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衛過當罪的客體只能是其構成的特定犯罪的客體。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根據犯罪形式和客觀行為性質以及我國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定罪量刑。2.防衛過當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罪。這類犯罪表現為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其防衛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至於防衛過當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的發生,是間接故意。(2)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認為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和過失。(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如果他們沒有預見到,甚至由於疏忽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那就是疏忽。?防衛過當本身並不是壹個獨立的犯罪,防衛過當罪應當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和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認定。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的犯罪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為了說明防衛過當的情況,在作出判決時,應當註明防衛過當構成犯罪。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況下,防衛人的主觀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遠小於其他犯罪行為。因此,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正當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所致,是為了保護不法侵害人侵害的對象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這壹段是對第三段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由於這些違法行為的性質、強度、緊急程度嚴重,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違法行為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其他暴力犯罪”,是指在人群中實施爆炸犯罪等類似於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的暴力犯罪。假想防衛“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因主觀上的錯誤而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按照認識錯誤原則處理,過失為過錯,事故為過錯[4]?:(1)非法侵權事實上並不存在。所謂假想防衛,顧名思義,是假設的假想防衛而非真實防衛。為什麽會這樣呢?是因為不法侵害行為實際上並不存在,當然不需要進行防衛行為。如果不法侵害存在且正在進行中,也就有了正當防衛的法律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進行必要的防衛行為,自然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正當防衛除外。防衛時間錯誤、防衛對象錯誤、防衛過當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情況下,正當防衛過程中主客觀不壹致的現象,不同於假設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2)主觀上,行為人具有防衛意圖。這是假想防衛的主觀前提。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於行為人的主觀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知道不法侵害不存在,就不會有防衛意圖,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假想防衛。如果行為人壹方面假定不法侵害已經到來,但另壹方面出於防衛意圖並不反擊,而是有意傷害對方,導致嚴重危害後果,則應以故意犯罪而非想象防衛處理。此外,還有壹種情況是雙方在互相打鬥的過程中誤傷了格鬥者或無辜的第三方。表面上看起來是假想防衛,但實際上由於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故意,而不是基於防衛意圖進行還擊,其中壹方不能認定為防衛行為。當然,誤傷他人的行為不能視為假想防衛,只能作為物體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處理。(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對無辜者造成了傷害,這是假設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由於行為人錯誤地將他人的行為視為不法侵害,做出錯誤的防衛性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後果。只有想象中的防衛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不法侵害是存在的,實施了錯誤的防衛行為,但實際上並沒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麽假設防衛就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無從談起。(4)假設防衛成立的責任(1)行為人應當預見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當以過失犯罪承擔刑事責任;(2)行為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防衛行為,但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擊打的部位、造成的後果來看,明顯不當,稱為“假想防衛過當”。行為人應對防衛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按照防衛過當處理。責任比第壹個輕;(3)由於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也沒有錯,應屬“意外”;(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衛又是早期防衛,主觀過錯應為“故意”。特殊防衛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行使特殊防衛權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壹是客觀上存在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這是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前提條件;二是嚴重暴力犯罪正在進行中,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第三,防衛行為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客體條件。在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防衛人違法侵害造成了人員傷亡,即使造成了重大損害,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因為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和公民的危害性很大,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很大。新刑法尤其如此,有利於鼓勵公民與那些極端主義犯罪分子作鬥爭,使廣大民眾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衛的誤區“正當防衛”。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大致有10:1。打鬥中任何壹方對他人的暴力行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打架時,先動手後動手的壹方對他人侵犯行為的所謂還擊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2.假想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客觀存在,而不是主觀臆想或臆測。3.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是針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的行為人。4.行為人自動停止或已經完成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5.無關第三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並非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6.當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7.防禦性挑釁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也就是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別人攻擊自己,然後以自衛為借口傷害對方。8.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9.所謂“自衛”行為是針對合法行為的。公安人員應當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我們也無法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自己。10.壹開始是正當防衛,後來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很大的傷害。這種被法律稱為“防衛過當”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打架鬥毆、防衛過當,是指雙方或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有違法的故意,客觀上都有針對對方的違法行為。也就是互相爭鬥的各方都對對方造成了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壹般不存在正當防衛。但如果壹方停止或被動停止加害行為,另壹方成為加害方,則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司法實踐中,不法侵害在相互鬥毆中轉化的情況有兩種:1,壹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對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對方仍在後面追趕,繼續實施侵害的;2.壹般的小打小鬧,壹方突然使用致命武器,對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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