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見證人。”
《行政處罰法》相關內容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到處罰。”
二、司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如何處理審查鑒定結論,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壹)司法鑒定委托程序。
司法鑒定的委托程序是有法律規定的,比如鑒定所依據的材料必須先經過雙方質證。經質證,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與本案相關。如果沒有質證,那麽委托程序就是違法的。受害人自行單方委托司法鑒定的,可以對燃氣委托程序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
(2)評估機構的評估程序。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質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的非法幹涉。鑒定人應執行回避等法律規定。司法鑒定程序有很多規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其中,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司法鑒定從接受委托到出具鑒定結論供參考、甄別等各個環節都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要求。
(3)鑒定標準適用。
司法鑒定往往涉及專業問題,但很多專業問題沒有統壹的標準,不同標準的適用決定了鑒定結論的巨大差異。這就是司法鑒定的實際情況。但是普通當事人不知道這壹點,他們往往不得不勉強接受這個結論,只是因為鑒定結論是由專家做出的,他們不知道這個鑒定應該以什麽標準為依據,更不用說有許多標準可供選擇。那麽對於壹個專業問題應該用什麽標準呢?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而且,同壹個鑒定標準,在理解和應用上也可能不壹致。專家也有理解和應用上的錯誤。所以我覺得了解具體的鑒定結論,深入了解案情,熟悉各種鑒定標準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建議當事人找壹個精通司法專業知識的專業律師是非常重要的。律師可以幫助妳在這個關鍵問題上做出實質性的貢獻。比如,律師在司法鑒定方面有很多技巧和經驗,往往能出奇制勝,使鑒定結論更有利於委托人的需求。
(四)鑒定結論證據的能力。
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法官通常誇大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忽視鑒定結論的“意見”屬性,將本應嚴格審查的“意見”證據視為“結論”,直接適用於案件事實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濫用專家意見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們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中可以發現,相關內容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既明確了司法鑒定的概念,又指出了鑒定結論的性質。也就是說,專家結論其實只是鑒定人提供給法院的壹個專家意見。意見建議的含義之壹是,它只代表壹家的意見,可能是對的,也可能是錯的,所以專家結論不具有任何預先確定的效力。專家意見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證據資格,並經過法庭質證和辯論,才能成為法官作出判決的證據。也就是說,鑒定結論實際上是經過了法院程序限制,具有證據能力的“鑒定意見”,鑒定結論是鑒定意見運用的結果。因此,進行充分有效的質證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發現問題,要充分曝光,暴露其證據能力不足。另外,對於壹些復雜的問題,壹定要堅持讓鑒定人出庭質證,否則不能認可鑒定結論。比如在處理很多涉及鑒定的案件中,我會發現鑒定結論書和我國的法院判決書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下結論快,缺乏分析論證。對於專業問題,如果缺乏論證,那麽結論顯然沒有說服力。所以當事人不能放過這樣壹個關鍵環節,要依法追究維權。
三。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程序(壹)中心壹般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出具完整規範的鑒定報告。
(二)中心開展鑒定前,鑒定人應事先閱讀試卷,了解案情,進行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清晰科學,對各種法律能力和因果關系的評價要準確。
(三)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於二人)。
(四)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後,參加鑒定的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五)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文書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鑒定文書審查意見送達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人。
精神病司法鑒定也是為了保證司法公正,保證精神病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公平公正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結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官定案、律師辯護的有力證據。以上是我對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的介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