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預付資金建設的概念
到期是指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後,不要求發包人先支付工程款,而是用自有資金先行施工,待工程建設達到壹定階段或全部工程完工後,發包人再支付工程款的行為。
墊資是指承包人在約定的進度形象節點內以自己的材料、設備和服務完成的建設工程,約定節點後由發包人根據工程進度正常支付工程款。硬墊是指承包人在進度計劃約定的形象節點前將相當於工程款的工程款支付到發包人賬戶。在約定的形象節點之前,發包人不會支付工程款,但會用承包人的錢支付工程款。也有壹些進步和所有的進步。
二、墊資建築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這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施工的開始。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壹直認為墊資施工無效。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於墊資施工造成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國家多次申請停止墊資施工。但是,由於施工預付款的原因,這是壹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即使承包人不預付款,也很難承包工程,國家也很難禁止。如果預付款不被認定有效,將更加不利於保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此外,在國際建築市場上,允許建築承包商投資建築。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們也必須遵守國際慣例。因此,《司法解釋》頒布後,解除了預付款的禁止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預付款,不再影響合同效力。
第三,工程欠款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設工程中,發包人未按合同或結算報告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人工程違約,承包人拖欠分包人等壹系列債務。
社會危害
壹是影響建築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建築企業本來就是勞動密集型的微利企業。改革前,我國建築企業的合法利潤只有3%左右。進入市場後,隨著競爭的加劇,企業競相壓價,本來就困難,拖欠工程款更是慘不忍睹。
二是影響整個建築市場的正常運行;
三是為工程質量和安全留下了隱患;
由於資金短缺,壹些建築企業不得不在材料和工藝上下功夫,甚至壹些必要的建築工人安全措施都得不到保障;
第四,影響社會穩定。
第四,兩者的區別
1.關於預付款,首先是當事人是否同意是預付款,如果同意,就按預付款處理。此時可以請求返還預付款,如果預付款有利息,也要按約定支付利息。如果預付款沒有約定利息,就不能要求預付利息。如果雙方對預付款沒有約定,則按工程欠款處理。
2.對於工程欠款,不管有沒有約定利息,都會支付利息,但是會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可以簡單理解為,預付款是承包方自願、主動支付的,沒有約定的利息就不支付利息。工程款拖欠不是自願的,是被動的,所以要支付利息。
因此,預付款的法律性質不是工程款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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