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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中的秦漢喪妻財產權

明亮的學術寫作

代表家庭承擔財產

“戶”是占用農田房屋的前提。在傳統農業社會,家庭財產主要包括農田房屋、奴婢、馬匹、牛羊等。這些財產都屬於“戶”,所以喪偶妻子擁有財產的重要方式就是“戶”。“國家之所以以'戶'為占有農田房屋的前提,是為了通過'戶'來控制控制'勞動'的手段,最終達到對戶的有效控制”(《王艷輝:秦漢戶籍管理與稅收制度研究》,中華書局,2016版,第107頁)。為了延續“戶”的存在,防止“離異戶”的出現,國家在選擇法定戶主繼承人時,將“喪偶”排在第四位。

張家山漢墓竹簡中379條“二年律令、延壽律令”規定:“死則無子,使父為母,父母為寡,女兒為寡,孫為孫,父母為孫,父母為寡。”喪偶妻子換戶後,擁有農田、房屋等財產。但田產房數並不是丈夫留下的全部財產,國家應根據或參照繼承父親爵位的“兒子女兒”重新分配田產房數。即“寡居後,賜與田宅,我為後者。”兒子繼承的爵位和父親的爵位有關。《二年律》簡368條規定:“若病死,則立後者。如果妳是牧師的兒子,妳將是牧師的兒子。不合適就做個聽話的兒子[]的兒子。關內侯的兒子是關內侯,清的兒子是公騎,五大夫的兒子是公大夫,公騎的兒子是官大夫……”其父為車侯、關內侯,其子襲爵秩不變,所承田家數自然不變。其父生前為清職以下爵位,其子皆按降級原則繼承,所授田產房數會逐級遞減。因此,寡婦成戶後,繼承的農地房屋數量應按此標準確定。

寡婦從戶主那裏繼承財產就是這種情況。如果原戶主去世後,寡婦不能繼承戶主,國家也給予了“立戶”的寬容規定,即“若欲立戶,則殺之,庶人歸戶。”按照繼承順序,如果有兒子、父親或母親繼承戶主,如果寡婦想單獨開戶,法律是允許的。但是,她不能拿走婆家的任何財產。她只能擁有國家給庶人的農田房屋的數量。二年律令和戶部律令規定“庶人壹公頃”和“庶人壹府”,即1公頃農田和1間房屋。

孝道與母性保護

喪偶妻子如果想在“代戶”後招到丈夫,其財產權會受到諸多限制。對於招贅家庭來說,由於涉及的家庭成員眾多,財產權利的繼承變得復雜起來。《二年律與後法》第386、387條規定:“無子,夫;如果丈夫沒有孩子,他的丈夫將取代家庭。如果丈夫有相同的財產,子女有幾個同居者,禁止通過收養的方式出售農田和女婿。妻子死了,就是二代戶了。”這裏涉及兩種情況。

“沒有孩子,她的丈夫;如果丈夫沒有孩子,他的丈夫將取代家庭。”這是寡婦女婿被收養後,戶主繼承遺產的法律規定。按照繼承順序,喪偶的妻子可以成為壹家之主,也就是說家裏既沒有公婆,也沒有兒子。家庭形式按正常的小家庭(核心家庭和主家庭)計算,家庭成員可能還包括女兒和未成年的兄弟姐妹。在傳統的農耕社會,男性勞動力在生產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喪偶的妻子為了維持家庭生計等原因,如果想組建新的家庭而不再婚,只能采取招婿的方式。所以本文中的“丈夫”應該是招回原婆家的女婿。如果喪偶的妻子在丈夫被收養後死亡,繼承順序是“無子女,丈夫”。

“沒兒子,她老公”裏的“兒子”應該是指前夫的女兒。因為如果生了兒子,按照二年法簡379規定的繼承順序,寡婦是不可能成為戶主的。有學者認為也可能指“遺腹子”,但簡376規定“寡婦若死,必生其腹,這是有法可依的”,即遺腹子出生後,依法繼承爵位和戶主身份。如果是兒子,她的遺孀也不能繼承戶主,所以這件制服的解讀是:我老婆死了。這就打破了原來直系血親繼承戶主的順序。

當然,丈夫沒有孩子也不是必須的。還有壹個條件是“夫無子女,夫代家”,即寡婦與夫無子女後,夫可代家。這裏的“兒子”是指喪偶的妻子和丈夫所生的孩子。因此,喪偶妻子死亡後,在前夫無女兒繼承戶主,喪偶妻子與丈夫無子女繼承的雙重條件下,丈夫可以代替戶主。所以,喪偶的妻子死後,繼承的順序是前夫的女兒——和她丈夫所生的孩子——丈夫。這樣的繼承順序應該是喪偶財產權的延續。

“如果丈夫有相同的財產,兒子有幾個同居者,那就無法賣掉農房,領養妻子。”寡婦去世後,如果由丈夫接管家庭,他的“同壹財產和子女”將在同壹戶籍下共同生活,他們在法律上不得出售農房。這裏的“同財產”指的是夫婿的兄弟姐妹,“兒子”應該是夫婿與其前妻所生的子女(《張懿婧:秦漢時期再婚家庭的財產權利》,河北學術期刊第4期,2019)。對於姐夫的姐姐或姐夫帶的前妻的女兒,因為和寡婦沒有血緣關系,所以照顧不了丈夫。這樣的法律規定,既保證了前夫的財產不外流,又保證了丈夫的妻子去世後,繼承順序回到原來的規定。也就是說“無寡婦,無女兒,無孫子,無孫子,無父母,無子女。”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寡婦”接手家庭後都能招到丈夫。在以“孫”為戶的家庭中,如果“大父母”健在,“孫”死後,寡母也可以繼承兒子的戶主身份,但不能招丈夫。《二年律令·家法簡》第337-339條規定:孫是本戶,與父母同住,...孫死了,他的母親代替了這個家庭。不敢跟著【追】妳老公的父母和女婿,拿他兒子的錢礙事。按照“孫子壹死,其母代戶”的繼承順序,其母雖然可以依法繼承戶主,但為了保證老人的贍養,國家明確規定不能開除公婆,也不能招女婿,更不能以其他方式轉讓從兒子那裏繼承的財產。

總之,國家以喪偶妻子為首,在復雜的喪偶家庭中,讓她獲得相應的財產權利,兼顧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讓我們充分體會到國家制定的法律的細致和全面。

再婚和生產損失

隨著喪偶妻子的再婚,婆家繼承的財產權自然喪失。在婚姻中,喪偶的妻子如果不招丈夫,再婚也是壹種權利。

《嶽麓書院藏秦簡(吳)》雲:“女子如喪偶,有子無子,欲娶,必允。”(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吳),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第41頁)這裏喪偶的“女人”有兩個身份,壹個是戶主,壹個不是。不是戶主的寡婦要再婚,自然無法區分原丈夫的家庭財產。但是,如果喪偶的妻子再婚成為戶主,她也將失去財產權。《簡·三八七》中的“二年法·遺法”說,“寡婦若死,定為二代戶”,即寡婦再嫁為妻,即喪失二代戶資格,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戶主。《二年律令·家法》簡345也規定:“妻不得為戶”。《唐律》也有同樣的法律規定:“喪偶的女子,沒有男方的,應當與丈夫分擔責任。如果它被改編,...農房不收費,均分。”(《任靜經聲:唐令補遺》卷九《家令》,長春出版社1989,第155頁)

由此可見,無論寡婦身份如何,即使是戶主,再婚後也將失去其在婆家的農地、房屋等財產權。為了限制喪偶妻子帶走原配丈夫的財產,或者保護原配丈夫的財產不外流,國家也作出了這樣的規定:“母親多娶,兒子就敢把自己的財富讓給母親後來的丈夫和後來的主人,棄市。收件人和小偷是壹樣的。”(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吳)第39頁)即喪偶之妻再嫁,其子女若將其財產贈與母親的繼母或繼母,則以棄城論處。誰接受了它,誰就犯了和偷竊壹樣的罪。

如果寡婦之後沒有其他繼承人,寡婦選擇再婚作為戶主,原丈夫的財產該如何處理?對此,竹簡中並無明文規定,這與國家立戶的初衷或“女子”為戶後的情況是壹樣的。《二年法》簡384條規定:“女子成家後出嫁,丈夫將妻子的農房作為剩余。豪斯不是對手,福特。”即女性結婚後,可以將農田等財產轉移到婆家。要轉讓的農田房屋數量取決於已婚丈夫的等級。夫家農田房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可以用妻家農田房補充。如果房屋不相鄰,即使不足,丈夫也拿不到妻子的房子。那些互不相鄰,且已多余其田宅的田宅,則按“戶拒”的情況處理,由政府按制度收回,即《二年律令·戶法簡319》規定的“田宅應任縣官”。

綜上所述,喪妻通過“代戶繼承財產”和“招贅保有財產”的方式取得原夫家的部分財產權利,體現了戶籍管理下每戶權利義務的結合。喪偶的妻子再婚後,她在原夫家的財產權自然喪失。可見,財產權的取得並不是寡婦在家庭和社會中地位的根本改變,更多的是因為國家以家庭為單位收稅和攤派徭役的需要。但承認寡婦擁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無疑仍是國家治理的壹種進步。

(作者:薛洪波,吉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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