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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的基本內容

壹、市場主體法律制度

市場主體是指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主體。它是整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參與者。市場主體法律制度是規定市場主體資格和權力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以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股份合作企業法和國有企業法為基礎,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市場主體法律體系。

二、市場行為的法律制度

市場行為法律制度既包括對市場主體行為規則的壹般要求,又引導市場主體行為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還包括國家在市場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其實質是國家對市場交易活動的適度幹預。市場行為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建立公平競爭的交易規則,維護交易秩序。市場行為法律制度是壹個有機的統壹體,大致包括民事法律制度,如產權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擔保法律制度、侵權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等。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票據法律制度、海事法律制度和保險法律制度;此外,還有壹類法律,即《市場管理和秩序規制法》,其中還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制度等壹系列法律法規;產品質量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針對具體行業,還有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廣告管理法律制度等等。

第三,宏觀經濟管理的法律制度

宏觀經濟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體系的體系結構龐大而復雜,多層次、重疊分類,主要包括計劃法律體系、金融法律體系、稅收法律體系、金融法律體系、價格法律體系、自然資源管理法律體系、能源管理法律體系和對外貿易法律體系。

第四,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通常是指政府為保障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當公民因年老、疾病、殘疾、失業、災害、戰爭等原因面臨生活困難時,政府和社會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向其提供物質幫助,以維持公民壹定的生活水平。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由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社會福利法律制度和社會優待法律制度四部分組成。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制是關於行政權力的法律,是關於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和運行以及對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和運行進行監督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行政法由許多法律規範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組成:壹是行政權力授予和行政機關組織法,大致由行政組織法、行政編制法和公務員法組成,可統稱為行政組織法。二是關於行政權力行使和運行的法律,統稱為行政行為法。《行政行為法》分為兩種情況。壹個是公安、工商、財政、稅務、環保等行政權力根據行政事項具體運行的法律。這些法律數量眾多,涉及面廣,壹般稱為部門行政法。另壹個是與各級政府、各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各級政府、各部門必須遵守的。例如關於行政立法的規則;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為便於區分,姑且稱之為綜合行政行為法。行政行為法還有壹個分法,即行政立法法和行政執法法。三是監督行政機關組織和行政權力行使運行的法律,統稱為行政監督法,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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