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法律制度的起源
二、中國法制的類型中國法制的發展經歷了奴隸制時期、封建制時期、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時期和社會主義時期。在每個時期,出現了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
第三,中國歷代法制思想指導了某個時代的法律制度,也指導了某個時代的立法和司法,對此要有清醒的認識。
(1)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可以用壹句話來概括,就是天命神權思想。夏朝,商朝,除此之外,又出現了新的天命觀,即“敬天護民,明哲慎刑”,同時又加入了“親親敬親”的宗法思想。
(2)春秋時期是壹個過渡時期。用孔子的話說,這壹時期法制思想的特點是“禮崩樂壞”,是從禮制思想向法制思想的過渡。
(3)戰國及戰國後秦的法律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律思想,以商鞅、韓非等人為代表。主要觀點有“重刑輕罪”、“刑無等級”、“物以法斷”等等。這壹時期各國爭奪霸權,采用法家思想是因為法家思想積極進取,講求農事用兵,依法治國,刑罰沒有等級之分。
(四)西漢及以後(重點)
1.西漢初年,不再采用法家思想,而是黃老思想(黃帝,老聃),即道家思想,其核心是無為而治。這壹時期的法制思想是“輕佻薄稅,省刑,穩民與民同息”。因為用法家思想可以取天下,但不能用來守天下。而且秦末戰亂之後,土地貧瘠,人民不堪重負,要用黃老的思想來穩定人民,鞏固統治。在此期間,它經歷了幾代皇帝,如高祖,文帝,惠帝和景帝。
2.漢武帝在西漢中期執政時,希望建立大壹統的局面,需要大壹統的思想。董仲舒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這個時候的儒家,已經不同於孔孟之道的儒家。按宋代儒生的說法,這叫雜儒。此時的儒家融合了儒家的道德、禮教、宗教思想和法家的政治、刑罰、懲罰思想,也融合了陰陽等其他思想。因此,這時候的法律思想可以概括為“道德主導刑罰,禮法並用”。這壹思想對後來的中國古代社會乃至現代社會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四。中國歷史上的各種法律形態(主要介紹1840以前的法律形態)。
(1)習慣法
(2)刑、君、法、律、畫、規(可歸為法)
夏、商、周三代“刑”,有時用“君”,有時用“刑君”;春秋時用“法”;商鞅在戰國時,將“法”改為“法”,對後世影響深遠。元代稱之為“條畫”;在明清時期,單行法被稱為“條例”。
(3)誓言、專利、生命、遺產、命令、制度、聖旨、敕令、條例、敕令(屬於命令範疇)
(4)課程、科目和學科(指具體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類,說說具體怎麽養牛羊的規則。秦有課,漢有紀,南北朝有林芝風。
(5)程、史在戰國、秦時期就開始存在,如“工程”、“封診所”,也是政府的具體規定。
(六)法典、法典、範例(屬於行政法範疇)
(7)故事、法庭訴訟、比較、舉例、破例、判例(指不同時期對判例的不同稱呼)。
西周叫故事,秦朝叫朝廷行事,漢代叫比附或決比,例概化,宋代叫破例,近代叫判例。
(8)法律解讀秦有法律問答;漢代的大都律、小都律和張錚句:晉代的張度律;唐朝被稱為法律。作為知識,這是普遍掌握的。
掌握漢代的法、令、科、比等幾個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唐朝的法律、法令、表格、形式;宋代的體、序、式、式。
動詞 (verb的縮寫)中國歷史上的立法機關
(壹)古代法律來自君主。
(2)近代南京臨時政府的參議院
第二講是關於中國的主要法律。
第壹,奴隸制社會的主要法律是,夏天有亂,但這是壹種懲罰;生意有亂,但湯刑;周亂政,九刑;魯國下令夏穆王懲罰他,罰他為魯國。另外,註意郭征對酷刑的書寫;竹刑。
二、封建社會的主要法律
(1)戰國——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最系統的封建法典——《法經》,掌握了它的作者、內容和意義。
(2)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簡
(3)漢代三章的本義——憲法;九法;剩下的就是大概的了解了。
(4)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是割據時期,但法制取得了很大成就。魏律註重變律為刑之名。2.晉律又稱太史律,分為兩部分:名刑和律法。
3.南朝的法律沿襲了晉律。
4.北朝法律
5.把林誌戈改成柯哥。
6.大壹統和改良的地位。
7.北齊法律12篇,影響深遠;把刑名和法名結合起來作為法名;十項重罪規定;規範處罰。
講究法從戰國法;戰國秦漢時期的法律;到了曹魏,就改成了刑名;在《晉律》中,分為兩部分:刑名和立法;北齊法並入名例法的發展過程。
8.北周的法律沒有取得多大成就⑤隋。
1.黃凱法律設定了十大罪惡;判了五個刑(耳光、棍子、學徒、流放、死刑)。
2.大業法(6)唐朝(7)五代(略)
(8)宋朝掌握了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印刷法典《宋刑法典》;剪輯;例(9)袁
1.元代第壹法2。馮憲宏的紀律和官僚作風。比較完整的元朝法律。元張顛地方官員收集的法律5。治正條格的最後壹部分(10)明1。大明
2.明大觀強調民治、官治。3.明典(11)清代1。大清律例***7條,436條。2.清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1)太平天國1。中國的農地制度。
2.《太平刑法》主要規定了太平天國制定的壹些罪名和壹些刑罰。
3.《資政新篇》包含了很多先進的元素,這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尤其是在戰亂的環境下無法實現的。
(2)清末(1840-1912)
1.憲法制定憲法大綱;十九信條
2.《刑法》清代現行刑法的特點:是根據大清律修訂的;單列民事條款,不再處罰;解除同姓結婚的禁令。它是壹部過渡性刑法。
新刑法是新刑法。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規定了新的刑法原則;規定新的刑罰,區分主刑和附加刑;規定了壹些新的罪名。這些內容要重點把握。
3.民法草案五部分,1911年,在頒布實施前完成。
4.商法(略)
5 .《各級審判分庭審判章程》
6.《設立法院法》規定,各級審判法院的設立應以四級三審制為基礎。
(三)南京臨時政府
1.憲法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重點關註:背景、出版時間、五大內容、三大特點和意義;
(2)不要以為第壹部正式憲法是孫中山自己制定的——孫中山不是自己制定的;也不是第壹部正式憲法(雖然革命派說它相當於憲法,但它畢竟不是憲法)。
2.其他法令:保護人權,保護私有財產,廢除陋習,保護華僑,廢除刑訊逼供,廢除體罰,反對牽連他人。(大致看壹下)
(4)北洋政府(1912-1928)
1.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元吉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1923,10,10):它是中國近代第壹部正式的憲法——雖然是程序上賄賂的結果,但在形式和名義上並非壹無是處。
2.刑法暫行新刑法:依據是《大清新刑法》,其刑法原則和刑罰體系相同,只是將帝制下的部分條款改為民國下的條款。
㈤國家政府1。憲法學政治訓練時期的中華民國憲法:政黨統治的產物,其基本精神是維護國民黨壹黨專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法):雖於1936年五月五日頒布,但以日本侵華使其無法實施為由而未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了解基本內容與條款。
2.民法第五部分。註意,它不同於清代的五部(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而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采取國家本位、民商合壹的體制,大量照搬國外。
3.刑法1928和1935。新內容主要規定了安全措施。
4.民事訴訟法註重當事人的進步性。
5.刑事訴訟法註重自由心證原則。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組織法,壹般理解。
(六)人民民主政權
1.工農民主政權時期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中國人民在生產黨領導下制定的第壹部以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為特征的憲法性法律文件;規定的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
中蘇土地法:主要體現了壹些左傾影響,就是地主不分地,富農分壞地。
2.抗日民主政權時期,以陜甘寧邊區政策議程為代表的參與制。
3.人民民主政權時期陜甘寧邊區的憲政原則:最大的成就是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以後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礎。
第三講:中國歷代刑事法律制度壹、罪名
1.昏、墨、賊、殺(夏)
2.打架強奸(西周)
3.五大過失:法官免除五等過失罪時的五種缺點:只有官員(老家屬)
只反對(恩人)
僅在內部(相對)
僅限商品(賄賂)
只是為了來(交朋友),從而為不該被原諒的人開脫,這應該作為開脫之罪處理。(西周)
4.泄露中文:泄露(中文)
5.十大罪狀(北齊)
6.十惡(隋黃凱律)
二、舊五刑;新五刑(摑、棒、徒、流、死);清末過渡性刑罰(現行刑法規定:罰金、徒刑、流放、革職、死刑);現代刑罰(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成為懲罰的從犯)
三。刑法原則
1.區分過失與故意:唯過失與非過失(過失)(西周)
2.區分偶犯和慣犯:只有終而沒有終(西周)
3.區分主犯和從犯:故意和無意(中文)
4.犯罪嫌疑僅輕(呂處罰)
5.朱利安:坐在邊上(朱利安親戚);坐成壹排(互不相關)
6.贖買:也可以認為是懲罰,與罰款不同。
7.適度寬嚴相濟
8.訴訟時效和法定時效
9.因地制宜:“刑輕於世”(因時制宜);《三國誌·三典》(視地方而定):新國用刑輕典,國用刑中典,國用刑重典。
10.對所有年齡的殘疾人犯罪減輕處罰
11.以事實定罪,以心意定罪(動機):漢武帝獨尊儒術後,至唐前春秋判獄,特別強調當事人的動機。
12.考慮犯罪情節和認罪態度
13.類比:魯刑中的“上下比較罪”壹直沿用到新刑法頒布。
14.自衛原則: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反坐的誣告:至少可以追溯到戰國時期的秦。
16.加重累犯(累犯)
17.數罪並罰
18.自首減刑或免刑
19.請(請):有些人的罪行和某些案件的犯罪必須呈報皇帝裁決的原則,起源於西漢皇帝劉邦,壹直到清朝。
20.議(八議):李周有“八君”,三國曹魏之法開始入法;八種貴族官僚罪可免死刑,壹般罪可減刑;親人,聖賢,勤客。焦點
21.先親後藏(漢)和同居有罪後藏(唐及以後):後者範圍更廣,甚至包括歌和奴婢。其* * *雷同的理論來源:孔子的父子相隱思想。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重視倫理道德的特點。
22.五役罪:《晉律》首先將役制作為定罪量刑的規定。
23.區分公罪與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員因公所為,可以從輕處罰,保證官員積極履行公務;後者是官員為私人事務或假公濟私的行為,應受到嚴厲懲罰,以打擊官員徇私枉法。
24.官方:用官方產品抵罰。它最早是由南朝陳律規定的,後來在唐律、宋律中有所體現,但在明清律中沒有。因為徒刑多,所以也叫“以官為徒”,但也不僅僅如此。
25.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原則:唐律:凡犯同類罪的外國人,應依此習慣法;那些互相犯罪的人會受到法律的審判。體現了尊重外國習俗和法律,堅決維護主權的精神。原因在於唐的實力。)明朝:外人犯罪由法律審判。晚清:中英五口通商憲章首次奪取領事裁判權;大清新刑法第八條承認領事裁判權;1943真的廢了。
26.同罪不同罰:在中國由來已久,從奴隸社會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甚至民主政權時期都有。
27.罪刑法定:最早由清朝刑法規定。
中國歷代民事法律制度第四講。
壹、所有制(主要是土地所有制)
(1)奴隸制時期,土地歸國王所有,不能買賣。
(2)封建時期,私人土地可以買賣,國家保留壹部分官地。
(3)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在《民法》的物權編中有具體規定。
第二,合同
(1)西周奴隸制時期的買賣合同:質與代理;借款合同:付別
(二)封建社會(略)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略)
第三,婚姻制度在歷史上變化不大。把握內容:六禮的內容和影響。這壹部分教材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印刷錯誤,應刪除。未婚同姓者的內容和目的。目的:生下健康的後代;依戀遠方,擴大這個家庭的力量;厚別,嚴格區分同宗,防止錯亂。這壹規定影響深遠,直到清朝現行刑法才予以禁止。“七去”和“三不去”的具體內容。
四、家庭制度:父權制、夫權制五、繼承制:長子繼承制(始於周成王西部)與壹夫壹妻制和壹夫多妻制的古代婚姻家庭制度有關。
第五講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壹.司法機構
(壹)奴隸制社會的傳說比較重。西周的內容比較確定,有大司寇,小司寇,判官。
(2)封建社會戰國時期:秦廷尉;齊大力;楚國的禮遇。
北齊以前從秦到南北朝:基本上挺魏。
北齊改為大理寺。隋唐宋時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審查,禦史臺負責監督。元朝比較特殊。明清時期,大理寺負責審查,刑部負責審理,都察院負責監督。
(3)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的主要類型:清末中央刑部改為法制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負責審理。地方省設立高等法院,縣設立地方法院,縣設立初級法院。審級制度是四級三審。相應地,建立了四級檢察機關,即總檢察長辦公室、高級檢察官辦公室、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和初級檢察官辦公室。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設置與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實行審訴制,各級檢察院設在審判廳。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司法機關在中心設置最高法院,在各省設置高等法院,在縣市設置地方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人民民主政權的建立是復雜的。
註意隋唐與明清三法司的區別;從亭衛到大理寺的變遷;清末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變遷。
第六講是關於中國的司法制度。
壹.司法機構
第二,訴訟制度
(壹)奴隸社會註重掌握五種聽力。
(2)封建社會的焦點:秦代的宮廷報告和民間報告。漢代秋冬行刑,春秋監牢。鄧文鼓制度建立於西晉。北魏開始實行死刑申報制度。明清時期建立了三部聯考、九部輪考、熱考、秋考、庭考、廠衛等制度。
(3)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以領事裁判權和混合法院為主。
另外,掌握馬錫五的審判方法。
中國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
壹、夏商時期
1,神權政治法律觀的“天乞”與“天懲”
二、西周
1,“以德配天”論(神無親戚,德為輔)
2.“知明慎罰”的法律命題。
第三,秦朝
1,法從君出,君任意。
2、依據法律,嚴懲不貸。
3.統壹法律法令,註重法制宣傳。
第三,漢朝
1,“安息於民”、“寬刑”的指導思想。
2.“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指導思想。
第四,隋初的立法思想
1,道德優先,德刑結合的正統法律思想。(輕而不重,化死為活。)
2.嚴格執法,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王公大臣的法律思想之壹。
動詞 (verb的縮寫)唐朝
1,“德刑並舉”的指導思想
“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
2.立法需要寬泛、簡單、穩定、統壹的理念。
3.嚴格守法和執法的思想。
第六,宋朝
1,嚴懲“小偷”的法律指導思想。主張用重法和酷刑嚴厲鎮壓“盜賊”犯罪。“毛、唐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
2,強弱,集權。
七。元朝
1,指唐宋制度,附屬於中華法。
2.遵循這個國家的習慣法。
八。明朝
1,朱元璋重典治亂的思想。
2.“重典治官”、“重典治民”的思想。
3.禮法結合的指導思想。
九、清朝
1,清初“詳譯明律,參國體”的立法思想。
2.“去漢朝鍍金”的立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