采取特殊保護措施;在建築主體施工過程中,因市場原因造成的不同規格型號材料的代用等等。
1.1.3條件變化
條件變更是指業主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施工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工程不能如期實施。如業主承諾的工程後續施工圖紙未到,工程中途停工,業主提供的臨時施工用電因社會電網不足而被切斷,導致施工生產無法進行;大雨或山體滑坡導致項目停工。由於業主原因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變更統稱為條件變更。
1.1.4計劃變更
計劃變更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上級指示、技術因素或業務需要,業主對原施工進度計劃進行調整,改變施工順序和時間進度。比如小區項目建設,根據銷售進度,壹部分房子需要提前竣工,另壹部分房子需要適當交付。這種變化是典型的計劃變化。
1.1.5新項目
新增工程是指在建設過程中,行業主動使用暫定金額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原招標工程量清單以外的建設內容。
1.2工程變更的特征
根據工程實踐中大量工程變更所揭示的特點,各類常見的工程變更可以從可控性、技術、階段、頻率、來源五個不同的層面進行描述,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的可控性較強,其他變更的可控性壹般或較弱。從技術角度看,設計變更技術性強,其次是施工方案變更,其他變更較弱。從階段分析,壹般房屋建築工程的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涵蓋了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其余主要發生在主體施工階段和裝修施工階段。從發生頻率來看,設計變更最高,施工圖變更次之,其余變更較低。從變更的來源,即提出(或引起)變更的主體來看,設計變更的範圍最廣,業主、承包商、監理、設計人均可提出設計變更要求,而施工方案變更通常由承包商提出,方案變更、新項目壹般由業主提出,條件變更通常由業主或不可抗力引起。
2工程變更控制程序和原則
2.1工程變更控制程序
從所討論的工程變更的特點可以看出,在五種常見的工程變更類型中,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發生的頻率較高,對工程造價的影響也較大,是合同控制的重點。關於設計變更,業主和承包商、監理和設計方都控制著各自項目經理提出的設計變更。在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模式下,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是業主在工程招標階段選擇承包商的基本方法。承包商為了中標,通常只選擇低價中標的路線,而壹旦中標,設計變更就成為承包商調整其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重要方式。因此,加強對承包商提出的變更的控制是合同控制的重中之重。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的標準控制程序如圖1所示。
2.2工程變更控制原則
2.2.1雙效原理
雙效原則是基於效率原則和效益原則的工程變更控制原則。
效率原則要求在審批變更項目時,應強調變更審批的及時性和選擇性,特別是對於變更後降低成本較少、影響本工序和相鄰工序預期進度的項目,避免因頻繁變更造成的無序施工。
效益原則要求在審批變更項目時,應最大限度地追求變更審批的經濟效益,即變更前後的工程造價差異最大化,過程成本最小化,節約建設投資。
雙效原則要求在審查和批準變更項目時兼顧效率和效益原則,以尋求變更效率和效益的統壹和平衡。
2.2.2激勵原則
所謂激勵原則,是指業主在實施變更控制過程中,充分發揮項目經理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運用經濟手段引導項目經理正確行使崗位職責,通過設定合同變更價格預期目標,獎優罰劣,提高工程變更的合理性和經濟性。比如對於節約投資的設計變更或施工方案變更,給予提出者和批準者壹定的經濟獎勵,對於合同變更價格明顯高於正常值且無法說明原因的項目,給予業主相關管理人員經濟處罰,以激勵各方項目經理忠於職守,合理控制工程變更。
根據激勵原則的要求,項目業主在簽訂各種合同,特別是工程設計合同、工程監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時,應將工程變更獎勵的內容納入合同主要條款並量化,以提高工程變更獎勵的可操作性。在項目業主內部,建立明確的工程變更控制經濟責任制是重要保證。
2.2.3層級原則
分級原則是指在工程變更控制過程中,通過設置不同的變更審批權限,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變更的可控性。對於壹些大中型建設項目,從低到高至少設置三級變更審批權限,即業主現場代表級、公司職能部門級和公司領導(總工程師或總經濟師)。不同級別負責批準不同金額範圍的變更項目,以充分利用公司的管理資源。
價值原則
價值原理是價值工程原理在工程變更控制活動中的具體體現。眾所周知,價值工程是壹種以提高產品或流程的價值為目標的管理技術,尋求通過有組織的創造性工作,以最低的生命周期成本實現用戶所需的功能。這裏的“價值”是指產品或工藝的功能與獲得該功能所需成本的比值。即價值=功能/成本。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工程價值的定義更加寬泛。FIDIC施工合同條件將變更對工程價值的影響歸納為四個方面,即:
1)加速完成;
2)降低發包人項目建設、維護或運營的成本;
3)提高雇主已完成項目的效率或價值;
4)給用人單位帶來其他利益。
根據價值原則,在評價工程變更方案時,應優先實施價值系數大的變更方案,以提高工程變更的比較價值。
3結論
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變更控制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業主、監理、設計和承包商的利益,尤其是業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在工程變更控制的諸多因素中,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是第壹位的。因此,加強合同變更控制人才的培養是壹項緊迫而重要的任務。此外,對現行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變更條款進行細致、量化的研究,開發工程變更控制智能決策支持系統,也是合同管理研究者的重要課題和緊迫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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