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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界定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不讓男方同居算不算?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據此,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如果關系沒有破裂或者沒有完全破裂,還能維持,還有和好的可能。即使壹時調解無效,也不能準予離婚。那麽,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呢?壹、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確已破裂的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解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1,看婚姻基礎。婚姻不僅僅是感情的交融,還有很強的社會因素,比如雙方的基本條件、文化水平、家庭背景是否對等。這些條件雖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卻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有些青年男女因為年輕,對事物的判斷往往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偏差,盡管婚前有誓言,但婚後雙方如果分歧較大,不能互相包容,很可能導致婚姻破裂。2.看婚後的感情。婚後的感情,作為夫妻,* * *在生活期間對彼此的關心、忠誠、尊重、愛等狀況,是表達和反映婚姻質量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斷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後的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相尊重和愛護,互相關心,支持和幫助父母,對家庭有責任感,和孩子壹起照顧後代,遇到問題互相商量,註重家庭中的民主平等。此外,還要綜合分析當事人的思想素質、生活方式、性格習慣、夫妻生活等,從婚後感情的發展趨勢來把握雙方的感情,即看過去、立足現在、看未來,這樣才能更好地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實已經破裂。3.看離婚的原因。離婚作為壹種社會現象,在不同的婚姻中有著不同而復雜的原因。總的來說有幾種:(1)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彼此不能包容。此外,他們家庭的壹些幹涉導致離婚;(2)壹方品行問題,屢教不改,導致另壹方失望;(3)因經濟原因,雙方無法渡過難關;(4)移情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長期性生活不協調;(6)其他原因導致離婚的。弄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對於準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4.看看有沒有和解的可能。夫妻關系不是壹成不變的。可以由好變壞,也可以由壞變好。矛盾雙方因各種原因造成感情創傷而離婚。只要他們的感情沒有真正破裂,利用各種有利於感情恢復和愈合的因素,加上在外面積極有效的工作,是可以調和的。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的調解和解就是壹個很好的例證。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形成壹個整體。只要夫妻之間還有和解的可能,調解和解,如果雙方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沒有和解的可能,就應該及時判決離婚。比如壹方在法院不願意離婚,為了禁止離婚後轉移夫妻財產,半年後再起訴離婚。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如果法院第壹次判決禁止離婚,可以確定夫妻財產的數額,防止壹方轉移夫妻財產,侵害另壹方的合法權益。二、認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具體標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第四款還規定,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婚姻法》列舉了上述六項準予離婚的具體標準。針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參照《具體意見》的規定,主要包括婚後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的;壹方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夫妻關系尚未確立,難以共同生活;壹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長期不能治愈的;結婚登記後,雙方未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因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此外,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另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根據《具體意見》的規定,公告後仍無下落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因此,對於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壹方,無需申請宣告失蹤,直接按申訴程序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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