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回復[1]
受訪者:方?,女,1963?月份?出生日期,身份證號:4401262449,住址:廣州市南沙區?路?街道?號碼;
受訪者:陸?男,63歲,漢族,廣州花都區人?街道?大道?壹號新村?董?房,身份證號:4401211514,聯系電話:1371903;
請求抗辯:請求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善意取得本案爭議房屋(地址:廣州市南沙區?大道?號碼?建築)所有權。
第壹,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向被告購買爭議房屋之前,對被申請人是否向被告購買過爭議房屋並不知情;
20XX年3月12,答辯人?經協商,我與被告壹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購買被告壹名下房產壹套(產權號:)。
買別墅前,回答者?我到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屋情況,得知房產證上只登記了被告為所有人,且我親自去過本案爭議房屋,沒有其他人居住。
二是被申請人以合理的價格取得了本案爭議房屋的所有權;
20XX年5月8日,答辯人?被告支付了房款¥ 65,438+050,000元,被告也向被申請人出具了正式發票,故被申請人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取得了本案房屋的所有權。
三、被申請人、被告壹已經在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正在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
20XX年5月9日,被申請人和被告向廣州市南沙區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提交了相關材料,申請將爭議房屋過戶。
以上事實,有房地產買賣合同、發票、房產證、南沙區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收據為證。
請合議庭依法予以確認。
根據《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購買房屋時,並不知道本案爭議房屋是否已被他人購買,且支付了合理價款,正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因此,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該房屋應歸被申請人所有。
請求法院依法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利,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受訪者:
20XX年6月29日
第三人的回復[2]
第三人:XXX女,46歲,住揚州市廣陵區XXXX鄉龍泉村1組27號。
原告:XXX地址:揚州市東方國際美食城XXXX室。
被告: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揚州市楊紫茳中路746號
原告XXX不服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處理決定?楊任社會工作者晏子字第號。XXX (2012)已向妳院提起訴訟。由於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我們特此提出如下抗辯:
1.第三人對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復無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不存在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
原告在歪曲事實,試圖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意見不壹致時,用人單位應當舉證。
相反,本案原告已證明了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XX酒類食品經營部)工作的工資證明。
這份證明充分說明第三方與原告經營的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三、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1)20XX年2月29日65438上午8時第三人在等待工作時,公司老板XXX(原告)在公司門前駕車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後,揚州交巡警支隊壹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全責。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內因暴力和其他事故在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以及第6款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和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認定第三者所受傷害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書。
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法律正確,程序適當。
同時,為維護法律尊嚴,保護弱者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被告:XXX
20XX 1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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