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性原則的法律參照
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即當在兩個認定的平等主體之間存在著權益給予者(以下簡稱“給予者”)對權益接受者(以下簡稱“接受者”)的優先權利或利益時,給予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因接受者的過錯而被接受。如果把這個結論放在兩個不對等的主體即國家和公民之間,這種對抗在行政給付領域也是存在和適用的,即在國家行使行政給付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如果公民不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違反了自己的義務,國家可以因為國家犯罪或者行政違法行為,直接剝奪或者限制已經給予或者即將給予公民的利益。這種對抗是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原則的體現。筆者認為,在《行政給付法》缺位的情況下,“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應當成為行政給付的壹項基本原則。
(二)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性原則的實踐基礎。
在行政機關發放行政給付的實踐中,收款人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有的受助者資格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有的受助者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有的受助者為了接受支付,違反道德故意傷害自己或他人,有的受助者甚至是犯罪分子。如果國家繼續對上述違法甚至犯罪人員進行支付,客觀上會助長領取者的違法犯罪行為,必然會讓守法者感到不公平、不公正。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是,行政機關對已經支付給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人,不給予甚至追回行政給付,或者扣除壹定比例的行政給付;對違法犯罪的直接取消行政給付。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的原則可以通過出臺規範性文件來確認,已經有了例證。例如,省海洋與漁業局下發的《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印發違規漁船油價補貼處置原則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違反規定在禁漁區或禁漁期生產的漁船經營者,或違反國家安全管理規定強行冒險進行生產作業的漁船經營者,“限制和剝奪這些經營者的政策性柴油補貼”。天津、山東、即墨等地方海洋漁業主管部門也有類似規定。
第二,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原則的概念和違法行為的界定。
筆者認為,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原則,是指國家在作出行政給付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對不同程度、不同後果的違法犯罪和違反行政法規的收受人區別對待,並據此剝奪和限制其接受行政給付的權利。
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性原則所指的“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的法律規範。從廣義上講,法律規範是指接受給付的相對人應當遵守的國家所有強制性和限制性的法律法規,包括國際條約甚至國家加入的道德規範。這就需要接受支付的相對人完全遵守法律。俠性法律規範是指國家關於行政給付的具體法律規定,給付相對人應當遵守。也就是說,只要相對人的行為沒有超出具體行政給付的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條件和範圍,就應當給予行政給付;相對人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與接受行政給付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筆者認為,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性原則所確定的法律規範應該是廣義的法律規範。如果漁船經營者是領取政策性柴油補貼的人,當漁船經營者駕駛漁船到公海聚眾賭博而不是利用漁船進行合法的漁業生產,並最終被法院定罪時,勢必漁船經營者不應發放政策性柴油補貼,盡管漁船經營者已經違反了《漁業行業管理法》,但廣義上的法律。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原則所指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第壹,刑事違法。對於壹個享受撫恤金或者生活補助,領取行政給付的相對人來說,如果被判觸犯刑法,那麽毫無疑問,他入獄的時候,國家自然就不再給他撫恤金或者生活補助了。這是不爭的事實。如果按照國家的刑法,應當對犯罪人判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那麽即使犯罪人很窮,法院也必須依法判處犯罪人承擔罰金。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不能壹方面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執行刑罰;另壹方面也履行行政給付的職能,給犯罪分子行政給付,這是兩種違背常識的行為。
漁船經營者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違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關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後果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剝奪和限制被處罰的漁船經營者享受國家政策補油,老百姓是可以接受的。
二是行政違法。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本質區別在於違法程度不同,損害後果不同。但它們的相似之處都是對國家權利的侵犯,只是行政違法沒有達到刑事違法的程度,所以國家不需要用最強的手段來制裁違法行為。因此,行政機關在給予行政違法者行政處罰的同時,當然可以限制和剝奪這些違法者收取行政給付的權利。
三是確權的民事違法行為。有評論寫了巢湖退耕還林補助行政給付案件的特點、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哎?錯誤中指出:“審查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造林驗收單,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補助款的關鍵。土地轉讓是否合法有效是民事訴訟審查的範圍,在行政訴訟中不會進行審查。如果農民就土地流轉的合法性提起民事訴訟,由於土地流轉的合法性是行政合同的基礎,行政案件應當中止,待民事案件判決生效後,行政案件繼續審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生效的民事案件判決土地轉讓違法,那麽行政訴訟的結果當然不會支持原告獲得補貼。在民法領域,如果民事確認行為違法,國家還應剝奪或限制受贈人接受行政給付的權利。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的原則在民法領域同樣適用。該案確立了接受行政給付的主體不能是權利瑕疵主體的原則。受款主體資格是否適當、自身權利是否完備、權利是否存在瑕疵,直接關系到行政給付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因此對受款主體資格的審查成為行政給付的前提。接受給付的主體資格不適當或者不合法的,只能限制或者剝奪其行政給付。
第三,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行為的性質。
國家與行政相對人基於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形成關系後,國家成為行政給付的義務人,國家因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而剝奪或限制其收取行政給付的權利,是對其受益權的剝奪或限制,而不是行政處罰。行政給付不支持的違法行為的性質主要包括:
(壹)具體行政行為。接受行政給付的主體違反行政法規或刑法,侵害國家權益。對這些違法者和侵權人的剝奪或限制,只能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依法或依職權進行。行政機關剝奪和限制違法行為人、侵權人接受行政給付的權利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只要行政機關停止給付或者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即可實現。
(2)時效性。不能針對壹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剝奪行政相對人終身領取行政給付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超過兩年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行政給付接受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兩年前。如果兩年後才發現,那麽他接受行政給付的權利就不應該受到限制。對於超過追訴時效的刑事違法行為,由於法律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因此不宜限制或者剝奪過去幾天已經受理或者將來將要受理的行政給付。
(三)決定本機關的執行性質和執行比例。壹般來說,有權給予行政給付的機關有權決定剝奪或限制行政相對人的受給付權。但是,收款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往往由其他機關(如公安機關)而不是實施行政給付的機關處理,需要其他機關將處罰決定移送行政給付機關,這會剝奪或限制收款人的權益。
所謂執行比例,就是對不同的違法違規行為區別對待。其遵循的原則是:在刑事案件中,應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法律不認為是罪或無罪的刑事案件,當然不能強行剝奪犯罪嫌疑人的行政給付;在行政違法案件中,應當區分行政違法的程度和後果,根據違法的不同程度和後果,作出相應的、適當的處理。比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存在上述情形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給付時,應當適當降低扣除比例;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行政機關不得扣減行政給付。
四、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性原則的理論支持和要求。
中國行政法的概念經歷了壹個從“管理學”到“控制論”再到“平衡論”的發展過程。“平衡論”進壹步強調公權與私權、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盲目地限制行政權力並不壹定符合法治的要求。法治需要確保行政權力在法律範圍內行使,並盡可能發揮其積極作用,以滿足人民的需求,增進社會的福利。?名聲?不正確的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原則,它約束違法者,保護守法者,堅持公平正義的理念,促進社會福利。
(壹)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性原則,這是行政行為必須公正的必然要求。
行政公正是行政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實體公正方面,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辦事,平等對待相對人,合理考慮相關因素。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給付職能時,只有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剝奪或限制違法者的受益權,才能在實質上平等對待沒有違法的相對人。正如羅教授所認為:“依法行政對行政行為的要求壹般分為兩種:...第二個要求是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或法律精神的情況下實施。如公共利益,保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並向公眾提供各種服務的行政措施。這些行為是對社會有益的,只要在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內不與法律的精神相抵觸。”?哎?錯誤的
公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之壹。正義往往屬於價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對性。行政機關對行政給付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公正有壹個價值判斷的過程,即對主體及其行為有壹個價值判斷,包括主體及其行為是否違法、違法程度、違法性質、壹般公民對這種違法性的認識等。這些內容並不是都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但必須根據法律原則進行理性判斷。只有這樣,行政給付才能更加公平公正。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原則是在追求實體正義的目標下邏輯合理地推導出來的,符合法律和正義的精神。
(二)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原則是行政行為的客觀理性要求。
民事繼承和贈與合同仍然具有撤銷權,這種對國家和公民之間行政利益的限制和剝奪本身就包含了國家權力的神聖性。無論相對人在什麽情況下,國家制定的法律都必須遵守,否則法律就是空的。行政給付的接受者違反了法律,直接侵害了國家的權益,擾亂了國家的秩序,國家出於本能需要制裁。而且,限制或剝奪行政給付接受人的受益權,不是刑法上的制裁,也不是行政法上的懲罰,只是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原則的壹種體現。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性原則,實際上是在國家與守法相對人和違法相對人之間找到壹個平衡點,使國家的行政給付行為更加公平合理。
(三)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原則是行政行為的目的性要求。
行政給付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解決社會矛盾的現實手段。當今社會,仍然存在很多社會矛盾和不和諧。只有懲罰被懲罰的人,剝奪被剝奪的人,限制被剝奪的人,才能實現支付管理的國家目的。換言之,為了構建和諧社會,減少社會矛盾,在行政給付中貫徹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的原則勢在必行。
(D)行政給付不支持違法性原則的實際要求。
行政給付作為壹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實際上體現了國家對壹些弱勢群體的關懷,這就要求給付工作合法、合理、合情。作為行政給付的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權;作為實施支付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越權和失職,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確保行政支付合法、合理、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