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輔助人員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務員的身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第四條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本機關及其所屬機構。
市和區(市)縣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工作。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警務輔助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受到非法侵害的,應當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培訓教育、考核獎勵等日常管理,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二章招募與訓練第七條警務輔助人員的招募由公安機關根據需要,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報同級政府批準後,委托提供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進行。第八條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戶籍的20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的公民;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四)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錄用為警務輔助人員:
(壹)因涉嫌違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的;
(二)被行政拘留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因違紀違法等原因被單位開除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公安機關規定的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條配備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在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時,應當執行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考試、面試、體檢、政審、訂立勞動合同等程序,堅持公開、公平、擇優錄用的原則。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制度,培訓內容包括思想道德、崗位素質、業務能力、工作方法等。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警務輔助工作;考試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警務輔助人員的日常教育培訓應當納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培訓計劃,每年定期進行法律專業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天。第三章職責和權利第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在本崗位協助人民警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社區實有人口管理、派出所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公共場所管理和群眾服務;
(二)信息收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視頻巡查等。公安機關的;
(3)治安巡邏防範維護大型公共活動和突發案件(事件)現場秩序,現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不作為案件處理的民事糾紛的調解,治安防範宣傳教育等。
(四)疏導交通,勸阻或者協助交通警察檢查、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或者協助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窗口服務等。;
(五)公安機關安排的其他輔助警務活動。第十三條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專業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處理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投訴;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輔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機關管理制度;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簽訂保密協議,保守國家和警務工作的秘密;
(三)按照授權使用公安信息系統,確保公安信息網絡安全;
(四)文明執勤,愛崗敬業,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習俗。第四章待遇保障第十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的崗位工資參照公安機關同崗位、同企業編制的文職人員執行,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享受相應待遇和取暖補貼。
提供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應當在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細則,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和當地財政狀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