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財產不同
保險信托的信托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場上普遍采用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保險設立保險信托。信托以不同的保險債權設立,信托財產的價值和確定需要根據不同的保險險種來確定。在終身壽險中設立保險信托,由於終身壽險具有壹定的儲蓄性質,保單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產生相應的現金價值並不斷增加,因此需要將這些現金價值同時納入信托財產的範疇,因此信托財產的規模應按保額計算;以大額年金保險設立保險信托,信托財產規模通常以保費計算,但在部分年金保險中,除保險分紅外,還有定期收益,也應計入信托財產;此外,還有壹些特殊情況。比如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情況下,保險人返還給投保人壹定數額的保費。返還的保費不是保險收益,但可以約定屬於信托財產,需要充分考慮。
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形式相對豐富。目前市場上的主流是貨幣基金、資產管理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和相應的權利。目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群選擇家族信托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需求逐漸多元化,委托財產多元化。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戶對非貨幣財產的繼承意願也在逐步加強,家族信托的委托財產類型也在不斷豐富。以上市或未上市公司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托的情況進壹步增多,這對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長期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設置閾值的監管要求是不同的。
家族信托在監管方面對設立規模有明確要求。根據銀監會2018號《信托部關於加強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信托監管的通知》(信托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規定,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萬元。但在信托存續期間,任何時候均不要求信托財產價值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對可能觸發信托終止條款的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以雙方約定的條款為準。
保險信托的規模沒有特別規定,但仍需符合壹般信托的信托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務中運作的保險信托,通常信托規模門檻高於654.38+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和傳承的需要。此外,如果相關保險合同因終止、中止、撤銷、確認無效、解散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金額減少,從而影響信托財產的規模或價值,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導致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通常會在保險信托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提前終止條款。
信托當事人的設立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方的監管要求比較明確。第壹,在委托人方面,“37號文”對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確的定義,明確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單個個人,也可以是家庭;第二,在委托人與受益人的關系中,家族信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繼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為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不能作為信托受益人;第三,在受益人成立的要求上,委托人不能是唯壹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托不能成為自益信托。
保險信托中相關當事人的設立除了要符合信托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外,還需要受到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束。壹是保險信托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由於信托委托人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在實踐中應當符合我國保險法“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要求;第二,受托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作用。設立保險信托時,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將被指定或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此可以依法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和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權。第三,根據保險合同,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保險信托的受益人必須符合這壹要求,但不需要與原保險受益人完全相同;第四,在終身壽險中設立的保險信托中,被保險人不能成為這部分信托財產的受益人;第五,與家族信托不同,保險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信托財產管理和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信托在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托產品,有三個方面需要註意。第壹,信息披露。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確保受托人(即保單新受益人)能夠及時了解相關信息,信托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能夠告知受托人並主動提供理賠所需的全部證明材料,協助受托人辦理理賠;第二,信托文件中應明確規定理賠資金進入信托賬戶的流程要求。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受托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受托人以外的人將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受托人;三、理賠資金到賬後的信托財產管理要求。實際上,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並非始於信托初期,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理賠資金進入信托賬戶後,此時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履行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信托資金的投資運用、賬戶管理、運營維護、清算分配、 並提供或出具必要的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這也為受托人提出了更高的長期穩定管理能力。
家族信托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始於信托成立並完成信托項下相應資產轉移的確認程序之後,但由於家族信托的特點,對相應的管理和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壹是客戶對信托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家族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應與事先確定的委托人的風險偏好相壹致;第二,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由於需要在財富傳承中發揮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有條件分配和臨時分配條款通常設置較為全面,要求利益分配具有流動性,要求受托人合理配置資產,保證利益分配的流動性需求。第三,家族信托對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要求。由於委托財產類型多樣,受托人開始管理運用貨幣資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等金融資產,或者公司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復雜資產。信托生效後。復雜度高,專業性強,受托人的受托能力和綜合實力非常重要。需要根據不同資產的不同階段分別管理,以實現家族信托財富規劃和傳承的長遠目標。
保險信托與家族信托的業務交集
在實踐中,保險信托業務和家族信托業務仍有重疊。壹方面,對於信托規模超過654.38+00萬元的保險信托,可以設定為家族信托,也可以將保單等財產壹起放入家族信托。對於家族信托,包括保險理賠,要註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的要求:首先,不像常規的保險信托,不能完全自益;此外,如果將終身壽險保單放入信托,還應符合終身壽險中對受益人的限制。
另壹方面,家族信托成立後,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被保險人,即保險信托的3.0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投保人,而是信托公司作為投保人和保單受益人,直接使用信托財產支付保費,並根據合同有效管理保險理賠資金,有利於保險信托與家族信托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客戶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全面隔離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