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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準則-業務約定書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業務約定書的簽訂和履行,明確簽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產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業務約定書,是指評估機構與委托方簽訂的書面合同,明確約定評估業務的基本事項,約定評估機構與委托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第三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其他與價值評估相關的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二章業務協議的簽署

第五條評估機構應當具備與其承擔的評估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資質。

第六條評估機構決定承辦評估業務後,應與委托方簽訂業務協議。業務協議應由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人簽字,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三章業務約定書的內容

第七條業務協議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壹)評估機構和委托方的名稱和住所;

(2)評價的目的;

(三)評估的對象和範圍;

(4)評估基準日;

(五)評估報告的使用者;

(六)提交評估報告的期限和方式;

(七)評估服務費總額、支付時間和方式;

(8)評估機構和委托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10)簽約時間。

第八條業務約定書中陳述的評估目的應當唯壹,表述應當清晰明了。

第九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根據評估業務的要求和特點,與委托方進行溝通,並在業務協議中以適當方式明確評估對象和範圍。

第十條業務協議中規定的評估基準日應是唯壹的,並以年、月、日表示。

第十壹條業務協議應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者。如有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應在業務協議中明確約定。

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本評估報告僅供委托方和業務約定書中約定的評估報告的其他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對委托方和評估報告的其他使用者不當使用評估報告所造成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未經委托方書面許可,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評估機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評估報告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未經評估機構同意,不得在公共媒體上摘抄、引用或披露評估報告的內容,但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完成評估業務和提交評估報告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四條業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服務費總額、計價貨幣、支付時間和方式,並明確約定服務費總額以外的其他費用及其承擔方式。

第十五條因委托人原因暫停評估業務時,評估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根據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應的評估服務費。

第十六條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委托方應當為註冊資產評估師開展評估業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委托方根據評估業務需要,負責註冊資產評估師與相關方的協調工作;委托方或產權持有人應對其提供的評估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簽字、蓋章或其他方式的確認。

第十七條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中止履行和解除業務約定書的情形。

業務約定書可以約定,當評估程序的限制對評估目的對應的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時,評估機構可以中止業務約定書的履行;當相關限制無法解除時,評估機構可以撤銷業務約定書。

業務協議可約定業務協議終止後收取或返還評估服務費的比例或金額。

第十八條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註冊資產評估師有責任按照《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提供必要的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正確使用評估報告是委托方和相關方的責任。

第四章業務協議的變更

第十九條業務約定書簽訂後,簽約雙方如發現相關事項約定不明確,或評標程序履行受到限制,需要補充或調整約定事項的,可協商變更業務約定書相關條款,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二十條業務約定書簽署後,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評估基準日發生變化,或者評估範圍發生重大變化的,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方簽訂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五章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第二十壹條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簽約雙方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業務約定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業務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時的爭議解決方式和地點。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準則自2008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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