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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頂包問題

導讀: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國家惠民政策的不斷升級,機動車作為壹種便捷的交通工具,迅速“飛入尋常百姓家”。汽車、農用車、低速貨車、二輪摩托車數量的不斷增加,也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了潛在威脅,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頻率不斷增加。面對事故發生後的責任追究和法律制裁,司機們頻頻想方設法逃避責任追究和法律制裁。

壹,“頂包”現象的特點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為了逃避法律的處罰,由讓他人冒名頂替接受處罰而衍生出“頂包”壹詞。結合案例及相關材料,其特點概括如下:

1,有大篇幅,時間可能“頂包”。在交通事故“頂包”案件中,案發現場很少有與肇事者無關的目擊者,所以事故發生後的活動空間很大。在此期間,無論肇事者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立即離開現場還是留在現場,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都會迅速聯系頂包人進行與頂包有關的活動,如事故發生後當場在車內更換座椅;有的打電話趕緊找替班,串通替班後離開事故現場;有的人在沒有目擊者或者目擊者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離開現場,與相關人員串通,然後頂替者以肇事司機的身份出現等等。活動空間大,時差比較大,“頂包”行為足夠完成。

2.替代形式多種多樣,利益交織關聯。實踐中,交通事故後的“頂包”大多是這樣的:老年人代替年輕人,沒有公職人員代替公職人員,司機代替老板,下屬代替領導,有駕駛資格和職業資格的人代替沒有駕駛資格和職業資格的人。“包工頭”要麽基於職務的隸屬關系,要麽基於親情、友情等情感關系,要麽基於金錢、物品等激勵;“頂包人”大多是基於保護公職、保護工作、騙保等理由,讓別人頂包。

3.違法行為多。交通事故發生後找人“擔保”的現象,既有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也有承包人的違法行為,甚至還有冒充證人、騙取擔保人的違法行為。雖然是重要環節,但卻是後續各種違法行為的誘因。

二、“頂包”現象的原因

為什麽會有人“心甘情願”扮演“頂包”的角色?經分析,原因如下:

1,法制觀念淡薄。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都與法制教育缺失、法制觀念淡薄、不懂法、不學法,卻伺機鉆法律空子有關。壹些頂包案的當事人認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就不處理,可以從“替人背黑鍋”中獲得壹定的物質和精神利益。這種想法直接導致了交通違法者找人“頂包”的可能。

2.犯罪現場的“避實就虛”,讓“頂包”成為可能。壹般情況下,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除了被害人清楚看到嫌疑人或者目擊者直接指認嫌疑人外,絕大多數嫌疑人自己都承認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自然成為案件的關鍵證據。如果沒有證人指認,就有可能找別人冒名頂替。就像我院最近處理的王某交通事故壹案,事故發生後,王某交代:“當時是下坡。事故發生後,車停不下來,壹直跑。停的時候離案發現場很遠,我就讓副駕駛的好兄弟給我打掩護。”

3.保險賠償原則是“頂包”幸運的主要原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未年檢等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但是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因為無證駕駛和酒駕造成的。肇事者為了逃避責任,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讓有駕駛資格的人、不喝酒的人、成年人冒名頂替,獲得賠償。

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也是嫌疑人找人頂包的重要原因。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對無證駕駛、駕駛無牌車輛、飲酒等情況負主要責任以上,交通肇事人因無證無照而“中飽私囊”,怕被追究交通肇事罪,以減輕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少承擔責任,逃避法律的懲罰。

5.交警部門重口供輕取證,這也是“包工頭”成功的壹大動力。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交警部門獲取的證據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記錄、事故責任認定等。,而屍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記錄、痕跡檢驗記錄、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記錄等證據只能說明案件的存在,不能證明嫌疑人是誰;收集到的證人證言壹般都是關於受害人親屬的,證明事故情況的不多。加上事故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等關鍵證明材料很少收集,導致嫌疑人有可能隱藏身份,找人頂替。

三、“頂包”現象的危害

交通事故“頂包”現象難以認定,增加了正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難度,使涉事駕駛員容易逃避法律追究,嚴重阻礙公安機關正常執法,耗費大量警力財力,容易不同程度損害受害方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交通事故發生後找人或“包庇”他人的現象,嚴重幹擾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為地給公安交警部門公正執法、正確高效處理交通事故設置了障礙,增加了調查難度,影響了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準確認定,造成交通事故查處不力,也增加了辦案成本,延長了辦案時限。

2.經過肇事者和頂級承包商的預謀和勾結,隱瞞了事故真相,隱藏了真正的肇事者,導致了刑事責任追究和民事賠償的錯位。肇事者的欺騙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給公眾制造了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嚴重踐踏和損害了國家法律的權威。

3.頂包現象嚴重損害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權益,不利於社會和諧。司法實踐中,頂包現象大多被定性為肇事後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合同法》規定,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嚴重影響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保險公司也有權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向加害人追償已經對受害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4.“頂包”現象還可能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比如,以騙保為目的發生的交通事故,行為人因為不符合保險理賠情形,就找人承保保險理賠,然後就可以利用這種假象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被騙核定賠償後就會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第四,交通事故中“頂包”現象的啟示

交通事故後找人“拎包”,不僅是經濟損失,更是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情感傷害。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不僅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希望也會落空。後果的嚴重性超出了他們的想象。通過對此類案件的辦理,參考類似案件,結合以上對“頂包”特點及原因的分析,從檢察機關實際辦案中,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壹)法定程序,嚴格把關,加強證據收集的指導。

1,仔細判斷,仔細捕捉細節。辦案檢察官必須具備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和縝密思考、善於判斷的務實精神。因為從交通事故發生到交警到達現場有壹定的時間差,所以“頂包”的可能性較大。因此,辦案人員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壹定要尊重事實,收集與案件定罪量刑相關的所有證據,絕不放過任何線索。同時,要圍繞罪名,結合證據,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合理,通過分析疑點、補全證據,使案件質量達到公訴標準。絕不能因為案件雞毛蒜皮就放松警惕,要不斷提高及時發現“頂包”行為的能力。

2、加強取證指導,強化溝通意識。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揮著審查起訴刑事訴訟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工作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將需要補充完善的證據材料交由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督促偵查人員及時準確收集證據。同時,為了防患於未然,建議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註意收集除事故直接當事人陳述以外的其他證據,特別是涉案車輛可能涉及公職人員駕駛、無證或酒駕、特種車輛等情況。

3.註重審訊技巧,逼其說出真相。大家都知道“紙包不住火”,但是在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發生後,壹些肇事者為了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在壹種強烈的擺脫犯罪的思想指導下,實施了壹系列的冒充行為。原因是這些人心存僥幸,認為“偷柱”的行為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實現,所以相當勇敢,敢於冒險。面對這種情況,辦案人員應該順勢而為,通過宣講法律政策,讓他們明白冒名頂替的法律後果。面對事實,敬畏法律的威嚴,壹旦肇事者和頂包者擺脫僥幸心理,認清形勢,就會如實供述真相。

4.依法告知權利,及時化解矛盾。交通事故後找人捂包的行為,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繼續。雖然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的發生中主觀上有過錯,但其找人捂包的理解明顯是故意的。施暴者找人捂包而不主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無疑讓受害者或其親屬的痛苦加劇,導致受害者家屬情緒對立,對社會不信任,社會影響惡劣。因此,對於此類案件,辦案人員應及時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屬權利,聽取其意見和想法,了解被害人的訴求,化解雙方矛盾,做好安撫工作,為法院順利審理做好前期工作。

(二)準確定性,懲治犯罪,加大打擊力度。

1.準確把握罪名,以罪論處。對於交通事故,不僅要追究違法者,而且要作為犯罪來懲處。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冒充交通肇事案中的首要分子,應根據其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分別以偽證罪和包庇罪定罪處罰。如果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蒙騙,以偽證罪定罪;如果是壹般主體,就是包庇犯罪。證人的身份不僅要從形式上判斷,還要從實質上判斷,而且必須是對案件重要情節的虛假陳述。雖然是對案件重要情節的虛假陳述,但如果沒有證人身份,冒充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只能以包庇定罪;也就是說,他雖然是真正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但他的陳述並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只能以包庇定罪。如果同時存在證人身份和虛假陳述對案件確實重要這兩個條件,且存在法律規定的重疊,則應適用偽證罪的特別法。

2、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嚴懲。壹般來說,肇事者會在事故發生後找人頂罪,並會在事故發生後立即離開現場。即使在現場,他也會找別人代替自己的行為,他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者。他的目的往往是逃避法律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人,應當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論處。此外,在量刑上,具有頂包情節的行為人,也應當與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人區別對待。雖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但具有頂包情節的肇事者比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人更惡劣,手段更卑鄙。在量刑上,當然要視其性質的嚴重程度酌情處理,區別對待,寬嚴相濟,這也是寬嚴相濟的落實。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要在綜合權衡證據、把握案情的基礎上,把嚴格執法與落實刑事政策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從重從快懲治違法行為,有效震懾和預防犯罪。

(三)宣傳、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

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意識。實踐中,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從事運輸的特定人。駕駛人對違法駕駛的主觀過失,以及事後逃避刑事處罰的故意,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加強駕駛員的守法意識非常重要。應從事前預防和事後處罰兩個方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事故發生後,雖然對肇事者和承包商進行法律制裁,但也會起到壹定的教育和引導作用。但這種事後懲罰只是補救,事前預防才應該是重點。壹是多種渠道展示頻繁發生的交通事故和常見的頂包形式;二是選取幾個交通意外險案例,說明頂包等行為對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影響;三是配合交警、保險等部門,確定事故發生後必要的應對指引,不給頂包等違法行為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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