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社會學在中國是壹個法學分支。
本章所指的法律社會學是法律的壹個分支。根據國際社會科學的傳統,不僅法學,而且社會學都有壹個法社會學分支。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社會學也可以說是介於法學和社會學之間的邊緣學科。事實上,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往往涉及法學和社會學之外的許多其他學科,包括自然科學。因此,法律社會學也具有“軟科學”的特征。
第二,法社會學是中國法學中的壹門交叉性或綜合性學科。
在創建壹門新學科時,要註意這門學科與原有學科的關系,特別是它們之間的分工。之所以需要建立壹門新的學科,通常是由於客觀事物的發展或人們主觀認識的提高,使研究者感到新的研究對象在原有學科中難以容納。
在研究對象上,法社會學與法學中的壹些原創學科有什麽區別?他們之間怎麽分工?
法社會學不是民法、刑法那樣的單壹部門法學科,也不是法學理論、法律史那樣的基礎學科。它是不同於這些學科的交叉性或綜合性學科。它似乎是壹條穿過市區許多直行車道的人行橫道。在其研究範圍內,既有部門法的理論問題,也有許多實踐問題。
法社會學有自己的理論,但總的來說不是理論法學而是應用法學,通過現實的社會問題來研究法律的實施、功能和效果。它不是中國法學理論中的壹個學派,更不用說用來取代原有的法學理論。它可以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但它是以法學理論本身為基礎的。它與原法學理論在研究對象上的主要區別在於,法學理論作為法學的基礎學科,要研究法律的產生、本質、功能、形式和發展,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等壹系列基礎理論問題。法社會學作為壹門應用法學,通過真實的社會問題,關註各部門法的實施、功能和效果。如果法律社會學主要探討法律與經濟、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科技等其他社會現象的互動關系,那麽在研究對象上就會與法學理論有很大程度的重疊,從而使人懷疑是否有必要創立法律社會學。
與民法、刑法等部門法不同,法律社會學應該研究部門法,但它是通過真實的社會問題來研究部門法的;它不研究壹般的部門法,而是著眼於這些法律的實施;壹般情況下,它研究的對象不是壹個部門法而是幾個部門法。比如在青少年犯罪方面,法社會學要通過這個現實的社會問題來研究刑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勞動法等各部門法律的實施情況,還要研究法律之外的經濟、政治、倫理、教育等壹系列問題。
法律社會學還可以從法律實施的角度研究法制史、外國法、比較法和國際法。總之,作為法學中的壹門交叉性、綜合性學科,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範圍極其廣闊,內容非常生動。
三、開展法律社會學研究的意義
1981開頭,在筆者與陳壽彜撰寫的《論法學的範圍和分支》壹文中,提出了法律社會學應作為我國的法學學科之壹。“法律還應著眼於法律制定後在社會中的實施,即如何實施,是否實施,如何保證實施,這壹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這些問題在法律上被稱為法律社會學。”(4)
在當代中國,開展法律社會學研究對於加強法制建設、改進法學教學和法學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法社會學關註的是法律的實施,這是當前法制建設中的關鍵問題。
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同時也存在很多障礙,其中之壹就是很多已經制定的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往往不能真正實施,缺乏應有的效力。由於過去長期忽視法制,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人們普遍在頭幾年著重加強立法,很快改變了“有法可依”的局面。然而,隨著立法的逐漸增多,有法不依的問題成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解決這壹問題,是當前和今後很長壹段時間法制建設最緊迫的任務。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實施法律,只有通過法律的實施才能實現法律的間接或主要目的,即保障公民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執行,缺乏效力,這種現象會長期帶來嚴重後果。
其次,開展法律社會學研究的意義在於,它將有助於落實法學研究中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既然法社會學的任務是通過各種社會現實問題來研究法律在社會中的實施、功能和效果,那麽其自身的研究就必須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必須“以社會為工廠”。壹部法律論著如果不觸及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問題,不研究人們的實際行為,就很難被稱為法律社會學的成就。我們寄希望於法社會學,因為它所研究的對象是特定的,所以在法律領域貫徹這壹原則有可能取得突出的成就,從而推動整個法律學科在這方面向前發展。
在法學領域,過去很長壹段時間理論聯系實際原則不理想的原因是相當復雜的,既有研究者自身的主觀原因,也有許多客觀原因,包括原有政治制度的缺陷;統計數據的嚴重缺乏、定量分析的困難以及人們對法學研究的錯誤觀念,等等。過去法律研究者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原則的種種困難因素,對於未來有誌於法律社會學的人來說,同樣存在。此時,我們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
第三,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可能有助於改變目前註釋法學在法學領域占據優勢的局面。中世紀中期,以註釋羅馬法而聞名的法理學盛行於歐洲。東漢以來中國歷史上出現的法學,其實就是壹種註釋法學。這裏的註釋法主要是指從文本或邏輯上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在法理學方面,主要指儒家經典)。這種附加註釋的判例對於法律的傳播或實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中國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近幾年,註釋法學或帶有註釋法學傾向的著作占有相當大的優勢。課堂講課、法學教材或著作的主要內容,壹般都是圍繞成文法的規定,用文字和邏輯進行解釋,而不涉及或很少涉及該法實施的具體問題。在解釋法律條文時,我們也會引用壹些現實生活中的例子,甚至會介紹壹些案例。這當然比簡單地闡述條文要好。在壹定意義上,也是理論聯系實際的壹種形式。但是,這種方法的出發點仍然是幫助正確解釋條文,而不是研究法律的實施和效果。法律不能局限於註釋法律。就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而言,法理學還應該包括立法學和法社會學。法社會學的研究並不否認註釋法學的價值,但如果法學僅限於條文註釋的研究,顯然是不夠的,這也不利於法制建設的推進和法學自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