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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學生向姚佳欣求助!!!

陜西省Xi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1) Xi興義子楚68號

公訴機關為陜西省Xi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思雨,男,於2008年6月6日出生於陜西省Xi。漢族,住Xi市長安區興隆鄉公子村西村116號。是被害人張渺的兒子。

王輝,法定代理人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男,1981 10 10月4日出生於陜西省Xi,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他是被害人張渺的丈夫,王思雨的父親。

訴訟代理人:張喜安,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師。

原告張平選,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於陜西省xi,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Xi市長安區興隆鄉貝勒村南村184號。是被害人張渺的父親。

原告劉曉倩,女,1956,陜西省Xi市人,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是被害人張苗的母親。

* * *徐濤,訴訟代理人,陜西通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藥家鑫,男,1989 165438+10月7日,陜西省市人,漢族,大學生,住市新城區南路7號府5樓10號。2010 10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Xi市公安局看守所。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盧剛、楊建華,陜西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Xi市人民檢察院以(2011)第19號刑事申訴,指控被告人姚佳欣犯故意殺人罪,於2011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王思雨、王輝、張平選、劉曉倩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聯合審理。Xi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元民、李征出庭支持公訴。原告王輝、張平選、王輝的訴訟代理人張喜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徐濤,被告人姚佳欣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呂剛、楊建華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Xi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 65438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姚佳欣駕駛陜a 419號紅色雪佛蘭轎車從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返回市。行駛在西北大學長安校區西墻外時,撞上了前方同方向騎著電動車的張渺。姚佳欣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在地上,呻吟著怕張妙看到。殺人後,被告人姚佳欣駕車逃離現場。車行至翰林路郭楠村門口時,又撞傷兩名行人。之後,交警大隊中隊長郭杜將車輛暫扣處理。同月23日,姚佳欣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醫鑒定:死者張苗系胸部銳器穿刺致主動脈及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死亡。

針對上述指控,檢察機關以尖刀作案、證人證言、屍體鑒定結論、DNA鑒定結論、現場勘驗、勘驗筆錄及被告人姚佳欣的供述等證據。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姚佳新駕車撞人後,故意並非法持刀奪取他人生命。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思雨、王輝、張平軒、劉曉倩要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姚佳欣死刑,並上訴要求判令姚佳欣支付死亡賠償金82100元、喪葬費15146.5元、撫養費58807元、死亡賠償金50586.7元、醫院喪葬費用30000元。經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依法拍賣被告人姚佳欣個人名下的雪佛蘭汽車,拍賣款作為賠償,不接受姚佳欣父母的任何賠償,以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藥家鑫在庭審中承認指控屬實。他的辯護人提出:1,姚佳欣有自首情節;2.姚嘉欣是壹個熱情的殺人犯;3.藥家鑫是初犯,偶犯。他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4.願意賠償受害者親屬的經濟損失。建議對藥家鑫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0 19年10月20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姚佳欣駕駛紅色雪佛蘭轎車陜A419NO從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由南向北返回安。行至西北大學西墻外翰林南路時,將前方同方向騎電動車的被害人張苗撞倒。姚佳欣下車查看時,看到張渺在地上呻吟。因為擔心張渺看到自己的車牌號後找麻煩,他在背包裏拿出了壹把尖刀。張苗胸部、腹部、背部等多處被捅數刀,致張苗主動脈、上腔靜脈破裂出血,當場死亡。殺人後,姚佳欣駕車逃離。行至翰林路村口時,將行人馬海娜、石打傷。接到報警後,Xi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將車輛扣留處理。同月22日,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和郭杜派出所分別對姚佳欣進行詢問,姚佳欣否認殺害張苗。同月23日,藥家鑫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殺人事實。

上述事實由檢察機關提交,並有下列證據證實,經法庭質證確認:

1.Xi市公安局長安分局郭杜派出所受理公民報警及刑事案件登記表確認:2010 10 10月20日23時10,長安區郭杜市容監察大隊巡視員王德鵬向110舉報長安區康北村北西北大學接到110指令後,該所派民警趕到現場,發現壹名女子躺在路邊。後經120證實,該女子已經死亡。經調查,發現該女子身上有多處刀傷,確定為刑事案件。經調查,確認死者為張苗,長安區興隆鄉公子村西村人。

2.現場勘查記錄、照片、現場示意圖、提取微量物品登記表證實,該遺址位於Xi市長安區郭杜街道辦翰林南路,中心遺址翰林南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有壹具女屍。屍體頭部呈仰臥位,100×30cm範圍內有大量血跡,屍體左小腿東側地面有壹塊手表。車身以南170cm處有壹輛新日系品牌銀色電動車。電動車頭部在北面和西面倒地,車尾受損。電動車南17.6m處,距主幹道邊緣85cm處,有壹條由東南向西北走向的5米長的剎車痕(劃痕)。電動車左後視鏡缺失,右後視鏡玻璃缺失。車右側多處劃痕,車身後側塑料外殼破損。血樣,電動車,手表,手機等。

3.陜A419NO雪佛蘭轎車的查勘記錄、照片、交接證明證實:2010年10月22日,陜A419NO雪佛蘭轎車查勘,前保險杠右側有壹道2.3× 2.6 20cm的劃痕,方向為從前向後。這條痕跡上方4厘米處從左上至右下有壹條20×3厘米的斜劃痕。右前大燈左側到地面36× 20 32cm範圍內多處劃痕,其中進氣格柵右上角有三處裂紋。在發動機罩的右前方,從車標11cm處有壹個40×25cm的凹陷,在這個凹陷區域的右側有壹個33×13.5cm的凸起痕跡。在距離發動機罩內邊緣7cm和距離發動機罩右邊緣11cm處有壹個80×31cm的凹陷。車內副駕駛位置踏板墊上3×4cm範圍內有點狀血跡(拍照提取)。同月23日,Xi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警大隊將交警郭杜中隊查獲的肇事車輛陜A419NO移交刑警大隊技術室。

4.由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警大隊及辦案民警張毅、顧、劉出具的偵查捕獲已確認:2010 10 10月20日23時許,長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接到110報警電話,稱長安區康北村北西北大學西門外有壹女子。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發現壹名女子躺在馬路上,身旁有大量血跡。壹輛電動車倒在女子南面的路邊。120急救中心人員到達現場後,確認該女子已經死亡。隨後,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派員趕到現場。經查,發現該女子有刀傷,於是通知刑偵大隊技術中心勘查現場。根據留在現場的壹部手機顯示,很快;聯系死者的聯系人白婷(張渺的雇主),查到死者名叫張渺。10 10月22日,交警大隊郭杜中隊辦案民警通報:10 10月20日晚,郭杜郵電路(翰林路)郭楠村附近發生壹起交通事故,壹男子駕車撞倒兩名行人,輕傷,但該男子駕駛的紅色雪佛蘭轎車受損嚴重。調查人員立即詢問了該男子,並調查了他的車輛。高個男子姚佳欣承認65438年10月20日晚在郭都南村附近的路上撞了壹男壹女,但否認開車時發現壹名女子騎電動車。10年10月23日,藥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長安分局刑警大隊投案自首,供述了10年10月20日晚在郭楠村發生交通事故前,他撞倒了壹名騎自行車的女子,他怕女子看到車牌號,於是持刀將其殺害。

5.院前病情通報、安急救中心屍檢報告、屍檢照片證實:2010 10 10月20日23時35分,急救中心人員到達現場對張苗進行檢查,張苗已死亡。屍體檢驗:(1)衣物檢驗:死者外套、外套內襯、黑色長袖t恤、牛仔褲、紅色褲子、內衣、胸罩有纖維裂傷、鈍性撕裂。(2)屍檢:右枕部有壹條縱向3.5寸的裂傷;額面部、右眼至右顴弓、鼻梁有表皮擦傷;口唇右側有壹條長6.5cm的皮膚裂傷,通過上下嘴唇的皮膚延伸至右下頜。創口邊緣整齊、銳利,創口腔間無間隙橋,直達皮下深處。右側鎖骨中線下2cm處,有壹橫向長2.2cm的皮膚骨折,傷口邊緣整齊,傷口角度左尖右鈍,傷口腔間無間質橋,達胸腔;左上腹有壹條長5.3cm的斜形皮膚裂傷,頂部尖銳,底部鈍圓,傷口邊緣整齊。左傷口邊緣中間有壹條長0.3cm的橫向裂傷,壹直到腹腔。右肩背部有2.5*2cm表皮擦傷,可觸及肩鎖關節脫位;胸背部25*20cm範圍內有三處皮膚創口,創口邊緣整齊,創口角度鈍尖,創口腔間無間隙橋。其中,第三胸椎右側有壹條長3cm,達肩胛骨的斜形皮膚骨折,第四胸椎左側有壹條橫長2.3cm,達肌層的皮膚骨折,第七胸椎右側有壹條橫長2.5cm的皮膚骨折。右腋後線下8cm處有壹個3cm長的斜形皮膚傷口,特征同前;左手掌魚際處有壹個斜4.1cm的切口,深在皮下。屍檢發現,死者衣服多處被鈍性纖維撕裂,額頭、背部、臀部大面積條狀淤青,右側肩鎖關節脫位,左側股骨閉合性骨折。結合現場勘查,傷情符合交通事故特征,上述傷情均不致命。死者右胸、左上腹、右腋窩、胸背部發現6處皮外傷。傷口邊緣整齊,傷口角度鈍而鋒利,傷口腔之間沒有間隙橋。傷口長度為2.3-3.0厘米。可推斷為單刃銳器形成,刃寬約2.5cm,其中右胸鎖骨下刺傷沿左斜前方刺入,致右肺上葉內緣劈開,傷及縱隔。剩余的刺傷加速了失血,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死亡。死者嘴唇和左手掌的傷是由利器切割造成的。檢驗意見:張苗系胸部銳器穿刺致大出血死亡。

6.做筆錄、拍照、辨認筆錄證實,2010 10,Xi市公安局長安分局民警在姚佳欣的辨認下,從郭杜街道辦北郵電路路段西的草叢中提取到壹把單刃尖刀(刀身長約33cm,刀刃上有血跡,刀柄為黑色);從姚佳欣身上提取了壹條灰色牛仔褲和壹雙李寧牌運動鞋,褲子和鞋子上都有血跡。

7.生物證據/親緣關系鑒定確認,張苗留在地上的血池、匕首上的血跡、陜a 419號紅色雪佛蘭轎車副駕駛席墊上的血跡、姚佳欣褲子和鞋子上的血跡,有99.99%是他的。

8.證人的證詞

(1)證人朱英富(西北大學長安校區門衛)的證言證實,2065年10月20日晚10左右,他站在工地的壹個土堆上,看見壹名女子騎著電動車沿東路由南向北行駛。那個女人剛好從他面前經過,還有壹輛車。過了壹會兒,我聽到壹輛汽車向北行駛的聲音。過了壹會兒,壹輛巡邏車從北面開來,停在了那裏。過了壹會兒,壹輛警車來了。

(2)證人王德鵬、何、尹鐵東(均為長安區郭杜市容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的證言分別證實: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他們在西北大學西墻附近行駛時,發現壹輛電動車倒在馬路上,旁邊躺著壹名女子,前面散落著電動車碎片。那個女人面朝東躺在地上,旁邊有壹大灘血。王德鵬撥打110報警,何祝星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後,郭杜派出所、交警隊、120救護車先後到達現場,120急救人員檢查發現,該人已經死亡。

(3)證人宋建軍、宋今聲的證言分別證實,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在西北大學西門附近看見壹男子躺在地上,身下有壹大灘血跡,旁邊地上躺著壹輛電動車。他們不敢停車。當他們回到村子時,他們報了警。報警後,他們在村口等了壹會兒,看到壹輛車閃著警燈。到了才知道是壹輛城市車。隨後派出所、交警隊、120救護車陸續到達現場。120救護車趕到後,來到前面,看到壹名女子躺在地上,面朝東邊。120急救人員檢查,發現此人已經死亡。

(4)證人蔣大良、李士賢的證言分別證實,夫妻二人住在郭杜街道辦事處張度村宋新民獼猴桃園,看守獼猴桃。2010 10 10月20日晚上10左右,我突然聽到外面傳來“啊啊”的壹聲,然後就聽到壹個女人“哎喲”的兩聲叫聲,間隔大概半分鐘。第壹個聲音很大,第二個聲音很小。

(5)證人張凱、白婷的證言分別證實,夫妻二人在Xi外國語大學清真菜館經營湯料生意,從2065438年9月1日起,雇傭同村親戚張苗幫忙,每月給張苗工資700元。10月20日晚,11,關攤。他們騎著三輪車,張渺騎著電動車,壹前壹後出了西大。出了校門,他們在第壹個路口拐進了杜康村,張渺徑直往北走。第二天淩晨3點,民警用張渺的手機給白婷打電話,說張渺在西北大學西墻外的路上出事了。他們意識到它當時就壞了。因為在他們從杜康村辦公室回來的路上,他們看見壹輛警車停在西北大學的墻外,壹個人躺在地上。打完電話後,他們認為是張渺,然後他們和張渺的父親壹起去了犯罪現場,看到了張渺的平板諾基亞手機和壹塊沒有手鐲的手表。

(6)證人張平宣(張苗的父親)的證言證實,2010 210 21淩晨3時,張凱到其家,稱張苗出事了。在西北大學的高速公路上,他和張凱壹起去現場辨認屍體,確認死者是他的女兒張渺。

(7)證人王慧(張渺的丈夫)的證言證實,2065年9月1日之前,張渺在家裏留了壹張紙條,說自己外出到打工,在外院賣麻辣燙,每月工資在700元。張渺平時住在她家。

(8)證人姚、段瑞華(姚佳欣的父母)的證言,分別證實姚佳欣打了壹男壹女兩人。2065 438+00 10月22日,段瑞華陪同姚佳欣到郭杜交警隊處理事故,郭杜派出所從姚佳欣處了解到,在他撞這兩人的時間裏,又有壹人死亡。23日上午,姚佳欣告訴他們,他在撞了壹男壹女之前已經撞了人,於是他們陪同姚佳欣到公安機關投案。

(9)證人劉渺(姚佳欣女友)的證言證實,姚佳欣於2010年10月20日晚8時許,駕車至Xi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10左右,姚獨自駕車離開,她從東門送藥,藥向北往安方向行駛。大概過了壹個小時,我會給她打電話說兩個人被撞了,讓她12左右給他媽媽打電話說他出交通事故了。後來姚給她打了幾次電話,說她很緊張,不知道該怎麽辦。

9.《Xi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交警大隊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現場圖》、《郭杜交警中隊對姚佳欣的交接證明》、《訊問筆錄》證實,姚佳欣於2010年10月20日23時左右行駛至翰林路郭楠村村門口時,將在路上行走的壹男壹女撞傷,後被送往醫院救治。在接受姚佳欣詢問時,郭杜交警中隊和派出所詢問他是否在打人前先撞了人,但姚否認遇到過騎電動車的女子。

10.被告人藥家鑫的供述證實:2010 10 10月20日晚10: 30左右,其在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與女友分手後,駕駛其紅色雪佛蘭轎車陜A419NO出學校東門返回安,在壹條南北向道路上行駛十余分鐘,我停車的時候很慌,就背著包下了車,看到車後面有個女人側躺著呻吟,旁邊是壹輛電動車。他怕那個女的看到車牌號會打擾他,就拿出包裏的刀捅了她。那個女人揮舞著手臂喊道。之後,他把刀放在車裏,開了壹會兒,撞了兩個行人,壹男壹女。他撥打120後,把刀扔在了路邊的草叢裏。交警趕到後,將傷者送往醫院,並扣留了他的車。23日上午,他跟父母說了打人後用刀捅人的事。他父母聽後,帶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165438+

另查明,被害人張妙素,26歲,農村居民,喪葬費15146.5元;被扶養人王思雨案發時2歲,農村居民,16歲至18歲生活費應為30352元。藥家鑫父母在偵查階段已支付被害人喪葬費15000元。本節事實有相關戶籍證明和收據佐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藥家鑫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擔心被害人張苗看到其車牌號後找其麻煩,所以產生了殺人的邪念。他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向被害人的胸部、腹部、背部等部位刺了數刀,將張苗殺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Xi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佳欣犯故意殺人罪,罪名和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

關於藥家鑫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經查,被告人藥家鑫在作案後第四天,在其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他的行為具有自首的構成要件,依法屬於自首。

藥家鑫的辯護律師提到的藥家鑫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的辯護理由。經審查認為,激情殺人壹般是指因被害人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憤怒而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本案中,被害人張苗是被擊倒直至死亡,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被告人姚佳欣系交通事故後死亡,顯然不屬於激情殺人。因此,辯護律師的這壹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對於藥家鑫系初犯、偶犯,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理由,經審查認為,初犯、偶犯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僅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和輕微犯罪。對於故意殺人等嚴重刑事犯罪,特別是本案中惡性、殘忍的故意殺人,顯然不可能從輕處罰,故辯護律師的這壹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雖然藥家鑫及其父母願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為了獲得藥家鑫從輕處罰的賠償,不接受藥家鑫父母,故不能以此為由對藥家鑫從輕處罰。

雖然被告人姚佳欣作案後投案自首並當庭認罪,但縱觀本案,姚佳欣駕車後並未對被害人張渺實施救助,而是因害怕被害人看到其車牌號而將其殺害。犯罪動機極其卑鄙、主觀、惡毒。被告人藥家鑫用尖刀在被害人胸部、背部捅刺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姚佳欣僅僅因為壹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就被殺害,這是不人道的,也是極其危險的。依法仍應從嚴懲處,故未采納姚佳欣的辯護律師提出的對姚佳欣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藥家鑫應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賠償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供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證據,依法不予支持;要求賠償喪葬費用的訴訟請求,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死亡賠償,因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不予支持;被扶養人要求賠償喪葬費、王思雨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但被扶養人生活費超出法定份額的部分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思雨、王輝、張平軒、劉曉倩主張以被告人姚佳欣個人名下的雪佛蘭汽車拍賣所得價款作為賠償。經審查認為,拍賣罪犯財產作為賠償是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中的壹種執行方式,只有在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階段後才能適用。

根據被告人姚佳欣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被告藥家鑫賠償原告王思雨、王輝、張平軒、劉小賢經濟損失15146元5角,喪葬費30352元,被撫養人王思雨生活費45498元5角(其中已支付15000元),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

第三,作案刀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副本五份。

審判長張艷萍

李忠科法官

王法官

2011年4月20日

記賬員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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