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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權期限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相關知識:1984頒布的《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五年,期滿前三年可以申請續展。1992年專利法第壹次修改時,為了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並與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專利保護期限相壹致,延長了三種專利權的期限。

TRIPS協議生效前,大多數國家規定發明專利權期限為15年或20年。在藥品、農藥等領域,申請人需要進行壹系列的檢測,辦理許多相關手續,才能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才能銷售。此外,很多藥物尤其是生物藥物的研發成本相當高。如果專利權的期限是15年,那麽這些領域的許多專利權人將無法在剩余的時間內收回其巨額投資,其結果必然會影響其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了鼓勵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1992修改了專利法,將發明專利權期限延長至20年。

專利法第壹次修改延長了專利保護期,取消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續期程序。修改前規定的續展程序,本意是讓專利權人決定其專利權是否需要保護,但客觀上增加了專利權人的手續負擔。事實上,專利權人可以通過繳納年費來表達這壹願望,不需要辦理額外的手續。因此,專利法第壹次修改時,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延長至10年,並取消了續展程序。

1994年簽訂的TRIPS協議規定,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分別自申請日起不少於20年和10年。專利法的首次修改順應了加強專利保護的國際趨勢和專利領域的發展趨勢。

TRIPS協定的上述規定只是給出了保護期的下限。對於發明專利,世界各國規定的保護期很少超過20年;但是對於外觀設計來說,很多國家規定的保護期都要長於10年。如荷蘭、瑞士、奧地利、丹麥、意大利、俄羅斯、日本等國家規定外觀設計的最長保護期可以是15年;德國和西班牙規定最長可以是20年;英國、葡萄牙、土耳其規定最長可達25年;法國規定最長可以是50年。這與設計的性質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是產品的美學外觀,具有“藝術”的屬性,類似於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不像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科學技術,需要從公眾利益出發,盡快推廣利用,所以可以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享有長期保護。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來看,壹個款式的產品壹般不會長期占據市場,10年的保護期就可以滿足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需求。

大多數國家規定專利保護期從申請日起算,只有少數國家(如美國)從授權日起算。TRIPS協議生效後,為了滿足協議的要求,各國都規定專利期限從申請之日起計算。但需要指出的是,“自申請日起算”僅表示專利期限的計算起點,並不表示專利權的效力自申請日起算。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三種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對於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從申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到授予專利權的公告期間獲得“臨時保護”。但是,臨時保護還是不同於真正的專利保護。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說的“申請日”是指壹項專利申請在中國的實際申請日,而不是優先權日,這是各國的慣例。1984頒布的《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權人享有優先權的,專利權的期限自中國申請日起計算。1992專利法首次修改時取消了這壹條款,但此次修改並未改變以實際申請日為專利期限起點的實際做法。

根據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專利法的決定中的過渡性規定,專利期限的延長僅適用於1993 1之後授予的專利和1992 1之前授予的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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