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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哪些具體規定?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該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後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第三條規定,盜用單位名義犯罪,違法所得分給犯罪的個人的,依照刑法關於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我國,犯罪行為不僅可以由特殊人員構成。當然,單位也可以構成犯罪。如果單位構成犯罪,那麽就有對行為的鑒定,因為單位裏有主犯。很多人想知道單位犯罪定義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1.法律對單位犯罪的界定有哪些規定?

刑法中單位犯罪正犯的界定:

作為犯罪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首先應當是犯罪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即使工作人員在非犯罪單位實施的行為與單位犯罪有關,也不能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能認定為單位犯罪中的* * *犯。其次,應當在單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或者決定、組織、領導單位犯罪,或者具體實施犯罪。犯罪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參與本單位的犯罪活動,不能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作用的人,通常是單位的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應當是犯罪單位的機構成員。但是,犯罪單位中的決策機構成員或者決策機關成員參加過單位犯罪實施決策會議但僅僅因為少數意見未被采納而明確表示反對的,不應當認定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同時,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壹定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當然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決定或最終決定的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應被視為對主管領導根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決定實施的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實施犯罪,在單位犯罪中起陷阱作用的人員。單位的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被聘用或雇用的人員。

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1款規定,* * *共犯是二人以上故意實施的犯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追究犯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屬於同壹犯罪,是否需要區分主犯和從犯,在理解和執行上有兩種截然相反的做法:壹是, 根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在刑法規定的特定種類和幅度內判處刑罰時,沒有主犯和從犯之分。 就是在認定行為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是“直接責任人”的同時,區分主犯和從犯。為了正確統壹適用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6月5438+00日下發了《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和從犯的批復》,規定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區分主犯和從犯。對於消除司法實踐中的混亂,正確解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不同角色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其他法律規定

鑒於刑法規定單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明確了自然人在單位犯罪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地位或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作用和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判處相應的刑罰,無需區分主犯和從犯。從刑法的規定來看,主犯和從犯的區分是針對自然人* * *同壹犯罪的。犯罪單位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 * *同壹犯罪與自然人的* * *同壹犯罪不同:* *同壹犯罪是兩個以上犯罪主體故意實施的犯罪,而單位犯罪是由幾個自然人作為整體組成的單位實施的犯罪,是單壹犯罪主體。另外,* * *共犯犯罪必須是故意犯罪,單位犯罪包含故意和過失。因此,《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和從犯的批復》規定,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區分主犯和從犯。

雖然單位犯罪是以整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但單位是法律圓柱體的組織,其犯罪行為只能由單位內部的相關人員代表單位實施。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時,相關責任人員具有相同的單位犯罪故意和相同的單位犯罪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成立* * *共犯。而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有區別的,在單位犯罪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都有次要作用。根據刑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可以分為主犯和從犯。因此,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完全排除主犯和從犯的區分。所謂特殊情況,主要考察的是根據具體案件,如果不區分主犯和從犯,被告人在決定處罰時很難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比如,壹般情況下,犯罪單位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於決策和指揮實施犯罪的狀態,具有廣義的犯罪故意,應當對單位故意範圍內的整個犯罪結果負責,即負有主要責任的成員處於具體實施犯罪的地位,具有具體的犯罪故意,應當對單位故意範圍內實施的具體行為負責。但是,在犯罪單位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在任何單位的故意犯罪中並不起主要作用,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不都起未來作用。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顯輕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主管人員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罪、責、刑完全相適應,不能準確判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這種情況下,主犯和從犯可以也應該依法區分處罰。

如果對我國單位犯罪進行界定,那麽處罰原則是實行雙罰制,即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責任人員另壹方面負責。如果單位需要罰款,也可以找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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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工作總結範文1000字

    20XX年3月3日,我有幸作為壹名新員工加入城投集團,擔任法律助理。在集團領導的關心指導和同事們的熱心幫助下,我很快熟悉和適應了集團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現將近三個月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壹、熟悉和學習集團的規章制度,適應新環境。

    1,嚴格學習並遵守集團規章制度。在此期間,我認真學習了集團企業(文化)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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